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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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可视化、感知、通信、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人员定位、综合管控等功能。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煤矿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设备布设,保证各监控节点的覆盖范围和监控效果。

第十条煤矿应当与监控系统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在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系统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运行日志和故障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问题,为后期的维护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应得到严格执行。

建设配备及使用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合理设计、选型安装和技术改造,确保系统稳定、可靠、有效。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煤矿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机电设备保护系统等其他系统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自动化控制系统。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系统设备状态完好,并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运行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监视,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

该专人应受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系统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

2.系统的级别划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同时,各级节点应根据其级别、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权限和等级,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可靠性。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记录、存档、备份、传输以及灾难恢复等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数据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完备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设定相应的数据格式和数据保护措施。

所有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煤矿生产过程中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和分析,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预警机制。

同时应对数据进行备份、传输、存档等操作,以防误删、灾难损失,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安全管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根据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对于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能及时发现、报警、处置,保护现场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及时监测和跟踪煤矿生产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能送出报警信号、提示信息等,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隐患和危险。

3.对于煤矿生产安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设定阈值报警和及时反馈机制,确保安全风险得以及时防范和控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矿井是一个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为了保证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严格的安全措施和监控系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管理和运行,以下是一些规定:一、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由专业的安全技术团队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2. 安全监控系统必需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安装和维护。

在进行任何维护和更换设备之前,必需先停止监控系统的运行。

3. 每天至少抽查并检查一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记录下检查结果和异常情况,并适时进行处理和修复。

4. 安全监控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必需经过严格的质量评估,确保其充足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1.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认真执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手册,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2.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对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讨论,适时发觉问题和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和报告。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每日适时更新监控数据,并进行备份存档。

显现数据丢失情况必需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为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工作区必需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工具并适时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精准性。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培训和管理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需进行相关的标准化培训,确保对监控系统操作手册和安全技术标准有充足的了解。

2. 各工作区的监控人员必需按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把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技术和操作方法。

3. 针对紧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报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依照国家标准适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改进。

最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必需贯彻一条原则,即以安全为先,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启程点,严格遵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保证矿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这样,矿井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生产并为社会经济进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达到更高水平。

一、制度背景和目标1. 背景:煤矿事故发生频率高,安全隐患较多,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2. 目标:通过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和管理,提高煤矿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

二、制度内容1. 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1)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覆盖煤矿地下和地面各个重要部位。

(2)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监测、预警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矿井安全设备联动,形成完整的安全防护体系。

2.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1)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

(2)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运行稳定,设备完好。

(3)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

3.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应用(1)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分析。

(2)煤矿应加密和备份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煤矿应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通过数据模型和算法提前预警和判断安全风险。

4.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监督检查(1)煤矿所在地煤矿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违反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煤矿,煤矿监察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并追究责任。

(3)煤矿应积极配合煤矿监察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三、制度实施1. 煤矿应尽快按照2024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

2. 煤矿应统一组织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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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

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

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

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

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

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

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

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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