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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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武官优养制度述略

明代武官优养制度述略

养概 念的提 出 、 养对象 、 优 优养俸 额及 优养 的次序 等 问题作 一考察 。不 妥之处 , 敬请 斧正 。
至 洪武 四年 (3 1三 月 , 17 ) 明太 祖 诏令 :凡大 小 “ 武 官亡故 , 令嫡 长子 孙袭 职 。有 故则次 嫡承袭 , 悉 无 次嫡则 庶长 子孙 , 无庶 长子孙 则弟侄 应袭 者袭其 职 。 如无 应袭 弟侄 而 有妻 女 家 属者 , 以本 官 之俸 月 给 则 之 ” [(6,1’ , ] 2 l9以示 优 养 。 由此 可知 , 2. P9  ̄ 明代 对 武官
士, 两淮 中 原 者 , 有 征 守 病 故 、 亡 , 米 皆全 给 遇 阵 月
( 万历《 明会典》 称之为“ 优给优养总例” , )它是 明代 有 关军人 抚恤 政策 中记 载 最全 面 、 具 有代 表 性 的 最 文 献 。在 这 段 军 人 优 给 之 例 中 , 然仍 统 称 为 “ 虽 优
身0[ (5 这是明朝最早非全国性 的优给条例 , ” ]7 ’ P1 在
这个 条例 中, 涉及 到 对 阵 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故 官 军 抚恤 外 , 除 病 还
规定对不具备应袭 条件 的官军之父母 , 以本官之俸 禄赡养 之 。可见 , 当时 已经 考 虑 到对 不 具 备袭 替 条
件的亡 故官军 家人 进行 优抚赡 养 ( 即后 来 意义 的“ 优 养”, “ )但 优养 ” 没有作 为一个 独立 的概念 被提 出 , 还 还 与对具 备袭 替条件 的 亡故宫军 家人 一起被 笼统地
3 2
无子 为 民 。L] 2,7 ) ” ( 2 18至此 , 卷1 P 4 优养 作 为 一个 独 立 的 概念被 提 出 , 其 优 养 对 象 仅 限 于对 残 疾 武 官 。至 但 洪 武二 十年 , 养 的 范 围 又 扩 充 到京 卫 老疾 无 嗣 武 ‘ 优 官 。1卷1 ,78至此 , 养 的对 象 己基 本 确定 下 来 。 l ( 2 P 4’ j 21 优 但从 洪 武后 期至 永 乐 年 问 的武 选 簿 可 以看 出 , 养 优 概念 的确 定 与 在 全 国 范 围 内推 广 使 用 并 不 是 同步

《历代社 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知识清单

《历代社 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知识清单

《历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知识清单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个朝代都有着不同的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这些政策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理念。

一、先秦时期在先秦时期,社会救济与优抚的思想已经初步形成。

《周礼》中就有关于荒政十二的记载,包括散利、薄征、缓刑、弛力、舍禁、去几、眚礼、杀哀、蕃乐、多昏、索鬼神、除盗贼。

这些措施主要是在灾荒时期,政府通过减免赋税、发放救济粮、宽宥罪犯等方式来缓解民众的困境。

例如,在灾荒之年,政府会开仓放粮,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存需求。

同时,对于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救济。

二、秦汉时期秦朝时期,由于实行严刑峻法和繁重的赋税徭役,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相对较少。

但在汉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重视社会救济与优抚。

汉文帝和汉景帝时期,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同时,政府还设立了常平仓,在粮食丰收时收购储存,在灾荒时平价卖出,以稳定粮价和保障民生。

对于退役军人,汉朝实行了“以军功授田宅”的政策,给予他们一定的土地和财产,以保障他们退役后的生活。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动荡,战乱频繁,但是各个政权也采取了一些社会救济与优抚措施。

例如,在灾荒时期,政府会发放救济粮和衣物。

同时,佛教的盛行也促使寺院开展了一些慈善活动,如收养孤儿、救济贫困等。

四、隋唐时期隋朝时期,政府设立了义仓,用于储备粮食以备灾荒。

唐朝时期,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更加完善。

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救灾制度,包括报灾、勘灾、救灾等环节。

在灾荒时期,政府除了开仓放粮外,还会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如兴修水利、开垦荒地等。

对于老年人,唐朝规定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享受“侍丁”制度,即由政府派遣专人照顾他们的生活。

