(完整word)河北省会计师行业新增业务收费参照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冀价行费[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4号)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分类(一)专项考试,是指与职称有关的专业考试,作为评定职称的一种附加条件,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能力应用考试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任职资格考试是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相联系的一种水平与能力的测量与认定,考试合格表示应考人员具备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执(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是指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政府对某些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并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市场准入的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省人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的各类考试,核定收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
全国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在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我省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根据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项费用开支情况,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专项考试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笔试按每生每科加35元,上机考试按每生每科加55元。
(二)执(职)业资格考试:1、按照考试规模计算,全省报名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每生每科加40元;2、考试人数在10000人以下的,每生每科加45元;3、考试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小规模考试,每生每科加 60元;(三)单科考试时间超过三个小时的执(职)业资格考试,每超过1小时,可另加收10元;(四)由我省自行组织命题、制卷的资格类(笔试)考试,在执行上述标准基础上每生每科另加收10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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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1〕51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三、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10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0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
(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核发会计证。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
(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
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

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关于重新核定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计价费[1998]1077号《关于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省委冀发[1999]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对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对现行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了重新核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1994]冀财综字第108号)及这次重新核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
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二、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审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17号)、河北省审计局、物价局《关于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几项规定》(冀审培[198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价费字(1992)625号《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到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3、资产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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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注会补贴标准

河北注会补贴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河北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注会”)是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审计、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
为了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注会的发展,河北省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标准。
这些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办公场所补贴、人才培养补贴、技术装备补贴等内容。
办公场所补贴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将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为其提供补贴,用于支付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等日常开支。
这样一来,注会可以减轻固定成本压力,更好地专注于企业客户的服务。
人才培养补贴是指政府将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一定的人才培养补贴,用于企业内部培训、进修进修学习等方面。
这样一来,注会可以更好地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河北省注会补贴标准对于促进注会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激励可以帮助注会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也可以促进注会行业的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推动注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补贴的受益者,注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规范,合理使用补贴资金,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和注会共同发展的目标,推动河北省注会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二篇示例:河北省注会补贴标准是指对注册会计师在河北省从事会计服务工作提供的经济支持政策。
作为会计行业的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在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投身这一行业,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标准,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会计领域,提高财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河北省经济的发展。
河北省对在河北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会计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8〕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权限和定价范围行使定价权。
要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和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不断提升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履行好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政调〔201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物价局2018年4月9日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人民政府县(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除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供热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工业用蒸汽价格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5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标准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省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价格省内地方国企民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 50%股权铁路货运价格、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道路运输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人民政府城市交通价格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及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除外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等服务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6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含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及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人民政府7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党校研究生进修班学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设区市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现行办法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扩权县(市)人民政府驻省会城市市区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公办幼儿园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民办非营利性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8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部)、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建和改建病房床位费标准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县域内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市)人民政府9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省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内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市、县政府投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0殡葬服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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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会协[2011]106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新增业务
收费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新增业务收费参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事务所参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新增业务收费参照标准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 收费标准通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1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新增业务收费参照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事务所新增的部分业务领域未包括在现行收费标准(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内。
为防止事务所新增业务的乱收费和低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务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日数和每人工作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具体计时收费标准:
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800元/小时
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 500元/小时
助理人员(中、初级) 150元/小时
二、经济责任审计收费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各年度收费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按财务收支对应年度财务报表收费标准计算。
四、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收费
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项目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收费。
五、基建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收费标准
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项目。
根据几年实践,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审计、在建及竣工等专项审计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3‰计收,审计后按节约金额5-10%另计收费。
六、调解经济纠纷、查账提出意见,经济案件的查账、核实、鉴定出具报告,担任常年会计顾问,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提供财会管理咨询、编制可行性报告等按计时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七、专项审计收费标准
专项审计(含经济案件鉴定)按专项审计资产额(或案件标的额)的5%—15%收费(起点,属于自然人的为300元,经济单位为1000元).属经济贪污案件收费标准可酌情提高。
八、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
以上标准如遇国家规定标准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新的收费标准修订颁布时,此参照标准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