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录IIIIII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文精神,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方便历史排水户及时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2、广州市中心城区办理单位地址、电话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一广州市历史排水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指引第一条历史排水户,指属于《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第二条历史排水户接管原则(一)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覆盖范围内;(二)排水量不超过周边现状公共管网可纳水量;(三)排放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99)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内部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
2009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成内部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整改的历史排水户,可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申办接驳核准意见;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接驳核准意见的提出的要求申办临时排水许可证,待完成内部雨污分流整改后再申办排水许可证。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三、水量计算(一)污水量计算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可按下表确定:(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2、人口密度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按0.70确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
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的有效运行,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19号),我委对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有关资料上传要求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场诚信评价自动评分系统资料上传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结束——。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资源化利用要求 (3)4.1一般要求 (3)4.2各环节要求 (4)4.2.1污水户内处理 (4)4.2.2污水输送 (4)4.2.3污水储存与预处理 (4)4.2.4污水消纳利用 (5)5资源化利用主要模式 (5)5.1零散户模式 (5)5.2聚居片模式 (6)6运行维护 (8)7监督管理 (8)附录A(资料性)村庄资源化利用模式选用建议表 (10)附录B(资料性)资源化利用治理成效评估建议内容 (12)为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决策部署,指导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编制了《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人口规模较小,且周边有丰富消纳土地村庄或聚居片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19379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1260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T2762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8836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7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44/220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指南(农办社〔2020〕7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粤环办函〔2020〕9号)3术语和定义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一、总则(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三、水量计算(一)污水量计算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可按下表确定:(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2、人口密度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按0.70确定。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污水处理厂可研报告
目录第一章总论 (1)1。
1项目编制 (1)1。
1。
1 项目名称 (1)1。
1.2 建设单位 (1)1.1.3 编制单位 (1)1.1.4 项目地点 (1)1.1.5 工程内容 (1)1.2编制目的、依据、原则及范围 (2)1。
2.1 编制目的 (2)1.2。
2 编制依据及主要资料 (2)1.2.3 编制原则 (2)1。
2.4 编制范围 (3)1。
3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1.3。
1项目建设的重要性 (3)1。
3。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1.4法律背景 (5)1。
4.1 国家的法律法规 (5)1。
4。
2省、市级法规及其管理 (7)1。
5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7)第二章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1城区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2总体规划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工业区概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4自然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4。
1 气象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2 水系、水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4。