对于残疾人,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救济和照顾。

五、宋元时期宋朝时期,社会救济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政府设立了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等机构,用于收养孤寡老人、贫困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课件--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课件--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
东晋后期和南朝,政府为增加赋役,不时将侨居户口编入所居郡县户籍,称作“土断”,使白籍人口土 著化,承担赋役。
命州官“大索貌阅”,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
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政府会通过一年一度或三年一次的人口核查将逃避登记的人口 搜刮出来,称为“刮户”。 以是否承担政府课役为标准,把人户分为课户和不课户两大类别。课户:凡有田产,户内又承担课 役的人口的人户,称为课户。无田产或有田产但依法免课的人户,称不课户,或免课户。这是隋唐 时期最主要的两大户口的类别。
清朝
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
王安石实施保甲制。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 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这种保甲制所形成的保与都构 成了基层的都保制。
王守仁任南赣巡抚任上行“十家牌法”,以十家总编为一牌, 开列各户姓名,由十家轮流收掌,每日沿门按牌察看动静, 发现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举报。
宁海育婴堂最早建立于清顺治年间,共 收养了数万名弃婴
叁 历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总结
政府救济与社会救济的特点
政府救济:重点在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或直接实施赈济,或鼓励各地余粮向灾区流通,同时还会疏导和 安置流民,鼓励民间富户救济灾民。 社会救济:侧重于日常生活的赈济,如收养弃婴和孤儿、接济贫民、资助贫困人口的教育、安葬无人埋葬的骸骨等。
户籍的演变过程
明代黄册
02
户籍的编制与管理一般以基层组织为单位进行,既保证赋役征发,也维护社 会稳定。
历代户籍制度的演变
贰 历代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
以赋役征发为主的基层管理体制
户籍制度与基层组织的关系 户籍的编制与管理一般以基层组织为单位进行,既保证赋役征发,也维护社会稳定。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
2023-10-29
目录
• 引言 • 明代的老年人福利政策 • 明代的老年人医疗政策 • 明代的老年人社会救助政策 •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的特点和问题 •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的启示和借鉴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 ,老年人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
焦点。
明代的老年人政策在中国历史 上具有典型性,对其研究具有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 度
明朝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主要 包括养老抚恤制度、医疗保障制 度等方面
04
社会救济制度
明朝时期,朝廷还实行了社会救济 制度,为那些贫困的老年人提供了 一定的救济金和救济物资。这些救 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 的生活压力,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 活需求。
老年人福利政策的影响和效果
明代以家庭养老为主,强调子孙对 长辈的赡养义务,这种家庭养老的 模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值得提倡。
激励社会参与
明代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支持 老年人政策的实施,这种社会参与 的精神可以为现代社会所借鉴。
对未来老年人政策的建议和展望
加强政府投入
推进长期护理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老年人福利和养老机构的投入 ,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03
明代的老年人医疗政策
老年人医疗政策的起源
起源背景
明代初期,社会经济逐渐繁荣,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政府开始关注老年人 的医疗保障问题。
起源时间
明代老年人医疗政策起源于洪武年间(1368-1398),当时政府开始关注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并采取 了一些措施来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益。
明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 人福利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老年人福利 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导学案-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导学案-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一

第17课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教学目标:通过本课学习,了解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变化过程以及社会的治理措施。

知识汇总:一、历代户籍制度演变1.战国时期:国家大规模编排民户,制定户籍。

秦献公:“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伍”的办法编排户口。

《商君书》认为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2.秦朝时期: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籍、商贾的市籍等。

3.汉朝: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

百姓编户入籍后,便是封建国家的_______________。

东汉末年,战事频繁,户籍散乱。

4.隋朝时期,命州县官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唐朝时期,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_____一造。

6.宋朝时期,户籍分为_____________。

主户指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______________。

7.元朝时期,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称_____________,一旦定籍,世代相袭,不得变动。

8.明朝时期,继承了元朝的以_________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___________________。

明朝户籍册称__________,以___________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__________________。

9.清朝时期,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户籍管理相对松弛。

清朝前期实行______________,户籍的作用大为削弱。

________年间,朝廷御令户籍永停编审。

二、历代基层组织与社会治理从秦汉到明清,______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下设直接管理民众的基层组织。

1.秦汉时期,乡设____,掌______。

设啬夫,掌_____、__________;设游徼,掌__________。

明朝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

明朝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

明朝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它不仅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同时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儒家思想与福利制度明朝是一个儒学主导的时代,儒家思想对社会福利与救济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仁爱和孝道,认为国家应该关心人民的福利,并通过救济措施来解决社会问题。

