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还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为了规范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首先,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就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处理。
其次,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地点也是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地点是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或者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那么其危害程度会更大,处理的力度也会更加严厉。
因此,在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进行立案处理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储存地点的特殊性和危害程度。
另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储存方式也是立案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方式不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比如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者储存环境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进行处理,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的身份和背景也是立案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是一般公民,那么处理的方式可能会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是商家或者组织不同。
因此,在立案处理时,需要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持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以便采取更加精准的处理措施。
最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立案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已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那么就需要及时立案进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总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可小觑。
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在处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烟花爆竹的数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持有人身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便采取更加精准和有效的处理措施。
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要求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其储存的安全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下面,我们将介绍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选择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
为了确保储存安全,储存场所必须要选择防火防爆的仓库。
并且,仓库的地面要用防滑材料铺设,通风系统也要符合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的堆放安全要求在进行烟花爆竹堆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堆放高度不要超过规定的高度;2.要避免与易燃物质接触;3.烟花爆竹不宜与其他库存物品混放;4.确保堆放平稳,可以利用木板或金属板加固。
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要求烟花爆竹在运输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要求如下: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输标准;2.烟花爆竹必须要进行可靠的固定;3.在装载和卸载时,必须要有专人监控;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要避免与易燃物质接触。
烟花爆竹的使用安全要求使用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以下要求:1.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2.操作前要检查烟花爆竹是否损坏或者有其他危险情况;3.必须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4.在操作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的废弃处理安全要求废弃的烟花爆竹必须要被安全处理。
要求如下:1.废弃的烟花爆竹必须要存放在安全的场所,离易燃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距离必须符合规定;2.废弃的烟花爆竹不能随意乱丢,更不能在户外焚烧;3.废弃的烟花爆竹应该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总结烟花爆竹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是我们在进行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时,必须要注重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能保护环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一个与安全高度相关的行业。
由于烟花爆竹的特别性质,一旦燃烧或爆炸,很简单引发火灾、爆炸等不安全事件,给企业、员工和四周居民造成严重的安全威逼和社会影响。
因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必需引起高度重视,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安全。
一、仓库的选址选择安全、稳定的仓库对于确保烟花爆竹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至关紧要。
企业应在选择仓库时,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周边环境、卫生情形、交通道路、地质情况等方面,要确保仓库的安全性和防盗性能,同时也要考虑到环保、能源和商业利益等多方面的利益。
二、仓库的建设在仓库建设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仓库建筑安全坚固、结构合理、通风、排气管道应符合标准要求等。
必需要实行完善的技术措施,如地下储存等,以提高储存的安全性。
同时,对于储存设备的釆购,应优先考虑设备厂家合格,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检测合格等遵从三合一原则,以保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储存管理烟花爆竹公司在进行储存与管理时,重要应规范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订立烟花爆竹储存与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销售等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整改,并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 对烟花爆竹进行科学分类储存。
烟花爆竹应依照种类、规格、品类、生产厂家等不同属性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类别的烟花爆竹应储存在不同的地方,用不同的容器进行封存。
并应依据烟花爆竹的特性和材质本领,确定合理的储存最高限额,以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仓库的防静电和审核。
烟花爆竹具有很高的储能量和较高的静电检测值,因此在进仓、出仓、储仓内的吊、卸、运输和搬运烟花爆竹均要采纳防静电措施。
对于进口烟花爆竹的审核,应严格把握出口公司的资质和质量。
4. 定期巡检和检测。
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仓库的安全检测。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喜庆、祥和的寓意。
然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规定,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度佳节的同时,确保安全。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生产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5.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1.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3)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山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2)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放安全;(3)不得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楼道、电梯间等封闭空间燃放;(4)不得在树木、草丛、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5)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6)不得在醉酒、精神疾病发作等状态下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残渣,确保环境卫生。
五、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仓库建设标准

烟花爆竹仓库建设标准
首先,烟花爆竹仓库的选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其他危险
品仓库。
同时,应该考虑到周边环境,如周围是否有水源、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
其次,烟花爆竹仓库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材料应选用防火、防爆、耐腐蚀的材料,建筑结构应稳固,防火等级应符合要求。
仓库内部应设置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爆门等,以确保烟花爆竹在仓库内部的储存安全。
另外,烟花爆竹仓库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器
材等,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同时,应有专门的消防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逃生和灭火能力。
除此之外,烟花爆竹仓库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安
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规范储存方式,定期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数量,防止出现过期和失控储存的情况。
最后,烟花爆竹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和储存安全。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烟花爆竹仓库建设标准的最新要求,不断提高烟花爆竹仓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烟花爆竹仓库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储
存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烟花爆竹仓库,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管理规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管理规范,仓库设计安全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 C 级仓库标准, A 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3 人;1000 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八条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烟花爆竹储存条件与要求

烟花爆竹储存条件与要求烟花爆竹是指具有燃烧和爆炸性能的物品,是一种危险品。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条件与要求十分重要。
以下是关于烟花爆竹储存条件与要求的详细说明。
一、储存设施1.1 储存设施的选择:烟花爆竹的储存应该在专门的储存设施内进行,这些设施需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和标准,具备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储存设施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搭建,例如混凝土或金属材料。
设施内应设置防火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
1.2 储存设施的位置:储存设施应远离火源及热点区域,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最好选择室外,如有需要选择室内储存时,应确保设施通风良好,以有效消散烟雾和有害气体。
1.3 储存设施的防盗措施:储存设施应保持安全,防止盗窃和非法接触。
设施内应设有有效的安全锁,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
1.4 储存设施的容量:储存设施的容量应根据烟花爆竹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合理规划。
储存设施内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容量。
二、储存环境2.1 温度:烟花爆竹的储存环境应保持在合适的温度范围内。
一般来说,烟花爆竹的储存温度应控制在0℃至30℃之间。
过高的温度容易引发自燃,过低的温度则可能影响储存的品质。
2.2 湿度:烟花爆竹的储存环境应保持相对湿度在50%至80%之间。
过高的湿度可能导致烟花爆竹潮湿受损,过低的湿度则容易引发静电火花。
2.3 光照:储存烟花爆竹的设施应保持光线较暗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
过强的光照可能引发烟花爆竹自燃。
三、储存管理3.1 进出管理:对于储存设施的进出管理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通过签到登记、身份验证等手段控制和记录设施内人员的出入情况。
3.2 库存管理:对于储存的烟花爆竹应进行详细的库存管理,包括数量、种类、生产日期等信息记录。
库存应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记录一致。
3.3 分区管理:储存设施内应划分不同的分区,以便储存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
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应分别存放,避免混杂。
3.4 标识管理:储存设施内的烟花爆竹应有明确的标识和标签,包括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
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 )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__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八条__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__ 第二章__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__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 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六) 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七) 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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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精品文章 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精品文章 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精品文章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精品文章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精品文章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精品文章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