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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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2023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防止火灾、爆
炸等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1. 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和
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生产条件,并严格按照
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

3.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并确保销售
过程中不向未成年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销售。

4.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包括运输
车辆的安全条件和司机的资质要求。

5.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在专门的仓库中,且仓库必须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保证仓库安全。

6. 烟花爆竹的使用必须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距离要求,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或人员密集的地方使用,严禁私自制作、改装烟花爆竹。

7. 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8. 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措施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
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乡建设、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文化和庆祝活动的形式,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其易燃、易爆等特性,烟花爆竹在使用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销售许可、生产许可、储存管理、运输管理、使用限制、安全监督等。

首先,对于销售许可方面,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销售者要求正规经营,需具备一定的销售场所和设备,并且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能够对顾客提供相关的安全操作指导。

其次,针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生产者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严格控制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对于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来说,具体的要求包括: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无防护措施的地方;要求分区分级储存,有针对性地选择具备防火、防爆措施的存放设施;定期检查储存场所的安全性能,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首先要求专业运输公司运输烟花爆竹,保证车辆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其次要求运输公司要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针对烟花爆竹的使用限制方面,一般会对使用者进行一系列的限制,如年龄限制、场所限制、数量限制等。

年龄限制是最常见的限制措施,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烟花爆竹;场所限制主要是针对室内、人群密集的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数量限制是为了限制个人或单位购买的烟花爆竹数量,以免发生大规模事故。

最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也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销售、生产、储存和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总结来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销售、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应当注重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储存活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运输活动。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十八号)《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8年9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城建、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期间每日晚十时至次日早六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和元宵节除外。

第五条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二)重要军事区域;(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告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举办燃放焰火表演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燃放地区、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公安局批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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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2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18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
2017年10月12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

在限制区
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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