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

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

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分级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控和有必要纳入省厅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厅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省厅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其中位于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扩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初评后报省厅,并抄送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省厅对各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评价程序

省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收集”的原则审核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包括市、县两级的初评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在四川环保网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程序参照省厅执行。

六、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政策法规的厅领导任组长,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工业处、农村处、生态处、建管处、信访处、宣教处、监察总队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对口联系发改、经信、商务、国资、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省环科院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协助厅政法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软件开发升级和网络维护工作。

七、结果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备注:(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情形。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处理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4.违法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5.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酿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三)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四)企业环境信用升级情形。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