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特困减免学费条例
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2011年8月修订)第一条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95)30号《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的对象凡每学年交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注册在籍学生,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1、学生本人是烈属子女或孤儿的;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完全或基本没有经济收入(含单亲家庭子女)且家庭其他成员也无力资助的;3、来自边远省(区)特困少数民族家庭或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的;4、家庭或家人突发意外,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5、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子女;6、残障家庭子女;第三条可以减免学费的额度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核定全校减免总额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家庭情况进一步确定个人减免额。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学生本人向各二级学院领取或从校园网上下载《上海电力学院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逐项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减免意见,经公示后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审批。
审批通过后,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校财务处及学生本人。
第五条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节俭的特困生可优先获得学费减免。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准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一定方式定期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减免部分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凡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
若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被减免的当学年内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视处分等级在六十天内补交部分或全部减免额。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大学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

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管理规定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及XX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我校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及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在校期间遵规守纪,学习努力,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全日制本科生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全额学费:革命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父亲或母亲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孤儿(父母均已去世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证明材料:第一年需出具双亲死亡证明或法院文书。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1.领取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及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2.XX市特困供养人员证明材料:特困供养证原件及供养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学费减免的类型与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学费:1.领取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学生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及低保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2.XX市特困供养人员证明材料:特困供养证原件及供养金最近半年领取记录。
(二)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四、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一)审批程序1.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XX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后签署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各学院报送的学生申请材料,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资金发放学费减免不能兼得,采取就高原则。
减免学费申请得到学校批准的学生,减免的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学费;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则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一、减免原则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以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6、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五、资助参考最高标准(以自然年内学校、社会资助总额计算)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
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减免学费总额内,参照本标准酌情予以减免。
标准如下:1、孤儿:(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5000元;(2)由直系亲属抚养的:按照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即特殊困难、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可分别减免2000-4000元;(3)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在相应等级上提高一档。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减免学费是学院对部分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减免学费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学院根据每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减免学费人数和额度(减免学费学生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的4‰以内)。
第四条减免共分两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
第二章减免程序及管理第六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等,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一)受学院纪律处分者;(二)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含补考合格);(三)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特殊原因不能贷款或未被批准贷款者除外);(四)不主动参加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真被辞退者;(五)生活铺张浪费有吸烟、酗酒等不良消费习惯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六)不积极参加学院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七)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减免程序(一)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填写《XX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二)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级学生代表、主要学生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减免名单及等级。
学校特困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学校特困生减免学费的规定
为了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贫困生资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均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减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的人数和减免额均控制在5%以内,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特困生实际情况确定;减免学费的标准分为全免和半免两个等级。
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未缴清学费的减免款项不发给学生本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冲抵学生所应缴纳的学费。
三、减免学费的条件:必须是政治合格,思想进步,遵纪守法,成绩良好,已经学校认定的特困生,申请过当年的国家助学贷款,且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四、减免学费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持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意见后,将材料送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
3、申请人所在学院评定小组认真讨论,确定减免名单,公示五天以上,无异议后做出减免意见并报校学生处审核。
4、经学生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统一造册送财务处执行。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享受减免的当年有违纪行为者, 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对弄虚作假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办理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办理减免学费的审批时间:学生本人在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获准减免部分予以退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院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并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贫困生减免学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帮贫扶困的原则,坚持资助与履责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自强不息,努力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渠道,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去解决困难。
获得减免学费资助的学生,应主动积极地为学院做一定时间的义务工作或义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拒绝。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减免学费,其含义只减免学生学费,其它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等代收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
学院按全院每学期学费总额的5%拨专款用于贫困学生减免学费。
第六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减免学费之列:(一)免交学费的教育扶贫地区的学生。
(二)上学年度获得了名学生奖励基金的学生。
(三)企业资助学费定向培养的学年制的学生。
(四)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七条减免学费原则上按先缴费后申请执行。
即使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只有按时缴纳学费等规定费用,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之后按本办法向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
个别特殊情况者应出具有效证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才可缓缴学费,但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学生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主要对各系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各系部按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生减免学费最终审核结果由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减免条件及金额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一)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烈军属等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状况在XX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
(三)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极其微薄,家庭经济状况在XX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
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

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学校减免学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的救助和管理,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减免学费经费,用于为具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救助。
第四条减免学费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减免、助学金发放等。
第五条减免学费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凡符合学校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章条款解读第七条减免学费的最高金额为全额学费的80%。
第八条学生的经济困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个人失业、遭遇自然灾害等。
第九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减免学费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减免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用于真正需要的学生上。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学生需在每学年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
第十四条学生需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收到学生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机构需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减免学费的决定。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1. 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2. 个人遭遇特殊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学生;3.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2. 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3. 相关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低收入证明等)。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减免学费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给予减免。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减免第二十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额外的减免学费。
学费减免管理制度

学费减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本学校制定学费减免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确保减免资金合理有效利用,健全减免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公平的实现。
二、减免对象1. 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特殊情况下需要学校特别审查的。
2. 表现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学生在学校学习、科研、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显著、综合素质突出,能够代表学校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
3. 助学贷款困难学生:助学及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状况困难的学生。
4. 国家单亲家庭、孤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国家单亲家庭、孤儿学生。
5. 特殊条件的学生:国际交流学生、研修生、外国留学生。
三、减免范围1. 学费:包括学费、汉语培训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2. 教材费:包括教材费、实验费、实习费用等。
3. 住宿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生活补助。
四、减免管理办法1. 学生减免申请(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2)表现优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提交学业成绩、竞赛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助学贷款困难学生,需提供助学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单亲家庭、孤儿学生及特殊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减免审核减免管理办法由学校设立专门的减免管理委员会,对学生的减免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一定的审核程序和标准,保证减免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
3. 减免公示审核通过的减免名单将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4. 减免执行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审核通过的减免名单,执行相应的学费减免项目。
5. 减免管理与监督学校将建立减免管理档案,对各类减免资助情况与学生接收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与评估,对存在违规领取减免资金的学生将追回相关费用,学校财务部門每学期对减免资助进行审计,确保减免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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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特困减免学费
条例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学院对家境经济贫困学生的关怀与爱护,帮助部分家境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到不使一个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在校学生因不能全额交学费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原则
减免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做好经济特困家庭学生情况审核工作。
第三条学费减免对象
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确实贫困、无力全额缴纳学费或借助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在50%以内;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6.积极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已去世或一方丧失劳动力,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者;遇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人祸地区的家庭者;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军烈属子女;
4.因特殊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者;
5.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者(只适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学费减免标准
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甲、乙二个等级,分别减免学费500、300。
第六条学费减免工作组织
学校成立学费减免评议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学院系部领导及学管干部、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申报学费减免者进行评议。
第七条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所在学院。
2.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初审并将初审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报请“减免学费评议组”评议,对其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减免学费的同学,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4.对公示无异议的同学,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经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
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审批学费减免工作。
情况特殊者可先缓缴后办理。
第九条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的;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的;
5.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6.因暂时困难,可以通过奖学金、社会捐助、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方式解决的。
第十条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享受学费减免的相应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收到法律制裁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4.生活铺张浪费的;
5.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第十一条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按较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