根据儒家思想,明朝实施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如粮仓制度、孤儿救济等,以保障人民的生活。

二、粮仓制度与粮价调控明朝实行了粮仓制度,即通过设置粮仓来储备粮食,以应对灾荒和粮价波动。

粮仓在农民收成好的年份购买农产品,并在灾荒等紧急情况下作为救济物资分发给灾民。

此外,明朝还通过粮食价格的调控来保持市场稳定,确保人民有足够的食物供应。

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并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三、民生政策与赈灾救济明朝重视民生政策,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

在年成不好的年份,如遭遇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政府会及时组织救灾工作,向受灾地区提供物资和资金救济。

此外,明朝还设立了赈荒院、赈债局等机构,为贫困、饥民提供救济和安置。

这些救济政策起到了缓解灾难、扶助贫困人民的作用。

四、劝学救济制度与教育普及明朝注重教育普及,认为教育是改变社会状况和提高人民福利的重要手段。

为了鼓励贫困家庭子弟上学,明朝设立了劝学救济制度,提供经济帮助和奖学金,帮助他们接受教育。

这项制度不仅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五、扶贫济困与就业创业为了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明朝实施了一系列的扶贫济困政策。

政府通过减免赋税、发放贷款、提供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改善生活状况。

这些政策有助于提高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减少社会的贫富差距。

六、庇护社会弱势群体明朝还设立了庇护性的机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庇护和救济。

比如为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以及孤儿建立敬老院、救济院和孤儿院,给予他们生活上的帮助和关怀。

明代军人抚恤制度

明代军人抚恤制度

明代军人抚恤制度述略张松梅(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摘要:目前史学界关于明代军人抚恤的考察并不多见。

本文主要依据档案资料对明代军人抚恤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对年幼应袭舍人的优给,对老疾武官、残疾应袭舍人及故官家属的优养。

明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军人抚恤体系,制定并颁布了全国性的优抚恤条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也表现出明显的历史局限性,永乐元年新、旧官的划分,人为地造成武官之间的不平等,导致军队内部的分化,其影响深远。

关键词:明代;军人;优给;优养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军人抚恤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历代封建王朝的重视,成为统治者稳定军心、安邦定国的良策。

早在西周时期,太公吕尚就曾提出对作战将士恤死医病,他指出:“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

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 医不即治视 ,鞭之”。

1蜀汉著名军事家诸葛亮也非常重视军人抚恤, 并有精辟论述:“古之善将者,养人如养己子,有难则以身先之,有功则以身后之,伤者泣而抚之,死者哀而葬之,饥者食而食之,寒者解衣而衣之,智者礼而禄之,勇者赏而劝之。

将能如此,所向必捷矣”。

2显而易见,他们都意识到加强军队抚恤建设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关键。

明代统治者继承了这一良策,并略加损益。

早在龙凤政权时期,朱元璋便多次设坛祭祀阵亡将士,“厚恤其家”。

建朝伊始,即下诏:“出征军官、军人,多烦劳苦,仰中书、大都督府厚加存恤”。

3并进而解释:“军士为朕开拓疆域,奋不顾身,殁于战场,尸不至家,魂无所依,父母年高,妻寡子幼,一旦抛弃,至今不能存恤,此朕之过也”,“朕当安居存养,使不失所”。

4军人抚恤主要是指国家对阵亡、病故、伤残将士及其家属的物质照顾和精神奖励。

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5对明朝亡故、伤残武职及其家属的抚恤问题作一考察,主要包括对年幼应袭舍人6的优给,对故绝武职官员的遗母、妻、女及残疾、年老无嗣武官的优养。

中国古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的特点

中国古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的特点中国古代的救济与优抚政策是当时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是为了帮助贫困穷苦的人们度过窘迫的生活,给特定社会群体提供支持。

一般来说,它们分为对老弱病残、孤寡、民间贫民,以及灾害贫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优抚支持和有利政策支持两类。

古代中国的优抚政策主要包括赈灾、施济、福抚等。

其中赈灾是指政府给予灾害灾民粮、衣、住等物资的支持,是一种集中的政府补助,而施济就是免予穷苦人民粮、衣等实物赈济,目的在于帮助贫困群众生存。

此外,福抚是指政府为贫困或病残群体提供特殊津贴、抚恤金等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以补贴贫困家庭的生活费用;而对孤寡者的政策支持则是通过政府出资安排他们的住房或支给他们生活费,以稳定孤寡者的生活。

