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移动通信营业厅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进一步规范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人身和资金、票卡等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江苏移动营业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移动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火灾、防突发事件、保障资金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自办营业厅。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四条各分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督促各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市场经营部门和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工作职责对营业厅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安全工作责任。
财务部门对所属分公司营业厅营收资金稽核管理流程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市场经营部对所属分公司的营业厅负有日常管理责任。
各相关部门都必须为营业厅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协助营业厅责任人组织落实本规定。
第六条各营业厅的店长是现场安全防范的责任者,全面负责本营业厅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必须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并明确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对营业厅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营业厅店长安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安全技能和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
(二)进行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布置、检查、整改、总结、考核等落实。
(三)加强对保安人员或护卫队员的执勤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厅兼职安全员职责:(一)负责定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计划、检查、整改、总结、登记上报及台帐的建立工作。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营业厅的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厅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保障营业厅的安全与稳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经营的营业厅,包括直营门店和加盟店等。
第四条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通过明确职责、指导操作、进行评估,来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和资格评估,并核查其个人背景和履历。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入职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了解和掌握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除了岗位要求外,职员应按时出勤,不得擅自外出或离岗,不得酗酒、吸烟、嗑药等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营业厅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条发现员工安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解雇等措施。
第三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门禁等。
设备运行正常,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门禁系统应设置严格的管理权限和访客登记制度,员工应携带工作证件和门禁卡,访客应进行登记、签字并戴上门禁卡。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安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四条营业厅应定期组织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五条营业厅应给予客户周到、热情的服务,解答客户的问题,并确保其安全。
第十六条营业厅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使其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营业厅应当保障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生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帮助和协助。
2023年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营业厅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员工和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安全责任2.1 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的最高责任人为营业厅经理,他应对营业场所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2.2 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安全设施3.1 营业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防范系统、监控设备等,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3.2 营业厅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消防安全4.1 营业厅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清晰和有效的消防预案,包括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通道的设置、消防演练等。
4.2 营业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4.3 营业厅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状况,确保其完好有效。
5.安全培训5.1 营业厅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对象和频率,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5.2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环境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分类培训。
5.3 营业厅应建立员工安全意识的监测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安全巡查6.1 营业厅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内容、频率和责任人,并制定巡查记录和整改措施。
6.2 安全巡查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并及时发现和整改潜在的安全隐患。
6.3 营业厅应对安全巡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7.安全事件处理7.1 营业厅应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处理制度,明确事件处理的程序和责任人,并建立事件记录和整改措施。
7.2 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泄漏、事故等突发事件和安全违规行为。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营业厅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防抢、防盗报警器,较大的营业厅应安装闭路监控设施并配保安人员巡视。
收话费台席应安装防弹玻璃隔断。
二、营业人员凡是接触现金、各种业务卡的一律要配备投币式金柜。
三、营业员在营业期间除找零现金外,大额现金一律投放到金柜中,金柜密码要拨乱,钥匙不准放在金柜上,不得将大额现金放在抽屉内,若发现一次扣罚____元人民币,两次以上将予以辞退。
四、营业员不准提前或延时营业,营业终了不准在营业席间逗留。
五、营业厅边门要随时上锁,不得随意进出,特别是非营业人员和外来人员,有领导检查,需要开边门,必须有保卫人员陪同或认可,否则,一律不准接待。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营业厅的安全稳定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安全问题发生,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营业厅,包括直营和加盟的营业厅。
第四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应全面、常态化、预防为主。
第二章营业厅安全责任第五条营业厅经理是营业厅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营业厅经理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营业厅安全管理制度和一线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营业厅经理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巡逻人员和安保设备,确保营业厅内外的安全。
第八条营业厅经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发现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营业厅经理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业厅安全设施第十条营业厅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材、防盗门窗等。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运行正常。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确保通信企业营业厅的安全运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信企业经营的营业厅,包括自营和委托经营的营业厅。
3. 营业厅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通信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3. 营业厅经理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员管理1. 营业厅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入职培训,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营业厅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营业厅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设备管理1. 营业厅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
2. 营业厅设备应与计算机系统联网,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3. 营业厅设备应设置密码和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
4. 营业厅设备不得私自更换或移动,如有需要应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五、场所管理1. 营业厅场所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器等。
