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之间的信用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信用良好,有的企业存在信用问题。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可靠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1.企业基本信息(10%):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建筑业综合信用评价(30%):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市场声誉、业务持续性、守信概率等。
3.工程质量评价(20%):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4.安全生产评价(20%):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监管处罚情况等。
5.信用记录(10%):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民事纠纷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6.信用守信激励(10%):评价企业的信用激励情况,包括获得荣誉称号、参与信用改进措施等。
三、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从事建筑业信用评价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程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2.信息核实:评价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4.外部公示: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和查询。
5.信用记录更新: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评价结果和影响1.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企业根据得分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
2.影响: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声誉产生影响,信用优秀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工程项目和资金支持,信用较差的企业可能失去市场和信任。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余杭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承包、劳务分包等不同类型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政策,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和配合。
第二章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资质: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价,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二)工程质量:对企业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投诉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发生率、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履约能力:对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六条诚信评价的方式分为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两种。
(一)自评:企业根据规定的指标自行评价,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第三方评价: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对企业进行评价,提供评价报告。
第三章诚信评价结果的利用第七条诚信评价结果将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监管和评价奖惩。
(一)信用监管: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将被纳入监管系统,作为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评价奖惩:根据企业的诚信评价结果,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惩,包括行业资质的认定、项目的承揽、信用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以增加企业的透明度,促进企业的良性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监管和评价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条对于虚假评价、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包括撤销施工许可、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各类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经营活动中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筑市场活动。
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六条(信用记录)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日常管理环节中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22〕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促进陕西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93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外地进陕企业应以其在陕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为单位申请企业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结果是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和资格管理、投标资格审查、工程担保与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一季度开始受理申报。
评级考核年限为前三年度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实行动态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成立“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下设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评级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项研究,不断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启用标准和评价办法。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监督。
(四)组织有关信用研讨,召开信用交流会,推动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促进广大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五)审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并颁发信用评级证书、标牌。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信用评级工作中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有限公司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维护企业信誉及形象,加强企业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做到经营与施工兼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福建省内各分公司及项目部。
省外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开展经营活动及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
其中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包括奖励信息、不良信息、施工合同额信息、纳税信息等内容;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行为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合同履约包含在内)。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总体信用管理工作,全面掌控公司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该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司为综合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施工技术科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全面监督主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由公司综合科负责省内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维护,对系统中相关数据信息(年度产值、奖励信息等)及时填报;定期登录建设通等网站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尤其处罚信息),并上报至领导小组;做好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工作。
综合科负责公司所有人员证件管理(包括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岗位证、技工证等证件),及时通报人员增减情况。
第七条施工技术科作为信用评价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信用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方面)。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监督管理及现场检查;负责“项目监管系统”日常管理及相关信息填报,施工过程中协助项目部管理该系统。
第八条施工技术科应对公司所有项目(包括省外项目)进行现场管理检查,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全面考核检查。
第九条经营科负责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收集归档;定期对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协助施工技术科对“项目监管系统”已竣工并完成结算的工程,及时收集结算资料并在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监管公司所有资金流向,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保证金等数据应及时收集汇总,便于查询;同时做好工程款及时
发放,保证金及时退还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秘科负责公司三大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管理,做好三大证及时延期年检等工作:对三大证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及分公司;做好公司人员社保、医保及公积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法务科负责对涉及工程项目的相关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事先进行审核,协助分公司及项目部处理经营中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并跟踪落实后续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省外分公司原则上每季度上报分公司经营情况、分公司在当地信用评价系统中的分数及排名(若有)、奖罚情况等内容,由综合科统一收集整理。
第三章奖罚方法
第十四条针对省内分公司及项目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及合同履约奖罚管理暂行办法》对分公司及项目部进行奖罚;针对省外分公司(项目部),根据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有关规定,并结合《暂行办法》进行奖罚。
第十五条分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给公司信誉(信用)造成较大影响并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公司将视后续处理结果对分公司追加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科和施工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