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5届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3月3日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保护和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广卫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东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圣贤里、书院街、书坊街已实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统筹和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管执法中的流动摊贩治理研究——以广州市天河区为例

Key words-city Peddlers;Law Enforc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Urban Management
Ⅲ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Ⅱ
啦ht to life groups through scientific institutions,making it the scenery flows ofcity.
Ⅱ
Government should therefore be out of the parish trouble,and thereby elevate the government’5 image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y and credibility.
risks and become a major city street landscape indecent.111e emergence of this
group has brought convenience to the public on the one hand,on the other hand has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金融函[2012]11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2.03.23【实施日期】2012.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穗金融函〔2012〕115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反映。
专此附件:《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根据《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4号)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是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把握政策尺度,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分类负责。
在前期摸查统计的基础上,按交易品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分类清理,重点纠正违法违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三是分步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宽、时间紧、要求高,各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推进,抓好各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确。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践与反思-基于《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证分析

贩的准入资格 、 给予外地人 一 定 的分配比例等建议 。 会上 , 也有代表 反对 流动商贩 的合 法化, 他们 认为 , 流动商贩会使 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受损 , 而且流动 商 贩也会影 响附近市 民的生活和环境。通过 问计会 这
一Hale Waihona Puke 、《 办法》 制定过程 中公众参与的路径
州试 图通 过立法 的方式, 对 流动 商贩进 行 引导和 规
范 。由于流动商贩 问题关注度 高、 政策涉及范 围广、
直接关 系到群众 的根本利益 , 因而 , 在《 广 州市流 动
求意 见稿) , 改变 过 去流动 商贩 治理 的 “ 强制禁 』 七 ” 模式, 确立 “ 疏导治理 ” 模式 , 规 定由街 ( 镇) 、 居委、
公众参与效能的提升既取决于公 民的参与意愿和能力,也有赖于政府制度的供给和积极的回应。 【 关键 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政策制定
I 中图分类号】D6 3 0 . 1 / D6 2 1 . 5 l 文献标 识码】A I 文章编号】 1 0 0 8 ~9 7 6 4( 2 0 1 3 )0 6 —0 0 2 3 ~0 5
公众参与指个 人、 群 体或社会组织通 过一系列 正式和非 正式 的途径直接 或间接参 与公共事务 , 对 公共 事务施加影 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公众参与是 公 民争取和扩 大个人权利 最主要 的途径 , 通 过积极 的公众参与 , 公 民的个 人意愿得 到表达 , 权利得到实 现 。在 民主社会 中, 公 民参与 已成 为衡量政策合 法 性 的重要 维度 。正如学 者博 曼指 出 : “ 当政 策通 过 公共商讨和辩论 的途径制 定出来 , 且参与其 中的公 民和公 民代表超 越 了单纯 的 自利和有局 限的观 点, 反 映的是公共利 益或共 同利 益的 时候 , 政 治决策才 是合法 的。 ” l 1 近年来 , 流动 商贩成 为城 市管理的现 实 难题 , “ 摊贩痼疾 ” 几 乎在各 大城 市都存在 , 特 别 是 各地 出现 的城 管与小贩 的暴力冲突 , 使流动 商贩 的治理成 为社会 关注 的焦 点和热 点问题 。为此 , 广 长期 以来 , 城 市流动商贩一直得不 到相关部 门 以及法律 的正式认 可。但在 当前形势 下, 承 认流 动 商贩的合法性 , 已成为我 国现 实条件 下的必然选择 , 也是解 决民生 问题 的重 要举措 。同时, 流动 商贩 的 合法化 也成为城市管理 的不能承受之重 , 给城 市管 理工作带来前所 未有 的压力 。 对于流 动商贩 的治理 , 各地都投入了大量 的人力 、 物力和财 力, 但 由于流动 摊贩数量 大、 流动性强 、 结构 复杂、 流 动商贩政策 目 标定位不合理、 治理工具单一等原因, 使得流动摊贩 的管理一直处于 “ 猫 捉老 鼠 ” 的勉强维持状态。为 保证 流动 商贩依 法有 序经营 以及城 市 的 良好环 境 和秩序 , 2 0 1 0 年 8月, 广州市城 管委颁布 《 办法》( 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摊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摊贩是指:于户外公共场地或商业、住宅等配套场地,设置非固定经营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下列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权责划分如下:1、****:办理摊贩管理及受理申请、对销售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划定允许摆摊道路区域及相应交通指示、疏导工作。
3、****:制定环境清洁、垃圾处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摊贩纠纷。
4、****:对生产、销售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监督。
第四条申请摊贩许可证,应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交住所地****部门。
****部门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许可证等便利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应于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证实行惩戒积分管理,超过规定积分的,可以取消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续期。
第五条鼓励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符合消费导向的摊贩设置。
第六条摊贩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在规定区域及时间段内营业,摊位占面积原则上长、宽不超过5米。
2、营业设备及售卖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
3、摊架及设施不得固定于地面,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休业时应将摊架迁离,恢复区域原状。
4、售卖食品的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
5、应自备与经营内容匹配的有盖不漏水容器存放废弃物,并随时保持干净。
6、不得使用、存放危险性油料、燃料或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安全。
7、摊贩许可证应于营业时间在明显处展示。
8、不得有妨害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制造噪音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在他人商业、住宅区域附近摆放摊位的,应当征得他人同意。
10、其他法律法规及城管部门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因情况变化,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或者取消设摊许可的,管理部门应提前公示,并通知到相对固定设摊的摊贩。
第八条摊贩申请相对固定设摊区域的,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对固定摊位设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延长:1、低保户;2、残障人员;3、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无固定职业收入人员;4、第九条固定摊贩应于每月底前一次缴清当月场地使用管理费及清洁服务费,其费额按面积、位置及营业种类由管理部门确定。
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01•【字号】穗府[1994]13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穗府(1994)13号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拥有固定场所、设施,由若干生产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并收取一定管理费、服务费等的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包括虽不冠以市场名称,但属出租场地、招商经营性质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按本办法登记管理。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市场,须按本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办。
开办房地产、劳务、人才、金融、期货等专项市场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按本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批准。
第六条下列单位开办市场由市工商局登记:(一)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穗单位;(二)部队、铁路、民航、外地驻穗企业;(三)三资企业;(四)冠以广州市名称的企业(含私营企业);(五)区工商局在市区内自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
下列单位或经营者开办市场由区、县(市)工商局登记,并报市工商局备案:(一)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县(市)工商局自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
市属单位与区属单位联办的市场,由投资额较多的一方按以上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二)具有相应的场地(包括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设施,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机构;(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交通、市容;(四)经营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五)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完善的安全防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