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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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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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农 业机 械 的推 广 应 用 等 内容 。 阐明 了政 策 导 向 以及 农 业机 械 产 品 的 发展 方 向 。
《 实施 办 法》 确把 部 级推 广 鉴 定 和 省 级推 广鉴 定都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考 虑 到 统 一 全 明
国农 机 鉴 定 工 作 的 同时 , 给 予 了省 级 推 广鉴 定适 当的 灵 活 性 , 现 了对 区域 性 农 机 产 品 也 体 的 支持 和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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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的新变化
《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实施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农 ( 实施 办 法 》 将 于 2 1 ) 00年 1 0月 1日开 始 实
施 。该 办法是根据《 农业机械 试验鉴 定办法》 已于 2 0 ( 05年 l 月 1日施行 ) 1 的有关规定制
《 实施 办 法 》 定省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农 业机 械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推 广 鉴 定 工 规 作 的监 督 , 立推 广 鉴 定 工 作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机 鉴 定机 构应 当加 强对 本 机 构 工 作 人 员的 建 农 教 育和 监 督 , 时接 受企 业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同 以保证 推 广 鉴 定 工作 健 康 有序 发 展 。 《 实施 办 法》 源 自于《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机械 化促 进 法 》 部 农 机 化 根 本 大 法 。推 这
广 鉴 定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 的职 责 是 全 面考 核 农 业 机 械 性 能 , 定 是 否 适 于推 广 , 他 评
并 对农 业机 械 的适 用性 、 全 性 和 可靠 性 做 出技 术 评 价 , 农 业机 械 的 选择 和推 广提 供 依 安 为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9号2005年10月25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

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黑体。

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

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企业名称):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2•【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我部新修订的《水稻插秧机》等19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新制定的《甘蔗切种机》等12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2022年2月22日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制定/代替大纲编号序号大纲编号大纲名称修订DG/T 008-插秧机修订DG/T 008-2019 12022DG/T 016-秸秆(根茬)粉碎还田机修订DG/T 016-2019 22022DG/T 025-棉花收获机修订DG/T 025-2019 32022DG/T 048-果品分级机修订DG/T 048-2019 42022DG/T 050-挤奶机修订DG/T 050-2019 52022DG/T 059-大型喷灌机修订DG/T 059-2019 62022DG/T 064-投(饲)饵机修订DG/T 064-2019 72022DG/T 078-薯类收获机修订DG/T 078-2019 820229DG/T 086-病死畜禽处理设备修订DG/T 086-20192022DG/T 087-铧式犁修订DG/T 087-2019 102022DG/T 089-开沟机修订DG/T 089-2019 112022DG/T 128-花生脱壳机修订DG/T 128-2019 122022DG/T 14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修订DG/T 147-2019 132022DG/T 148-畜禽粪便翻堆机修订DG/T 148-2019 142022DG/T 154-热风炉修订DG/T 154-2019 152022DG/T 210-草捆捡拾收集机修订DG/T 210-2019 162022DG/T 211-轨道运输机修订DG/T 211-2021 17202218DG/T 217-20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温湿度控制器修订DG/T 217-201919DG/T 231-2022菌料装瓶(袋)机修订DG/T 231-2019 20DG/T 271-2022甘蔗切种机制定/21DG/T 272-2022甘薯移栽机制定/22DG/T 273-2022去雄机制定/23DG/T 274-2022水肥一体化设备制定/24DG/T 275-2022烟叶收获机制定/25DG/T 276-2022药浴机制定/26DG/T 277-牲畜分群设备制定/2022DG/T 278-修蹄机制定/ 272022DG/T 279-畜禽识别(定位)监控设备制定/ 282022DG/T 280-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制定/ 292022DG/T 281-病死畜禽贮藏设备制定/ 302022DG/T 282-水草清理(梳割)机制定/ 312022。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4.03为便于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推广鉴定,我省已连续四年举办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就有关鉴定技术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每年推广鉴定工作新的要求进行说明。

由于培训班内容具体,针对性、实用性强,受到了企业普遍认可和好评。

出于节约和精简会议的考虑,今年我省未再举办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

有些企业尤其是新上产品的企业由于对推广鉴定申请的有关内容、程序不清楚、不明白,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歧义和误解,为帮助企业顺利申请推广鉴定,现就有关问题做些说明。

一、关于申请范围。

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发布鉴定公告等。

第七条规定,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

为此,我省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对《山东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公告。

随着我省农机化发展重点的调整和推广目录管理要求的变化,《指南》的相关内容也随之发生着变化。

但无论怎么变化,《指南》的基本内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一是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省级推广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化。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机鉴定工作原则上由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合作完成,省农机鉴定站及其合作完成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二是已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推广鉴定的法规规定没有变化。

《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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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

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八条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受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受理。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或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鉴定与公告第十五条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评价。

第十六条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与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应当载明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证书编号由级别(部级或省级)、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农机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由基本图案、证书编号组成,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续展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对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第五章变更第二十三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证书变更的,应当交回原证书。

产品规格发生变化且超出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允许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第二十四条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以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未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直接变更;涉及产品变更的,应当安排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对经批准变更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内容包括:(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鉴定机构的监督。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农机鉴定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分段分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行为。

农机鉴定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员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6年。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获证的,应当同时保存其初次推广鉴定报告。

第七章能力认定第三十一条开展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开展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

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

第三十三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资格验证:(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鉴定能力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方可通过鉴定能力考核:(一)能够完成能力认定所依据农机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二)具有开展申请认定项目试验鉴定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三)建立并有效实施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四)农机鉴定员比例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五条通过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应能力认定:(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三)申请终止的;(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十六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能力认定。

第三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情况。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企业承诺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附件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制造商名称):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通过部(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特发此证。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有效期至:年月日注册地址:发证机构:(盖章)发证日期:年月日附件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规格参数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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