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方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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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对标准的新要求

垃圾分类对标准的新要求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2期丨工作研究垃圾分类对标准的新要求山东省潍坊市质检所张景颇张锡科奎文区政府办张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丿一、现有分类标准分析目前,在中央层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立法当中。

在地方层面,我国拥有三十四部地方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立法。

本文重点分析住建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6个分类标准。

住建部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中将生活垃圾的类别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个大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个大类。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4个大类。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238—201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个大类。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程》SZDB/Z153—2015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年花年秸、其他垃圾等5个大类。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居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4个大类。

二、存在的问题从以上国家以及垃圾分类推广工作较好城市的分类标准来看,有5个分类标准是分为4个大类,1个分类标准是5个大类,如图1所示。

分类标准mill住建部北京上灌广州深圳杭州图1分类标准80本版责编/苟明I**************无论是分为4个大类还是5个大类,在6个分类标准中,从数量上可以看出,可回收垃圾6个,有害垃圾6个,其他垃圾5个,厨余垃圾3个,餐厨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大件垃圾和年花年秸、易腐垃圾各1个,如图2所示。

7数量图2分类标准中数量现行的地方立法当中,大部分立法都依据本地的实际规定了分类标准,并且在每一类垃圾后面都进行了列举。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统一编号GZ0320150049文号穗城管委〔2015〕264号文件类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机关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6-01失效日期2020-05-31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穗城管委〔2015〕264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区域内的设施;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行政区域内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应当遵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流程设计的理念,坚持全过程监管、专业化监管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运营单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业主或者运营商。

第二章运营监管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每个项目制定监管细则,派驻现场监管人员。

监管细则应当明确月度评分方式,对运营情况评分,评分结果与生活垃圾处理费挂钩。

第七条运营单位必须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和相应的资质,并应当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式运营前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八条关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接纳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垃圾进场(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接收许可垃圾。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计量设备,对生活垃圾进出场(厂)进行双向计量,计量管理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计量监管暂行办法》执行。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6月20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17]1号)的要求,本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全体干部职工、保洁人员应按以下规范参与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一、投放规范干部职工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1.可回收物:在办公室所产生的可回收物,如报纸、杂志等纸类应当投放在办公室内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在公共区域所产生的可回收物,如饮料瓶、罐等应当投放在公共区域所设置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有害垃圾:办公室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如废纽扣电池、废灯管等,应当投放至单位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通知单位负责有害垃圾收集的保洁人员(工作人员)收集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厨余垃圾:办公室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如茶叶渣、水果皮、加班时所用快餐的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卫生间(茶水间)所设置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食堂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如剩饭剩菜等,应当在用餐后投放至食堂所设置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办公室、公共区域所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相对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食堂所产生的其他垃圾,如废纸巾、牙签等,应当在用餐后投放至食堂所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加班时所用快餐饭盒内剩饭剩菜投放至厨余垃圾后,饭盒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收集规范1.可回收物:保洁人员(工作人员)对办公室及公共区域的可回收物进行定期收集,再分类后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2.有害垃圾:保洁人员(工作人员)定期收集,达一定数量后,电话预约城管部门上门收集;3.厨余垃圾:卫生间和茶水间的厨余垃圾由保洁人员(工作人员)分类收集;食堂的厨余垃圾由餐厅员工或保洁人员分类收集并沥水,分类后厨余垃圾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收运企业收集;4.其他垃圾:其他垃圾由保洁人员收集后按现行环卫管理模式,交由城管部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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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40100/T 238—2015
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产生场所。 本规范不适用于绿化垃圾、动物尸体、病媒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工业垃圾、 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方法
5.1 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5.2 生活垃圾产生源划分按照 CJ/T 368,分为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 办公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公共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及其他场所等。 5.3 各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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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管理责任人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4.5 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坚持“谁管理,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有物业管理服务的 区域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没有经营管理者的公共场 所由其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遵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执行。责任人应当保证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设施按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设置和正常使用。 4.6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指定大件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指定时间将大件垃圾送到指定地点;或指定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由居民预约收运企业上门收运。对大件垃圾的收集和利用应符合 GB/T 25175 的相 关规定。 4.7 新建、扩建建筑物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 4.8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做到防雨防风防臭,露天的收集容器应有盖。 4.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收集点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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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数量大致为定时定点投放点的 1/5,且尽量设置在较为 偏僻的地方。 6.1.7 有条件的街、镇可设置可回收物二次分类分拣处。 6.1.8 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设置了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的大型住宅区,可在餐 厨垃圾处理前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应具备除臭气、排放污水的条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1.9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方面: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1 居民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 200 米 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40 升或 60 升。 6.1.2 实行定时定点、直收直运的收运方式的居民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存放点。 6.1.3 每个居民区至少应设置 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 1500 户,低层楼宇群按照 服务半径 1000 米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 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6.1.4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 200 户~300 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每个收集点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具体要求如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分类。 3.2 定时定点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在指定地点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3.3 直收直运收集 在规定时间段内,收集车辆按固定路线直接接收居民投放已分类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
a)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 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集点,且只在投放时间段内于分类收集圾收集容器进行收集;
b) 采用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收集车辆必须有分类收集容器,实行分类收集。居民家庭在 收集车辆经过时将生活垃圾直接分类投放到收集车辆上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ICS 13.020 C 51
DBJ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
DBJ440100/T 238—2015
生活垃圾分类 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2015-07-07 发布
2015-08-01 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DBJ440100/T 238—2015
本规范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广州市环创环境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东平、胡康民、黄绮鸣、余尚风、尹自永、吕美好、崔猛、张尚权、林丽婷、 梁家明、李健强、韦彩嫩、刘峭峻。
6.1.5 每个居民区应至少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 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 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配备 120 升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也可在投放其他垃圾时将有害垃圾交给负 责收集垃圾的环卫工人,由环卫工人转投到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点。 6.1.6 采用定时定点和直收直运收运方式的住宅区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收集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排
4 总则
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本市生 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建立分类作业标准流程,制定本规范。 4.2 本规范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涵盖源头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一次转运)环节。 4.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与垃圾分类作业方式相适应。 4.4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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