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权使用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一)东调搬迁企业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
该土地目前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补办出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出让给乙方使用。
2. 补办出让后,乙方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 乙方应支付给出甲方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______%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甲方应保证该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并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受让的土地;(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 [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年代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据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贷、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成都土地出让金标准怎样规定

成都土地出让金标准怎样规定成都土地出让金标准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通过一系列的问题来给大家解答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权属转移,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权属转移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属于交易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房屋交易价格按交易双方报价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较高者确定);属于赠与的,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载明价格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私有住宅房屋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私有住宅房屋(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参照12号文第(五十三)点关于拆迁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的1.6%计收土地出让金。
该房屋市场评估房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限价房、公租房、侨房等政策性住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划拨用地上已建成并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除私有住宅房屋外)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或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答:参照12号文第(八十四)点关于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使用非政府储备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按该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该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下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 [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年代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据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贷、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成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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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政策部分补差到市场化全额补差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是不动产投资者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在不良资产投资中,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银行债权资产贷款期一般较早,存在大量划拨土地、工业用地抵押的情况。
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包以后,在处置过程中往往面临划拨地转出让、工业地变住宅商业用地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下称338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的出台,使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投资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38号文出台之前的政策
在338号文出台之前,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比较复杂。
主要内容有:
(一)在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前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1992)185号文执行。
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后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2002)52号文执行。
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而言,上述两个文件适用的情况很少。
(二)对于成都市东郊搬迁改造企业,适用成府发(2002)4号文。
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此种情况也比较少。
(三)对于不属于东郊搬迁的国有改制企业,适用成办发(2002)52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此种情况在不良资产投资中不具有普遍性。
(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是,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
1、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按照成府发(2002)52号文,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按照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一般按照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用途改变:按照成委发(2003)19号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性质由生产性改变为经营性的,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交易,其增值收益的60%归政府,否则由政府按出让价收购储备。
按照成府发〔2005〕42号文,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划拨土地应依法收回,对出让土地可评估协议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不纳入政府储备,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此类土地转让必须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其成交价与该宗地获取时的工业基准地价差额的60%上缴政府。
用途改变后不更改权利人的,按改变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出让土地时的工业基准地价差额的60%上缴政府。
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按此操作。
338号文出台前,基本上是一个按照政策部分比例补差的原则。
二、338号文出台之后的政策
2007年8月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总的方向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补足差价。
具体情况是:(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不改变(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1、东调搬迁企业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2、非东调搬迁企业
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不通过(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划拨土地拟补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经咨询成都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现在已经按照338号文执行,出让金缴纳适用市场化全额补差的原则。
三、模拟测算对比
为了更清晰的反映338号文出台前后划拨土地拟补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出让金收取政策的变化,我们进行了模拟测算对比。
测算条件:按照2007年6月1日实施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选取一类工业用地,三类住宅用地作为计算标准。
根据新标准,一类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每亩50万元,三类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每亩387万元。
现在未见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评估结果,假设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一类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每亩50万元相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三类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每亩387万元相同(现
在成都市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几乎相当于同类、同用途基准地价的2.5倍,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补缴的出让金大大增加)。
不考虑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影响。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1、338号文执行前:划拨工业用地转为出让住宅用地,每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20%=387*20%=77.4万元。
2、338号文执行后:划拨工业用地转为出让住宅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387-50=337万元。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每亩出让金缴纳增加335%。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1、338号文执行前:出让工业用地改变为出让住宅用地,不改变权利人的,按改变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出让土地时的工业基准地价差额的60%上缴政府=(387-50)*60%=202万元。
2、338号文执行后:出让工业用地改变为出让住宅用地,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87-50=337万元。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手续,每亩出让金缴纳增加66%。
如果是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将按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土地出让收入,金额会成倍增加。
四、对不良资产投资的综合影响
338号文出台实施,使原来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政策部分补差走向市场化全额补差,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不良资产投资人的利润空间。
投资人在评估债权资产的价值时,往往立足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原来,除了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价值外,由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仅仅是部分补差,尚留有新土地使用条件的取得成本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利润空间,这可以作为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附加价值。
现在,投资人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
全额补差,前述的附加价值被大大压缩,除非国土局按照新的评估价格操作,而新评估价格和市场价格有较大空间,否则投资人不如从公开土地市场交易获得土地,没有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动力。
如果前述的附加价值被压缩为零,抵押土地的价值只取决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价值,往往是划拨工业用地的价值,债权的价值必须相对于该划拨工业用地的价值有较大折扣,投资人才能勉强获利。
如果不良资产的出让人仍然按照原来的土地政策为不良资产估价,投资人将看不到投资不良资产的利润空间,该种投资行为成为不合理、不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