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十条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项目的实施细节、权利与义务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

其中,第十条通常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这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第十条的范本,并对其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第十条,通常被设计为应对不可预见情况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机制。

这一条款的存在,确保了合同在面对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时,能够灵活应对,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范本如下: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若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4. 合同终止应由提出终止方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清算至终止日期为止的权利义务。

5.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范本的特点在于明确列出了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它强调了合同变更或解除需要双方的共同书面同意,这保证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给予了合理的解决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次,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协商过程,确保了变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清算也做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后续纠纷。

在实际运用中,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需求和预期,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无误。

同时,双方应共同关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项目的实际发展。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如何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如何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应当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

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时,应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署解除合同的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指出合同解除的原因、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后,应立即停止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工作。

这包括停止施工现场的所有活动,终止材料的供应和人员的派遣等。

同时,应确保现场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因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或其他问题。

第三,合同解除后,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清算。

这包括对已支付款项的核算和未支付款项的处理。

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合同解除可能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和数额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第五,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这些文件和资料可能包括合同文本、图纸、技术规范、会议纪要、通信记录等。

它们对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六,如果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克制和专业,避免采取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根据解除合同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退还保证金、移交场地等。

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之后,合同解除的程序才算真正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违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一种重要合同,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多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解除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合同解除后,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

对于承包人来说,应当停止施工,并将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验收。

对于发包人来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款。

同时,双方都应当尽力减少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其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对解除合同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这包括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同时,双方还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以避免因未及时备案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这包括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资料的移交等。

同时,双方还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在未来的合作中能够更好地合作。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双方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及时解决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未来的合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施工合同解除后结算

施工合同解除后结算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一、前言施工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依法进行结算,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原则、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和结算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原则1. 公平原则: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合理确定结算金额。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实提供结算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3. 合法原则: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结算方式和结算金额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4. 全面结算原则: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应当全面结算,包括已履行部分的价款、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损失赔偿、违约金等全部事项。

三、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依据1. 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中关于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事项的约定。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依据还包括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合同法》、《建筑法》等。

3. 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还应当考虑实际履行情况,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质量、工程进度等。

4. 市场行情:合同解除后的结算还应当参考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工程价款。

四、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程序1. 合同解除:首先,应当确认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

双方协商解除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单方解除的,解除方应当通知对方;法定解除的,依照法律规定。

2. 提交结算申请: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交结算申请。

结算申请应当包括结算依据、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等。

3. 协商结算:双方应当就结算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常见十大法律问题

一、工程价款性质的问题【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建设工程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招标形成的工程价款特点的问题1.《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办?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或单方决定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那么,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怎么办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后,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原因来确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二、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尽快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具体包括:1. 双方签署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时间、原因及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2.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等事宜。

3.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登记、解除抵押等。

4.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如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场地等。

三、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四、妥善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量问题仍需关注。

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避免因质量问题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

五、维护合法权益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解除协议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承担相应责任。

六、总结经验教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矛盾和纠纷。

2. 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3. 加强工程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4. 提高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并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为今后的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条文主旨]本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即比照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有利用价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建设工程没有利用价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不合格的建没工程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过错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本条是对合同有效后解除的处理,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

此外,结合本解释第二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适用的原则是相同的。

[理解与适用]一、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一)合同法定解除效力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就涉及了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

可见,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呈合同解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在大陆法中,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的一种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肯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契约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各当事人负有使相对人恢复原状的义务,但不得侵害第二人的权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958条规定:契约因不履行而解除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溯及力。

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这一点接近于大陆法。

英国普通法认为,因违约而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来,即只是解除合同时尚未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债务原则上不产生返还问题。

但是,英国法在解除合同时,允许当事人提起“按所交价值偿还之诉”,以便收回他所提供的财物或服务的代价。

这个问题上,《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国际商事合同通则(CISG)》规定不尽一致。

PFC[。

肯定不溯及性,其第9:305条第1款指出:“合同的终了,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实施履行的义务和领受履行的义务下解放出来。

”CiSG则肯定溯及性,其7.3.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时,各当事人在返还自己受领的同时,可以请求返还自己给付的财物。

在原物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时,返还是合理的,应以金钱执行。

”(二)、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所涉及的问题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立法价值取向;二是事实问题,即依合同性质能否恢复原状。

规定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出发点之一,应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从一定角度看,肯定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是颇有道理的。

理由如下:一是非违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常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

规定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将使非违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

非违约方的履行乃是基于为了获得对方的履行。

这亦是双务合同的订立基础。

如果知道不能获得违约方的履行,非违约方则不会履行的。

因此,当履行意图落空时,应允许非违约方取回履行。

二是当合同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如不允许解除具有溯及力,则法定解除制度在此处没有获得现实价值。

