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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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账务处理一、增值税优惠(-)优惠内容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无论适用的征收率是多少,均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满足上述免税条件,但纳税人放弃免税优惠(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放弃增值税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上述免税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纳税:(1)凡是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适用5%征收率的,按5%征收率正常纳税。

(二)优惠期限(从2023年1月1日算起,下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内容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且小于等于300万元的部分,均按5%的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优惠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三、小税种优惠(-)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路径分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路径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5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及纳税筹划路径分析苏洪爱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工商与信息学院摘要: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得小微企业可以轻装上阵,但依然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文章将针对小微企业的降税新策进行解析,并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提出一些纳税筹划的思路,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助力。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刚在出席2018年陆家嘴论坛时指出:“小微企业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

我们有2000多万的小微企业法人,此外还有6000多万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小微企业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 和50%以上的税收”①。

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竞争,营造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保障。

接下来本文将针对这些政策进行分析解读,进而提出纳税筹划的一些路径。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小微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统称,最初由郎咸平教授提出。

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具体有三个:企业所得税法的认定标准、增值税口径的认定标准和工业部的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方面进行衡量。

根据最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文件精神,小型微利企业首先满足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标准确定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文件精神,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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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下减免税费的账务处理

税收优惠政策下减免税费的账务处理

一、账面已全额计提,之后优惠政策出台该如何调账?(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之前已全额计提,后续优惠政策出台可在缴纳时做对应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减免金额)提醒: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其他收益”科目。

(二)企业统筹社保部分减免,此前已全额计提该如何调账?分两步骤走:1、已经全额计提但未缴纳的,需要将减免金额的计提分录红冲处理: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红字,减免金额)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红字,减免金额)2、若是已经按计提的全额缴纳的,那么需要根据当地部门规定的退、抵方法确定处理:(1)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无需账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保”自然抵减即可。

(比如可抵减减征后剩余的单位缴费部分)小贴士:自然抵减是因为“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保”借方科目反映的是实际缴纳的社保,多缴了该科目借方金额会大于贷方,以后期间少缴即可抵减。

(2)当地部门确定退还的,在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红字,退还金额)小贴士:收到退还社保款项时冲销多支付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时,应借方红冲该科目。

因为该科目贷方核算的是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情况。

二、尚未进行账务处理,如何正确入账?(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1、免征无需账务处理;若为减征,则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借:税金及附加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二)企业统筹社保部分减免1、免征无需账务处理;若为减征,则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计提社保、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含个人承担保险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2、缴纳社保时: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个人承担社保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账)贷:银行存款提醒:注意当前疫情期社保减免优惠政策涉及的是养老、工伤、失业及医保的单位缴纳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更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更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23年新)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发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5%)。

为了便于学习,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过程梳理如下(如果嫌啰嗦可以直接看文末的总结归纳):最初规定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规定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过当时优惠幅度比较小,减按20%税率征收,仅比法定税率25%少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历次调整第1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相当于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第2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6万元,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国税梳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34号自2021年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9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34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1〕5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进行解读。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蒙古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税率有了明显的降低,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出台了一系列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政策,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支付差旅费和劳务费用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些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特定区域的税收标准。

比如,在科技创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区域发展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特定的开发区、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此外,内蒙古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些灵活的税收政策。

比如,在税款缴纳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允许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税款,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税收申报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提供了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两种方式,方便了企业的税务管理。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这些政策和标准的出台,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税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企业应积极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和标准,以推动自身的持续发展。

会计实务: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

会计实务: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2)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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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上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均应按2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20号文件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方面,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例:某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并采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本年利润为9524.87元。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纳所得税=9524.87×50%×20%=952.49(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条件范围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别,预缴时两项指标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汇算清缴时两项指标按加权平均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
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纳税申报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和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操作流程
1.预缴申报。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即暂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

小微企业进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享受优惠备案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

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备案申请报告;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事项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

2.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分支机构在本年度各期的预缴申报中,作零申报处理。

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952.49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952.49
贷:所得税费952.49
缴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贷:银行存款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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