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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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2024年社会保险工作计划3篇

社保局2024年社会保险工作计划3篇

社保局2024年社会保险工作计划一、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创新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其他挑战,我们将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和政策创新。

具体计划如下: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将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及时修订和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

例如,针对新型就业形态的出现,我们将加强对零工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研究,保障这部分人群的社会保障权益。

2.探索并推广个人账户制度个人账户制度可以增加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积极性,提高养老、医疗等领域的待遇水平。

我们将积极推动个人账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和改进。

在个人账户制度的运作中,我们将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确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为了实现全民共享社会保障的目标,我们将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劳动力市场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力度。

例如,我们将通过建立特殊群体的社保补贴机制,为残疾人、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等提供额外的社会保障资金。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这些群体的培训和就业创业支持,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能力。

二、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社会保险服务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我们将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体系。

具体计划如下:1.推动社保信息化建设通过加大对社保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更新,实现社保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社保服务的精准性和效率。

例如,我们将推出社保手机APP,方便人民群众随时随地查询社保信息和办理相关业务。

2.加强社保服务中心建设社保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办理社保业务的重要窗口,我们将加大对社保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提高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例如,我们将加大对社保服务中心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社保服务。

3.推进社保移动支付社保支付是人民群众领取社保待遇的重要方式,我们将推动社保移动支付的普及和应用。

先看病后付费医保失信黑名单制度

先看病后付费医保失信黑名单制度

先看病后付费医保失信黑名单制度为支持试点医院开展“先看病、后付费”“刷脸就医”工作,根据国家诚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及试点医院工作实际,制定《市“先看病、后付费”医保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参加XX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遵循原则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倡导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三、失信行为(一)参保患者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不按规定及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

(二)参保患者未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直接离开医院,造成医院既不能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也无法结算应由医保承担的医疗费用的。

(三)其他医保失信行为。

四、工作程序(一)失信申报。

参保人员出现失信行为,医院应先联系患者本人及为其提供授权的担保人,催交所欠医疗费用。

超过医疗机构限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仍不能按要求结清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患者本人及为其提供授权的担保人一并提请列入医保失信人员黑名单的正式报告,报送市医疗保障局。

(二)审核发布。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医院的报告,将患者本人及为其提供授权的担保人一并列入医保失信人员黑名单,在医疗、医保系统中进行标注,并向社会公布。

五、惩戒规定(一)医保惩戒。

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名单后,失信人员进入医保黑名单,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进行标注,按照《“先看病、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及授权协议书》,失信人员的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有医保基金余额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予以扣除,并转至所欠医疗机构。

如扣除后仍不能结清所欠医疗费用的,暂停各类医保待遇直接结算。

如以后按照规定需要继续向个人账户(家庭账户)划入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划入的同时予以扣减,并转至所欠医疗机构,直至结清所欠全部医疗费用。

(二)医院惩戒。

市医疗保障局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后,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终止为其提供“先看病、后付费”政策(急危重伤病除外)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一旦失信人员再次住院,要全额缴纳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当失信患者出院时,待失信患者将欠缴本医院或其他医院的医疗费用结清后,才能办理出院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0.28•【文号】人社部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七政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七政规〔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打造“诚信七台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制定,集中实施。

汇聚全市各相关部门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举措,制定我市综合性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实现联奖联惩;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突出重点,社会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坚持营造氛围,服务发展。

社保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社保专项整治整改方案

社保专项整治整改方案背景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在社保领域还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如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社保失信行为多发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国家对社保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为此,制定了一揽子整改方案,从根本上解决社保领域的问题。

目标本次整治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社会保障改革和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做好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2.加强社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打造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保制度。

3.加强对社保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加强社保监管和服务,提高社保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主要措施针对以上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将采取以下具体举措:加强社保基金管理1.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加强社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2.加强社保基金中违规资产的清理工作,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3.推进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

加强社保制度建设1.着力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管理,统一规划和标准。

3.完善社保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的社保制度。

加强对社保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处1.制定社保失信行为打击和惩处的具体标准和措施。

2.建立社保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3.加强对社保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加强社保监管和服务1.完善社保服务网络,推进网上社保服务、自助缴费等服务方式的普及。

2.加强社保服务监管,规范社保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3.打造高效便捷的社保服务体系,加强社保政策宣传和普及工作。