此时选择违约责任救济或解除救济没有什么差别。

三是当违约方已作出了不适当履行,如果允许解除具有溯及力,则不适当履行将重返违约方,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因为,不适当履行可能对于非违约方毫无意义,如非违约方接受对其毫无意义的瑕疵的货物。

进一步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的理由在于:合同的履行应符合合同目的。

发生重大违约时,从合同目的来看,由受领履行方保留履行可能已不符合其订立合同目的。

因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应是可取的。

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可能更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

例如在一方交付货物以后,另一方不按时付款。

如果合同解除效力只向未来,则交货方可以在解除合同时追索贷款。

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交货方解除合同后只能索要货物。

针对此种情况持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学者认为:如果恢复原状对解除权人不利,则解除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

其自愿解除行为表明恢复原状对其是有利的。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若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如同合同未成立。

除恢复原状,当事人亦从合同解放出来。

若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当事人则从合同面向将来的拘束力中解放出来。

在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时,保留履行利益和获得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的利益,是不能并存的。

交货方解除合同表明其愿意从合同拘束力中解脱出来。

这并不表明其没有获得已履行的利益的意愿。

这实际上足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尤其是在交货方亦只有部分交货时。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是否应具有溯及力不可一概而论。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亦关系到社会利益。

若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恢复原状需支付费用。

这虽由当事人支付,但相对于整个社会则仍是财富浪费。

而且亦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稳定。

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不仅没有[2E弊端,而且能保留合同部分履行的利益,这亦符合合同交易目的。

有些合同依其性质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如委任合同、劳务合同等。

这些合同一般是继续性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该条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的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但是,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条文并未明确规定。

事实上合同尚未履行和合同尚未成立是很不相同的,虽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很可能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如履行迟延或提前违约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立法者在表达上的疏滑。

从我国合同法原理上讲,尚未履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合同已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标志和后果。

这表明和多数国家的合同法一样,承认解除合同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论合同是全部履行还是部分履行,解除权人解除同时,都有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从性质上讲,适用恢复原状的合同应该是非继续性的合同,即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但是,有的合同尽管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后有可能恢复原状,也可能无法恢复原状。

此时只能根据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恢复原状,如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如果已经将技术秘密披露给对方,则不可能真正地恢复原状,需采用其他的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返还原物;受领的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时起的利息;受领的标的物生有孽息的,应一并返还;就应返还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有益的费用,如保管费及维修费,可以在对方得到返还时所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应返还之物因毁损、灭失或其他原因不能返还的,应按该物的价值以金钱返还。

如果该物是种类物,也可以同种类之物返还。

恢复原状对解除权人而言,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方式。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所以一旦其主张恢复原状,对方受领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重归于解除权人,他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而这一请求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当对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并存的债权时,解除权人仍可取回自己所给付的物,保全自己的利益。

如果不允许恢复原状,合同效力只是向将来消灭,则对方的受领将产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解除权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而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债权,当对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并存的债权时,解除权人将得不到全部的返还。

相反,如果是恢复原状,则不论对方获得的给付现在的情形如何,均应按履行时的价值或状态返还。

比如,如果解除权人甲以2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卖价值3万元的油画,而解除合同后乙因某种原因不能返还该画,甲可以主张按该画真正所值的3万元要求还。

而如果只是返还不当得利,则只以对方受领的现存利益为限,当对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件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

对一次性合同而言,恢复原状既是解除合同的必然结果,也是对解除权人最有利的结果。

由于这种情况多属于对方违约,所以其履行对解除权人毫无意义。

3.合同已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这种情形的发生,可由三个原因引起:一是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恢复原状,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解除权人只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三是当事人对清理问题协商而达成协议,既包括解除合同后达成协议,也包括(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解除继续性的合同是不适合恢复原状的,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履行不足一次即为完结,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地履行,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保管合同、长期供应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受领一方所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可能是无法返还的,如设备租赁合同,承租人已经对设备加以使用,不可能返还出租时的设备因此,对继续性合同,合同只是白解除时向将来消灭,即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方仍可以请求对方对已受领的利益支付价款,但履行对相对方没有意义的,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根据履行的情况不适合恢复原状,可能是从经济上讲恢复原状足不可行的,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已经完成主体工程,但发包人仍以迟延为由解除了合同,此时,如果要求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双方都没有益处,在实践中亦是不可行的。

另外,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某些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如委托合同。

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则受托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将失去法律依据,第三人将处于极不安全的状态,正常的交易秩序将被破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