中国古代的救济与优抚政策表现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府出资为主,但也涉及到社会众人的救助;二是注重集体、社会性地处理各种社会福利救济事宜;三是政府以及上层社会各种形式下属群众贫困领域的有效支持,是贯彻政府社会福利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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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的抚优明朝时期的抚优公元1368年,元末农民起义军的领袖人物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率兵推翻元朝统治,自立为帝始建明朝。

明朝前后历经十六帝,统治长达277年之久,成为当时世界上少数几个强盛的国家之一。

明朝是我国多民族封建国家得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

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和发展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国力大为增强。

明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军队建设,把军权牢牢地控制在中央手中,军队编制最多时达到二百几十万人,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明朝中晚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的斗争日趋激烈,经济、军事制度遭到破坏,封建官僚变得腐败,人民生活江河日下,封建统治从它的顶峰迭落下来,逐步走向衰败,直至灭亡。

明朝的兵制,是在改革元代兵制并吸取了唐宋以来兵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军队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卫所制。

兵制的突出特点是加强皇帝对军权的控制。

明初中央设立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统掌全国军队和军事行动。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为避免“权臣握兵之害”,改大都督府为左、右、前、后、中五个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地的各都司卫所。

但调兵权仍为中央军部,所谓“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王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一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

(《春明梦余录·兵部》)按明朝军卫法规定,“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明史·兵志序》)全国卫军的精锐部队包括皇帝亲军锦衣卫等主要集中在京师,国家有战事时,以京师为主同时抽调部分地方都司所辖之军。

地方设立统军的都司,都司之下,府县两级分设卫所。

一府设几所,几个府连起来设卫。

卫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

百户所由百人左右组成,千户所由千人左右组成,大体上每个兵卫约统五、六千人。

卫所军平时分驻各地,“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明史·兵制序》)。

《明会要》上也有类似记载:“卫所者,分屯设兵,控扼要害,钳置京省,统于都司而兑隶王军都督府。

王府无兵,卫所兵即其兵。

洪武七年八月,甲定兵卫之制。

征调则统于诸将,无事则散归各卫”。

(《明会要·兵二》)明朝前期,承袭元朝兵民分籍的做法,实行军户制度。

士兵有专门的军籍,世袭为兵,平时屯田或驻防习武,遇有战事,朝廷命将统领出征,战争结束,即各归卫所。

明朝二百几十万军队其来源是多方面的:一是军户从征,原来跟随朱元璋起义的义军全部被迫定为军户;二是招纳降军和败军,接收元朝军队的残部;三是滴发罪人充军;四是垛集,具体办法是以民户三户为一个垛集单位,定其中一户为正户,另两户为贴户,正户以一丁充军,如正户军死亡,贴户要抽丁补额。

此外还有“简拔”、“抑配”等手段。

按明朝的法令规定,兵役主要由军户承担,而且父死子继,如无子孙,则由兵士原籍族人中的壮丁顶替。

民户既不准冒充军户,同样军户也不得随意更改为民户。

一般军户必须随军屯戍,全家老少被固定在屯戍地,除调防终生不得离开。

明朝的兵制与当时在经济上实行的屯田制密切相关。

据《明史·太祖本纪》所载:“诏天下卫所军十之七屯田”,可见明朝军队除一少部分专门担任京师戍卫和扼守要害地域外,大部分要参加屯田。

军队的庞大开支,包括粮响主要靠屯田解决。

规定边地卫所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田种地;内地卫所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

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由政府发给耕牛、种子、农具等,屯田所获除一部分自用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粮。

明朝初年,朱元璋用军屯种,开始采取的是营田方式,即集体授田,种子、农具、耕牛等一切均由国家供给,所收粮食全部入官,军队所需另行调剂。

顺帝十六年(公元1356年)七月,朱元璋做了吴国公,接着“置营田使”或“营田司”。

二年之后,据说戍守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边训练士卒边“屯田以给军晌”,使敌部张士诚不敢轻举进犯。

但总的来说,功效不大。

(《太祖实录》6·二月乙亥)于是,于癸卯年(公元1363年)二月,颁发“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指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并令“将士屯田,且耕且战”,坐收地利,充填兵食。