3 地貌与地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SL330-2011水情信息编码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码的格式和规则 (3)3.1 编码格式 (3)3.2 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 (5)3.3 水情站码 (6)3.4 测报时间码 (6)3.5 时间步长码 (7)3.6 要素标识符 (7)3.7 数据(值)编码 (9)4 降水量编码 (10)4.1 一般规定 (10)4.2 标识符 (11)4.3 编码格式 (12)4.4 编码示例 (13)5 蒸发量编码 (19)5.1 一般规定 (19)5.2 标识符 (19)5.3 编码格式 (19)5.4 编码示例 (20)6 河道水情编码 (22)6.1 一般规定 (22)6.2 标识符 (23)6.3 编码格式 (24)6.4 编码示例 (26)7 水库(湖泊)水情编码 (31)7.1 一般规定 (31)7.2 标识符 (32)7.3 编码格式 (33)7.4 编码示例 (35)8 闸坝水情编码 (39)8.1 一般规定 (39)8.2 标识符 (40)8.3 编码格式 (41)8.4 编码示例 (42)9 泵站水情编码 (45)9.1 一般规定 (45)9.2 标识符 (45)9.3 编码格式 (46)9.4 编码示例 (47)10 潮汐水情编码 (50)10.1 一般规定 (50)10.2 标识符 (50)10.3 编码格式 (52)10.4 编码示例 (53)11 沙情编码 (55)11.1 一般规定 (55)11.2 标识符 (55)11.3 编码格式 (56)11.4 编码示例 (57)12 冰情编码 (59)12.1 一般规定 (59)12.2 标识符 (60)12.3 编码格式 (64)12.4 编码示例 (65)13 土壤墒情编码 (68)13.1 一般规定 (68)13.2 标识符 (69)13.3 编码格式 (70)13.4 编码示例 (71)14 特殊水情编码 (74)14.1 一般规定 (74)14.2 标识符 (74)14.3 编码格式 (76)14.4 编码示例 (76)15 水文预报编码 (78)15.1 一般规定 (78)15.2 标识符 (78)15.3 编码格式 (80)15.4 编码示例 (83)附录A 报送水情信息的规定 (87)附录B 编码要素及标识符汇总表(略) (89)附录C 蒲福氏风力等级表(以距地面10m为准) (90)本标准用词说明 (91)本标准条文说明 (92)1 总则1.0.1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原《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
I
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及厂内技术改造工程方案
2.7.3 热干化方式论证 ............................................................................................ 24 2.7.4 工艺组合的对比与选择.................................................................................. 25 2.8 非中心城区污泥处理工艺 ........................................................................................ 29 第 3 章 污水厂内污泥系统技术改造方案设计.................................................................30 3.1 中心城区污水厂污泥处理规模................................................................................. 30 3.2 现有污水处理厂厂区可利用空间 ............................................................................. 31 3.3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方案 ......................................................................... 31 3.3.1 大坦沙污水处理厂......................................................................................... 31 3.3.2 猎德污水处理厂 ............................................................................................ 34 3.3.3 沥滘污水处理厂 ............................................................................................ 37 3.3.4 西朗污水处理厂 ............................................................................................ 39 3.3.5 大沙地污水处理厂......................................................................................... 42 3.3.6 北部污水处理厂 ............................................................................................ 45 3.4 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方案...................................................................... 46 3.5 投资及运行费用汇总表 ............................................................................................ 47 第 4 章 择优选择污泥处理技术的方式 ...........................................................................48 第 5 章 结论 ..................................................................................................................50 5.1 结论 ......................................................................................................................... 50 5.2 建议 ......................................................................................................................... 5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Ⅰ: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目录1 排水工程设计 (2)1.1 排水工程规划 (2)1.2 设计流量 (2)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7)1.4 建筑给排水 (8)1.5 地表径流控制 (9)1.6 雨污分流改造 (22)1.7 排水泵站 (13)1.8 污水处理单位 (30)2 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 (16)2.1 施工 (16)2.2 验收 (17)2.3 维护 (17)1排水工程设计1.1排水工程规划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表1.2.1 广州市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
包括: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2.暴雨强度计算总公式:750.0)259.11()lg 438.01(427.3618++=t P q (1.2.2) 其中: q —设计暴雨强度(L/(s ·hm 2))P —设计重现期(a )t —降雨历时(min ),t = t 1+mt 2,t 1为地面集水时间(min ),m 为折减系数, t 2为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
地面集水时间t 1一般采用10min 。
1.2.3 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设计重现期一般不小于5年,重要地区(含立交桥)重现期不小于10年,其他项目和一般区域重现期一般选用3年,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后可选用2年。
可采用综合措施实现区域排水系统的标准要求(见第1.3.3条)。
1.2.4对合流制排水工程,截流倍数n0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景观要求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者不同截流倍数,取值可参考表1.2.4。
表1.2.4 合流管渠截流倍数取值1.2.5对雨污分流制排水工程,新建污水管道应当采用3倍的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过流能力。
1.3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1.3.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管渠过流能力应按照本段流量和上游转输流量之和进行水力计算。
