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条件,销售企业必须具备销售场所和设施,并遵守相关规定。
3.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火设施必须完备,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场所或住宅区储存烟花爆竹。
4.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禁止超速行驶和违法超载。
5. 烟花爆竹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公共场所、市区、集会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使用烟花爆竹。
6. 烟花爆竹的放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在高层建筑、桥梁、人群密集区等危险地点放爆烟花爆竹。
7. 烟花爆竹的使用和放爆必须由持有烟花爆竹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使用和放爆烟花爆竹。
8. 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和处罚措施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节日用品,但是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标准,采取防爆、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
其次,烟花爆竹的经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商户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数量进行经营。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检查,并且提供消防安全宣传和使用指导,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此外,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储存也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等措施,严禁混储易燃易爆物品。
总的来说,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希望广大生产企业和商户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花爆竹作为我国传统节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喜庆、祥和的寓意。
然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烟花爆竹安全规定,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欢度佳节的同时,确保安全。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应当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生产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 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经营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4. 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储存、运输安全。
5.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燃放安全。
三、烟花爆竹禁放区域1. 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2)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3)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山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 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定1.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2)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燃放安全;(3)不得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楼道、电梯间等封闭空间燃放;(4)不得在树木、草丛、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5)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烟花爆竹;(6)不得在醉酒、精神疾病发作等状态下燃放烟花爆竹。
2.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残渣,确保环境卫生。
五、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
然而,在烟花爆竹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与使用环节,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文将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场所进行生产,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同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管和质量控制,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相关生产标准和规范。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其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比如,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和配方,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规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因素,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生产企业还必须配置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另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强调了对烟花爆竹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家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同时要遵守相关的销售规定。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烟花爆竹进行标识和说明,告知购买者如何正确使用和存放,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规定了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时间,禁止在无关场所和无关时间使用烟花爆竹,以最大程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对烟花爆竹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生产和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从严惩处,以起到警示作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是为了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禁使用过期或者质量不达标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过程,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扩展到生产工段的每一个环节。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保持生产设施和环境的干净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生产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和带热源的设备,确保生产车间的安全。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购买足够的消防设备,保证其功能完好,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制度,对发
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稳定运行,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安装报警器材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获取最新的安全生产信息,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以上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主要内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利益。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例7篇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例7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例(篇1)1、烟花爆竹必须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经营和储存场所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明报警电话,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摆放电炉、取暖器、煤气灶等生活设施。
3、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过35℃4、烟花爆竹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堆放,整齐摆放。
5、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50箱)。
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设防潮阻燃材料。
7、严禁在储存场所内进行拆、钉木质包装箱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作业。
8、烟花爆竹进出,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抛、掷和碰撞。
9、储存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落实本店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经常性开展周围环境及储存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从合法渠道进货,实行专柜经营。
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履行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应急救援措施。
5、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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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
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
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
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
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
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
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
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
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
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