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发布日期:2012-6-2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帮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特定制的条例,对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而危险的货物,对于其运输,需要特别的安全规定和措施。
下面将对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进行运输。
一、烟花爆竹运输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法规》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烟花爆竹运输的基本要求1. 运输工具的要求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封闭式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暴露在外部环境中。
运输工具应经过合理的验收,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 运输包装的要求烟花爆竹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应符合运输工具的容量要求。
包装应使用特殊的材料,具有防潮、防震、防爆的功能,以确保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损坏。
3. 运输路线的选择在选择运输路线时,应考虑到烟花爆竹的特殊性,并避免经过人口密集地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场所。
运输路线应避开易燃和易爆危险区域,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 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必须经过专业人员的检验和验收。
车辆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备,以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三、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措施1. 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的接收、存放、装卸、运输、交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
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且持有相关证书。
2. 危险品标志标牌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危险品标志标牌,以提醒周围的人员注意危险品的存在,并保持距离。
3. 防火、防爆措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以便在发生火灾或者其他事故时进行紧急处理。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确保烟花爆竹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
4. 安全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装,包括防电、防静电、防火、防爆等。
同时,运输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喷淋系统、爆炸防护罩等,以增加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5篇)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为确保运输安全,运输过程一定要遵循下列规定:1.运输烟花爆竹时,采购单位必须持《烟花爆竹购买证》及《订货合同》,向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得使用供货或发货地公安机关代办的《烟花爆竹运输证》。
采购单位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手续,方准运输。
运输单位在货物到达后,应在《烟花爆竹运输证》上注明货物到达情况,并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2.在本县(市、区)内运输烟花爆竹的,可免办《烟花爆竹运输证》,但须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允许,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3.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要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混装其他货物一起运输。
运输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及重要设施附近停留。
4.铁路、公路货运部门,对委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采购、运输等手续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拒运。
公安交通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对违反本规定运输的烟花爆竹应予以扣押。
对违反本规定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扣押的烟花爆竹由公安交通部门、铁路公安机关移交被扣押单位所在市、地、州公安治安部门或者省分安厅处理。
5.进出口烟花爆竹运输,承运单位应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证》,方准运输。
6.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
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运输规定(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规定:1.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装载能力等。
2. 运输车辆必须专门用于烟花爆竹的运输,不得与其他非相关物品混装混载。
3. 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保无泄漏、无损坏、无锈蚀等安全隐患。
4. 运输车辆内部必须设置专门的防火装置,如消防器材等。
5.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并严禁在禁止区域和禁止时间段内行驶。
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常识(三篇)

2024年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常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娱乐喜庆吉祥佳品的烟花爆竹,已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
但它因属危险品,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应有严格的管理。
因此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工作十分重要。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1、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一点一证,亮证销售。
销售人员应熟悉掌握所售产品的特征和安全知识,并有能力指导消费者正确燃放。
不准向个人出售大批量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给儿童。
2、产品质量必须合格,产品包装纸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注册商标。
严禁收购和销售不合格的、国家禁止生产的或超量生产的以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3、零售烟花爆竹的门店只允许摆放无药样品。
备售产品不超过发证机关核定的产品级别和数量。
4、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严禁在销售场地试放产品。
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的储存仓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为便于检查、清点,其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宜小于0.7m;2、为便于库内搬运,其运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3、为便于装卸和不压坏底层包装箱,成箱成品的堆垛高度不宜超过2.5m。
4、不得超过核定的产品级别和数量,严禁同库储存半成品以及其他货物;产品收进与发出均应核对清楚,防止错收错发;不得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箱。
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向购买地县(市)级公安机关领取《爆竹物品运输证》,到指定的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持《爆炸物品运输证》到销售地县(市)公安机关进行查验、签证后,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实施运输。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下转35页)(上接34页)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爆炸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进出仓库的汽车应佩戴火星熄灭器。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1.27•【字号】冀政[1987]9号•【施行日期】1987.0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冀政[1987]9号1987年0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
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
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生产烟花爆竹。
第五条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经批准的企业,购买氯酸钾须持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烟花爆竹的氯酸钾最大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
严禁使用氯酸盐类与雄黄、赤磷配制各种烟花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检查员。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是属于危险货物的一种,其管理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以下是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的一些规定:
1. 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属于第四类危险品,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2.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等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场所进行。
3. 烟花爆竹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并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装置等。
4. 烟花爆竹的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标明货物的种类、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
5.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的车辆,并符合国家运输法规的规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防止挤压、防水、防震等。
6.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禁止非法销售和走私。
7. 烟花爆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建筑物附近、易燃和易爆物品附近进行使用。
8. 烟花爆竹的使用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并遵守当地的管制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烟花爆竹的不安全使用造成火灾、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个人和单位在使用烟花爆竹时务必要遵循这些规定,并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2023年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2023年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社会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鞭炮、烟火、礼花、爆竹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管理,适用于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二章管理主体与责任第四条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五条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主体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制造、贮存、销售、运输、使用等活动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存储相关的操作、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测系统。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制造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的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制造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制造设备和技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十四条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场所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贮存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贮存规范,贮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其运输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本文将重点介绍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及其对安全运输的意义。
一、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资质要求: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进行相关登记备案。
在申请运输资质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件、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等。
2. 车辆要求: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等设备,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和验收。
车辆的装载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从业人员要求:烟花爆竹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运输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知识,熟悉烟花爆竹的特性和运输操作规程。
二、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 装载和固定: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适当的装载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摩擦、碰撞等情况引发火灾或爆炸。
装载时应注意避免与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运。
2. 运输路线选择: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是保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应优先选择无阻碍、无火灾隐患的道路,避免通过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等高风险区域。
3. 交通安全保障:在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应加强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如警示灯、反光标识等,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避让。
4. 监控与报警装置: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配备监控与报警装置,及时监测运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可以及时启动报警装置,并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保障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三、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制度对安全运输的意义1. 保障公共安全:烟花爆竹是一种危险品,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将给周围环境和人员带来严重的危害。
运输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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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烟花爆竹是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