(《太祖实录》12·癸卯年二月壬申)此后,按卫所制度“凡新立守御卫分,例拨军垦田屯种。

”这在《大明会典》中记载得尤为详细:“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

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

皆以田土肥瘠,地方缓冲为差。

”(《大明会典》18·户部5·屯田)朝廷对参加屯田的军队,从物质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扶助。

具体到军户身上,有这样一些优待:“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

初亩税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所官军俸粮。

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

”又规定,“屯兵年六十与残疾及幼者,耕以自食,不限于例。

”(《明史·食货一》)按照明朝制度规定,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

每户出正军一名外还可以带户中余丁一名,在营所生活,佐助正军,供给军装。

这种余丁在营可以逃避徭役,所以明朝搞屯田的军队中不仅正军可以带家口,余丁有的也有妻子儿女随居,只不过待遇方面与正军有所差别,余丁只能“出息供办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

”《(英宗实录》53·正统四年三月庚戍)明朝统治者集历代屯田经验之大成,通过制定实行军户军屯制度,采取适当优待军户的措施,在建立一支自给自足的武装力量方面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

但这并不是说军户的生活很丰裕,事实上士兵们及其家属的处境仍然十分艰难。

士兵的粮饷本来不高、加上军官们的克扣,“衣食即窘,遂至逃亡”的现象屡有发生。

(《明宣德实录》卷108)明朝的宗藩权贵们无功受禄,奢侈腐败,导致国库日绌。

军粮匿乏,军晌不支的现象也不乏其例。

据史科所载,洪武二十八年,在一个将领的上书中曾反映:“以河南而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指屯粮),而宗禄百九十二万石,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都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垢有司。

”(《明史·食货六》)军官们尚因发不出军饷而聚众闹事,可以想见士兵们的生活情景了。

长期的军屯生活,因兵士缺乏应有的训练,战斗力大为削弱,加之军屯田地被权贵豪强不断侵占,士兵们的生活更加困窘,出现了大量逃亡。

至明朝中叶以后,军屯制日遭破坏,原来的卫所制逐渐被募兵制取而代之。

除以上提到的对军户参加屯田的有所优待外,明朝在军人优抚方面也先后制定了一些制度和办法。

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官兵及其家属的优待1、免除丁役和丁徭。

明成祖即位时,“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

初,三丁以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

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明史·兵四》)2、免除军户杂役。

洪武三年,“令各府县军户悉免杂役。

”洪武七年,“令山东正军全免差役。

”(《明会要》)3、选武袭职。

洪武五年正月,规定武选之法。

从色目、状貌、才德诸方面选武,中试者可被封世职或袭荫。

按照当时的规定,军职子弟年至20岁,才允许参加选武袭职。

初试不中老,拿半俸的待遇;再试不中的,降为充军。

但需要指出,这神选武袭职实际上是给予军官的一种特权,真正受益的主要是权贵人物子弟,一般平民是轮不到的。

这种选武场所又往往成为官僚权贵的勾心斗角、营私舞弊之地。

正如史学家所评述灼,“今悉赂权贵,虽乳臭小儿无不中者”。

尽管官方提出“严纳贿之禁,举比武之实”的要求,但终因官风败坏,难以令行禁止。

二、对战亡、伤残官兵的抚恤洪武元年九月曾明确规定:“优给阵亡将士之家”(《大政记》)洪武三年十月已亥,太祖设坛亲自祭悼阵亡将士。

洪武七年八月辛丑诏:“军士阵没,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为存养洪武十九年六月甲辰诏:“将校阵亡,其子世袭加一秩。

”十月,命:“官军卫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给全俸。

著为令。

”(以引文均参见《明会要》)这说明,从明初开始,对阵亡官兵家属的抚恤已有定制。

《明会要》中还有如下一些记载:“建文二年十一月乙已,燕王亲为文祭南北阵亡将士。

”“永乐七年二月已丑,遣官祭灵壁等处阵亡将士。

”“正统十四年八月己已,恤阵亡将士。

九月甲午,祭宣府、土木陈亡将士,痊遣骸。

十二月戍辰,祭阵亡官军于西直门外”“成化二十年正月,恤大同阵亡士卒”“弘治十四年,奏红总制三边军务,驰至固原,按行败所;躬祭阵亡将士,掩其骼;俸禄死事指挥官朱鼎等五年;恤士卒战没者家”“嘉靖四十二年十一月,祭阵亡士卒”“崇祯十五年六月,筑坛,亲祭死事文武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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