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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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程学术讲座规章制度

安工程学术讲座规章制度

安工程学术讲座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学术讲座规范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学术讲座组织机构学术讲座组织机构由学术委员会牵头,设立专门负责学术讲座的筹办和管理。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学术骨干和相关管理人员。

2. 学术讲座策划学院每学年应制定学术讲座策划方案,提出活动主题、时间、地点、演讲人选等相关信息,并向校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报备。

3. 学术讲座申报任何老师和学生均可自愿申请举办学术讲座,需提交讲座主题、内容大纲、演讲人简历等资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举办。

4. 讲座评审每场学术讲座结束后应进行评审,包括听众反馈、专家评价、学术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对演讲内容、表达方式、学术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5. 讲座记录与总结学术讲座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讲座内容、演讲人发言、听众提问等,学院应按时对讲座进行总结和归档,以备学术评估和管理参考。

三、讲座行为1. 讲座准时学术讲座应按照约定时间开始,不得迟到、提前结束或取消,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学院领导和相关人员。

2. 讲座内容演讲人应围绕讲座主题进行演讲,内容应明确、有针对性,不得借机宣扬个人观点、违反学术规范或传播虚假信息。

3. 讲座纪律听众在讲座期间需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互相扰乱或离席,违规者将被视为影响讲座秩序,学院有权要求其离场。

4. 讲座问答听众应根据讲座内容提出问题,演讲人应认真回答,并欢迎听众互相交流和探讨,但不得出现人身攻击、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四、讲座效果1. 学术提升学术讲座应着重提高听众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增加学术交流与合作机会,促进学术成果的产出和转化。

2. 社会影响学术讲座应当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引导公众关注科学技术发展,传播正能量,提高社会对学术研究的认知和理解。

3. 效果评估学术讲座结束后应进行效果评估,包括听众反馈、讲座质量、学术价值等方面,学院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讲座进行调整和改进。

教师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教师学术交流管理制度

教师学术交流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教师学术交流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学科研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促进教师学术交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教师学术交流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教师提供广阔的交流平台,促进学术成果的共享和学科的繁荣发展。

三、建立学术交流档案每位教师在入职时应建立个人学术交流档案,包括交流经历、论文发表和参与项目等情况,方便后期评估和记录教师的学术交流情况。

四、开展学术报告学校应定期组织学术报告,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

此外,还可以邀请本校优秀教师和同行进行学术分享,鼓励教师间相互学习和交流。

五、组织学术研讨会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术研讨会,提供一个教师进行学术研究的平台。

教师可根据自身研究领域,选择参与相应的学术研讨会,与同行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

六、推行学术期刊发表鼓励教师将自己的学术成果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

学校可以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期刊投稿和发表。

七、设立学术交流基金学校可以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活动,提升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影响力。

八、建立师资互访制度学校可以与其他高校签订师资互访协议,鼓励教师互相访问和交流,增强学校与外校的合作关系,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

九、成立学术交流委员会学校可成立学术交流委员会,由专门负责学术交流的教师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交流的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学术活动,并对教师学术交流进行评估和指导。

十、加强学术社群建设学校可以建立学术社群平台,为教师提供一个在线交流的地方,方便教师随时与同行进行学术讨论和资源分享。

十一、建立学术交流奖励机制学校应设立学术交流奖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可以通过评比评优、发放学术津贴等方式激励教师的学术交流积极性。

十二、总结教师学术交流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教师的学术成长和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院技术交流规章制度

学院技术交流规章制度

学院技术交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技术交流,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合作,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院技术交流是指学院师生之间就学术问题、教学方法等进行交流、讨论、合作,共同提高技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学院技术交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学术规范,维护学院声誉,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院技术交流应当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宗旨,突出实效性和实用性,鼓励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五条学院技术交流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注重实际效果,不得虚假夸大。

第六条学院技术交流应当积极推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每一位师生的学习和教学潜力。

第七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应当尊重师生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互动交流机制,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条学院技术交流的实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安排计划,确定参与人员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学院技术交流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应当由学院主管领导统一组织管理,明确活动目的、主题和时间。

第十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引导和协调师生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事务处理、宣传推广和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会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成果应当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全校师生宣传,为推动学院的科研教学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学院技术交流的参与与评价第十五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活动内容有浓厚的兴趣和热情。

第十六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活动,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院技术交流活动的参与者应当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共同促进活动的顺利进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XX大学资助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了解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XX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该项目旨在资助我校优秀在读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以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同领域研究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资助对象及条件(一)申请人须为我校学制内在读博士研究生或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该会议所规定使用的官方语言表达能力。