1.3.2新建项目污水管道宜重力流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不能重力流接入时,应在用地红线内自建泵站提升后接入。
距离公共排水管网较远的地区,排水户应按照规划自建污水输送系统或者按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3.3设计重现期标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排水设施,应采取排水管渠改造、控制地表径流、设置调蓄池、增加强排设施等综合措施,实现排涝达标。
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时应同步解决内涝问题。
1.3.4立交桥的最低处应设置雨水口及落水管。
立交桥底、低洼处和道路交汇处的雨水口应采用平侧结合型式,并适当减小雨水口的设置间距,宜为10~25m。
其余地方雨水口宜采用平侧结合型式,道路侧入式的雨水口宜采用图1.3.4型式,利于树叶等漂浮物随水排走,防止垃圾堵塞。
图1.3.4 道路侧入式雨水口设计示意图1.3.5新建、改建、扩建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应考虑管道维护和接驳工程对止水的要求,当管径为800mm以上(含800mm)时,宜在管道交汇处和间隔约1000m的距离处设置闸槽井。
闸槽井宜设置在隔离带、绿化带或者人行道上,便于维护管理。
1.3.6公共雨水管的最小设计管径为400mm,雨水口连接管管径宜采用300mm;公共污水管(截污限流管除外)的最小设计管径为400mm。
1.3.7一般情况下,排水管不应倒虹。
必须倒虹的地方应加大倒虹管设计流速,采取措施方便清疏。
1.3.8截流井的设置:1在合流管渠上截流污水,应设置截流井。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
2截流井应设在原合流管渠上,截流井内应设截污限流管将污水截流入截污管,截污限流管应顺流方向接入截污管。
3截流井溢流管管径应大于或者等于原合流管,溢流水位应根据原合流管水位确定,并宜在设计洪水位或者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闸门或者拍门等防倒灌设施,并不得降低原有合流管的排水能力。
4截污限流管管径应根据旱流污水量和截流倍数计算确定。
截污限流管的起点标高(即截流井内的标高)应结合原合流管内污水流水位标高和截污干管高程确定,高程允许时,截流井应采用槽式,截污限流管水面标高应低于原合流管旱流时污水水面标高;高程不允许时,宜在溢流口设置截污设施后使污水通过截污限流管接入截污干管,但溢流口的过流能力应不减少原有合流管的出水量。
5截污限流管管底标高宜比合流管管底标高低不少于20cm。
6截流井内宜采流量控制措施。
7在长距离截污干管上,应在原有污水分区基础上,根据高差情况在相应节点设置溢流井,溢流井设置限流管和溢流管,以免截污干管下游呈现压力流态。
8在截污干管上,对不受珠江潮位影响的截流井,不应设置拍门井。
1.3.9渠宽不小于1.5m的合流渠箱宜采用截污闸进行截污,影响雨水排放的截污堰应改建成截污闸,截污闸应采用手电两用电源控制。
1.3.10截流式合流管的充满度按照满流设计。
排污口密集、采用集中溢流的截污管段,应按照汇水范围内雨水量确定管径,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1.3.11雨水边沟宜加设盖板,盖板应开启方便,具备耐压、防盗、防滑、防垃圾、防意外开启等功能。
1.3.12排水管道需要设在车行道下时,宜设在车行道中间,避免机动车车轮在井面上通过。
1.4建筑给排水1.4.1阳台与天面共用的排水立管,应另设天面雨水立管,并将阳台排水立管接入污水管。
1.4.2新建建筑应统一设置专门的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接入地面雨水系统或者回收利用;已建建筑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的宜增设排水立管或者就近接入阳台排水系统。
1.4.3建筑物周边应设置散水沟或者排水管沟,将收集的雨水接到雨水检查井。
1.4.4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截流雨水沟和挡水构筑物。
地下室应采取防止外水进入的措施,对存在内涝隐患的地下室应设置集水池、配置抽水泵,水泵的流量应满足及时排出地下室积水的要求,集水池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泵30秒的流量,配电柜应置于设计洪水位以上,地下室地面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水池。
1.4.5电缆、管线穿墙进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水措施防止室外雨水流(渗)入地下室。
1.4.6建筑小区排水管道尽量合并后接入公共排水管道,应尽量减少检查井的设置。
1.5地表径流控制1.5.1地表径流控制宜采用景观水体与绿化结合的措施,优先利用天面雨水作为绿化、景观等用水。
1.5.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后的地表径流系数计算与结果,采取控制地表径流的措施等内容。
1.5.3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径流系数。
计算公式如下所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可渗透建设用地非渗透建设用地S LD S YH S YH S 15.045.090.0)()(⨯⨯+⨯⨯+⨯⨯=ψ(1.5.3)式中S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面积(㎡)YH (可渗透)——可渗透硬化率(%)YH (非渗透)——非渗透硬化率(%)LD ——绿地率(%)1.5.4 经地表径流平衡,建设用地开发后的外排雨水设计峰值流量仍大于开发建设前(即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后径流系数超过现状径流系数),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和采用综合利用工程控制地表径流。
调蓄量计算公式如下所示:Qt n n t b n V ⋅⎥⎦⎤⎢⎣⎡++⎪⎭⎫ ⎝⎛+++-=15.02.1215.0)3.0lg(10.12.05.065.0α (1.5.4) 式中:V —调蓄池有效容积(m 3);α—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池下游设计流量和上游设计流量之比;Q —调蓄池上游设计流量Q (m 3/min );b 、n —暴雨强度公式参数;t —降雨历时(min);m=1。
1.5.5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宜与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相结合。
景观、循环水池可合并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利用设施;绿地宜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宜低于周围路面50~100mm;设于绿地内的雨水口,其顶面标高宜高于绿地20~50mm。
1.5.6收集处理后的雨水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清洁、冲厕、景观用水等非饮用水。
回用的雨水水质应根据用途确定,其水质指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5.7已建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正常运行。
对受损导致不能使用的工程设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限期进行修复。
1.6雨污分流改造1.6.1雨水、污水立管存在混接错接的,应进行雨水、污水立管混接改造,将污水接入污水管、雨水接入雨水管。
1.6.2现状街道狭小的低矮平房区,在雨污分流改造时,原有合流排水沟和管道系统宜作为污水系统,雨水通过新建雨水沟渠或者地面排放。
1.6.3居住小区和排水户内部有雨水、污水两套管道,现状排水管道存在错接漏接的,应进行居住小区和排水户内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改造,污水管接入公共污水管或者河涌截污管,雨水管接入公共雨水管或者直排河涌。
1.6.4居住小区和排水户内部只有一套合流管道,外部已有雨污分流两套公共排水管或者有河涌截污干管,合流污水排向外部雨水管、污水管或者截污管的,应对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形成雨污分流的两套排水管,小区新建分流管道时视情况新建雨水管或者污水管。
暂时没有条件实行雨污分流的小区,应在排水口设置截流井,截污限流管接入公共污水管或者河涌截污干管,溢流管接入公共雨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