2. 营业厅场所应定期进行保洁和消毒,确保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营业厅场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
4. 营业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指导员工和用户了解安全规定和应急措施。
六、安防措施1. 营业厅应限制进入人员的数量,确保场所的安全。
2. 营业厅应设置安全通道,并保持通道的畅通,保证用户的安全撤离。
3. 营业厅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4. 营业厅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员工和用户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七、安全事件处理1. 营业厅对于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保持与安全管理部门的及时沟通。
2. 营业厅应配备专门的应急处理人员,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和处置各类安全事件。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厅的安全管理,维护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主动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为辅的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责任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营业厅安全管理部门由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指导和监督营业厅的安全工作。
营业厅的安全纪检员由安全管理部门推荐,公司批准任命,负责监督检查营业厅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营业厅安全管理工作由营业厅经理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协助。
营业厅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营业厅设立安全工作小组,由负责安全工作的专职人员、营业厅领导和部分员工组成,负责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措施第八条营业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营业厅的安全工作要有全面的规划、科学的设计和合理的布局。
第十条营业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该厅的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营业厅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营业厅应加强人员进出管理,严格执行身份审查和人员登记制度,确保外来人员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营业厅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营业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使员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营业厅应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营业厅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企业营业厅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和客户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信企业的所有营业厅,包括直营的和代理的。
第三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营业厅运营安全。
第四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营业厅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细则。
第五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营业厅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营业厅的安全设施第六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根据营业厅的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系统、门禁系统、防火系统等。
第七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定期检查和测试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员工的正当身份和资质。
第十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制定员工入职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职责明确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工作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制定访客管理制度,限制非工作人员的入厅访问,并留存相关登记记录。
第十四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事项,提醒客户和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制定货币和贵重物品保管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存储和交接。
第十六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事故和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外部合作第十八条通信企业营业厅与外部安保公司进行合作时,应当签订明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

通信企业营业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通信企业营业厅的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身安全,维护营业厅正常运营秩序,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通信企业营业厅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通信企业营业厅的安全管理原则是综合防备、全员参加、层层落实、维护责任。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四条周边环境安全条件通信企业营业厅必需选择位于相对安全的地理位置,并保证周边环境安全,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出入口管理1.通信企业营业厅的出入口必需设有安全门禁系统,仅授权人员或顾客能够顺利进出,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2.出入口的监控设备应随时保持正常运行,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安全摄像监控1.通信企业营业厅内应安装、运行有效的安全摄像监控系统,掩盖全面,在关键区域设置适当数量的监控摄像头。
2.监控录像应定期备份并保管,至少保存三个月。
3.有关监控数据的查看、保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七条设施设备管理1.通信企业营业厅内的设施设备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修及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对设施设备的使用须经过操作培训,并由专人负责监管和管理。
第八条紧急通道设置通信企业营业厅应设置紧急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九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信企业营业厅应订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恶劣天气等。
每位员工都应熟知应急预案,且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能够熟识并正确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人员背景核查通信企业营业厅招聘新员工时,应进行必需的人员背景核查,确保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减少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人员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后,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开展系统的安全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规章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备操作等内容,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制度1.通信企业营业厅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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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营业场所设置安全要求 (5)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8)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10)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13)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 (16)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 (17)第六章应急处置 (19)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手段,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和各专业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
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内部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一)营业场所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负责对外包合作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营业场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责任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配合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责任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营业场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责任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四)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责任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1),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各公司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营业场所设置安全要求第十二条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四)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2)。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3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1.5m。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