并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署名(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XX 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学术论文被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获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

(三)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在境外举行的有重要影响、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受资助人应在会议结束后3天内返校。

二、资助经费(一)资助经费一般为1~3万元,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费用。

(二)导师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同时应严格把关,根据会议级别等情况承担部分经费资助。

三、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应在出行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1.《XX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3.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4.会议有关背景资料;5.外语水平证明。

(二)院系对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排序)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经过院系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四、其他(一)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认真选拔并推荐具有优良学术潜质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与在境外的研究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党群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学校的通知为准)将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报国际合作处,形成学校的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向XX市外事办公室报备,作为执行出访任务的依据。

作,须持公务普通护照。

如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的,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申请持普通护照出国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获得批准后,须填写《XXX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名单、出访时间、行程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际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如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通过学校审批程序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个人或团组,需由国际合作处报送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签证手续。

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返聘证明,并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程序和要求报批。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社会、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主要有:1.学术会议: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本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单位批准或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由我国专家学者参加并在国内举办的性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或地方主办的学术会议。

2.学术讲座、论坛和沙龙等活动。

3.其他学术活动:指各类除学术会议和讲座(论坛、沙龙等)以外的学术活动。

第二章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第四条主办或承办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XX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

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XX,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3.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

4.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

第六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1.会议具办部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打造学术品牌,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讲座活动基金,支持面向全校的高等次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的经费由所在院、部(所、中心)向学校申请或自行筹措。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对论文及发言内容的保密性等提出要求。

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涉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类会议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邀请境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以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要参会人员的各种工作联席会、联盟年会、教学研讨会、行业研讨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七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境内外举行,有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正式参会代表应不少于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正式参会代表10%以上的学术会议。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术会议管理,规范申办程序、过程管理、经费管理和总结工作,提高我校学术影响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会议界定第一条本办法适用的学术会议包括学院或校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承办的(国际级、级、省级)学术会议。

第二条国际级学术会议应达到包括主办国在内的至少2个(或地区)以上;与会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我校教研人员应有5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外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应占与会人数的5%;按照国际会议正式代表人数,将国际会议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大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200人以上的会议;B类:中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会议;C类:小型国际会议,指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会议。

第三条级学术会议与会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0人,我校教研人员5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

按照级学术会议分类规定,划分为以下三类:A类:部委或一级学会主办。

B类:部委的各司主办,或一级学会分会主办。

C类:各学科学会主办。

第四条省级学术会议应由省级学会举办或其他具有省内影响的学术会议,应有我校教研人员8人以上参会并提交论文,其中有3篇及以上论文被遴选在大会上交流,校外专家20人以上参会。

第二章申请审批笫五条申请条件:1.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对会议的学术领域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教学、科研水平较高,一般应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征集到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并能够邀请国际及国内的著名学者出席会议;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会议经费落实,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会务及接待工作的能力。

2.申请举办级会议的单位对会议的学术领域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科研水平较高,一般应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征集到国内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并能邀请国内著名学者出席会议;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会议经费落实,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具备会务及接待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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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

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
第三条举办条件
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
(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xx学校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
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

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1)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且对学校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给予10万元资助;特别重要的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定数
量的资助金额。

(2)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给予4万元资助。

(3)国际性会议资助5万元。

2、会议责任:学术会议由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组织机构应健全,举行前一个半月应认真填写《拟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组织方案》交科研处,经科研处核实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需要学校出面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提前在申请组织方案中列出。

3、会议监督:科研处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星期根据所报的学术会议组织方案内容,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活动举行时派相关人员全程参与活动,结合申报材料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总结评价
1、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对于会议的实施情况聘请校内专家进行会议评价,会议评价合格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为保障学术会议按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无故变更学术会议计划。

因某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打报告说明,对于不遵守学术会议管理程序,或未提前说明而不按计划执行的,一年内不再补助其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将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4、不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
或组织举办相应活动,否则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三章院、系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学校鼓励院系每年举办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术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学校每年拨付2万元专项经费支持院系组织学术会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上缴,对于两年之内没有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的院系,学校不再拨付该项经费。

第九条邀请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本学科领域内的相关知名专家等。

第十条学术会议基金支出范围:被邀请的学术报告人的酬金、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校讲学,由邀请部门将相关书面材料《xx学校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原则上于讲学前一个月上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以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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