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变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变更管理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机鉴[2017]14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11.29
【实施日期】2017.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中变更管理作业指导
书》的通知
(农机鉴〔201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为保证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过程中鉴定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明确信息变更的操作程序,规范项目调整操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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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鉴[2009]99号【失效依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8.20【实施日期】2009.08.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机鉴定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农机鉴[2009]99号)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为了贯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9]29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二○○九年八月二十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各部级鉴定专业站和已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省(区、市)农机鉴定站(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承担总站分配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任务,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第五条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关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 实施 办 法》 确把 部 级推 广 鉴 定 和 省 级推 广鉴 定都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考 虑 到 统 一 全 明
国农 机 鉴 定 工 作 的 同时 , 给 予 了省 级 推 广鉴 定适 当的 灵 活 性 , 现 了对 区域 性 农 机 产 品 也 体 的 支持 和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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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的新变化
《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实施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农 ( 实施 办 法 》 将 于 2 1 ) 00年 1 0月 1日开 始 实
施 。该 办法是根据《 农业机械 试验鉴 定办法》 已于 2 0 ( 05年 l 月 1日施行 ) 1 的有关规定制
《 实施 办 法 》 定省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农 业机 械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推 广 鉴 定 工 规 作 的监 督 , 立推 广 鉴 定 工 作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机 鉴 定机 构应 当加 强对 本 机 构 工 作 人 员的 建 农 教 育和 监 督 , 时接 受企 业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同 以保证 推 广 鉴 定 工作 健 康 有序 发 展 。 《 实施 办 法》 源 自于《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机械 化促 进 法 》 部 农 机 化 根 本 大 法 。推 这
广 鉴 定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 的职 责 是 全 面考 核 农 业 机 械 性 能 , 定 是 否 适 于推 广 , 他 评
并 对农 业机 械 的适 用性 、 全 性 和 可靠 性 做 出技 术 评 价 , 农 业机 械 的 选择 和推 广提 供 依 安 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9•【文号】农办机[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顺利推进推广鉴定改革,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期间的衔接工作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
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
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
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
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
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
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农机鉴[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农机鉴[2006]32号)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
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第七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机发[2007]1号【失效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01.15【实施日期】2007.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机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
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机鉴[2006]32号)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机鉴[2006]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1bcee0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6b.png)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机鉴[2006]32号)第一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机鉴[2006]32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机鉴[2006]32号【发布日期】2006-06-12 【生效日期】2006-06-12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机鉴[2006]32号)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业部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第四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
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第七条第七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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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明确部级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部级推广鉴定制度,提高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并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
小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30台(套)。
第七条申请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
(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申请者应对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鉴定报告、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报告和证书。
第三章审查与受理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九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统筹安排部级鉴定任务,明确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和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
对于地区适用性要求较高的农业机械,安排鉴定任务时应兼顾适用性评价的需要。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每半年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农业部最新公布的部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产品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批量投产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性检查(评价);
(三)可靠性评价;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五条检验员或审查员在企业现场工作时应对企业法人资格、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商标、产品产销量、销售区域等进行确认。
在核测产品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对企业填写的《产品规格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对于短期内可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后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核。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其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报送的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申请复验。
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农业部以公告的形式印发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同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相应产品检测结果。
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领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与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根据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对通过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二条获证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资格,应在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批准,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原企业名称,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审查和检验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农机化法规、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取得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部级推广鉴定检验员应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
第二十五条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