社保风险防控事件总结汇报

社保风险防控事件总结汇报

社保风险防控事件总结汇报社保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为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确保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社保风险防控是指在社保管理过程中,针对各种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预防和减少风险,保障社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近年来,社保风险防控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问题,下面是对社保风险防控事件的总结汇报。

一、事件背景社保风险防控事件主要发生在社保管理部门和社保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社保欺诈问题:包括使用假冒身份证或虚假信息骗取社保待遇、虚构招聘和入职情况骗取社保报销等;2. 社保失信问题: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未按时报送社保数据等,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3. 社保数据泄露问题:包括个人社保信息被非法获取、社保机构内部泄露数据等,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和社会安全问题。

二、事件分析1. 社保风险防控的重要性:社保资金是保障和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社保风险事件的发生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加强社保风险防控是必要的举措。

2. 社保风险的原因:社保风险主要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管不力、制度缺陷等因素引起的。

例如,社保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等都是导致社保风险的重要原因。

三、事件影响社保风险事件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风险:社保风险事件会导致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受到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信任危机:社保风险事件会破坏劳动者对社保制度的信任,使社会对社保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3. 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社保风险事件导致个人社保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对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件处理及风险防控措施1.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加强社保数据的安全管理,包括加强数据的加密和备份等措施,确保个人社保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人社红黑榜管理制度

人社红黑榜管理制度

人社红黑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树立行业正能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关系咨询等相关领域从业人员。

第三条人社红黑榜是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和黑名单管理,根据个人行为和工作表现对从业人员进行评定和分类,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惩处理的管理工具。

第四条人社红黑榜的设立旨在激励诚信从业人员,惩戒不良从业人员,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第五条人社红黑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红黑榜分类标准第六条人社红黑榜根据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分为红名单、黄名单、灰名单和黑名单四个等级。

(一)红名单:指行为规范,工作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享受奖励和表彰。

(二)黄名单:指行为一般,工作表现尚可的从业人员,接受提醒和辅导。

(三)灰名单:指行为有轻微不当之处,工作表现一般的从业人员,接受警示和整改。

(四)黑名单:指行为恶劣,严重不当,工作表现差的从业人员,接受惩罚和惩戒。

第七条具体的红黑榜分类标准由人社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专业人士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对自己的行为和工作表现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人社部门将根据红黑榜分类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评价,及时调整榜单,确保激励奖励和惩戒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红黑榜奖惩机制第九条红名单上榜的从业人员将获得表彰奖励,并可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条黄名单上榜的从业人员需接受单位的提醒和辅导,积极改善个人行为和工作表现,如能及时达到标准,有望获得红名单的提升。

第十一条灰名单上榜的从业人员需接受单位的警示和整改,配合单位落实相关措施,如能改正行为,有望提升至黄名单;如情节严重,有可能被调整至黑名单。

第十二条黑名单上榜的从业人员将受到惩戒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记过、辞退等,同时将被记入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影响个人在该行业的发展前景。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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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社保失信“黑名单”制度_论说公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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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

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最近被曝光的某地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表明,建立社保失信黑名单确实十分必要。

近几年,被媒体曝光的骗保事件可谓屡见不鲜。

以医疗领域为例,有人无实际住院行为却用医保卡在医院骗取医保资金;有人借用他人医保卡为自己治疗;还有的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刷医保卡购买药品再折价出售这些骗保事件性质恶劣、产生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暴露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尚存在不少短板。

骗保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利可图。

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总量不断增加。

在利益驱使下,针对社保基金的欺诈行为也呈现多发态势。

现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上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为不法者违规使用、骗取社保资金提供
了主观上的动机。

从各地已经曝光的相关案例来看,一些参保人员骗保手段可谓五花八门,特别是一些医患合谋的骗保行为隐蔽性高,不易查处,监管成本比较高。

从执法环节看,真正得到及时严肃处理的不多,骗保违法成本仍相对偏低。

要杜绝此类骗保事件频繁发生,就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切断骗保行为利益链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愈加严厉。

人社部此前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保和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社保黑名单。

未来,黑名单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相当于为社保基金加了一道安全保障。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进入黑名单,进而失去融资资格,限制消费水平,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能够让违法者心怀对法制的敬畏,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持久战。

有关方面必须严惩骗保等违法行为,开展社保基金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考虑到社保制度是为百姓兜底的生存保障制度,也要找到目前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抓紧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实施环节,让制度更加人性化,从而将骗保逐步变成参保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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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侵权典型案例这六类保险有"坑"勿入!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根据一段时期以来查处的案件,发布6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示保险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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