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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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

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和评价,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高环保绩效,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三、评价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对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评价。

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排放情况。

2. 环境管理机制:评价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等。

3. 环境投入比例:评价企业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用于环保工作,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保管理人员配备等。

4. 环境责任承担:评价企业是否严格履行环保责任,主动承担环境损害修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5. 环境文化建设:评价企业是否开展了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环保意识,建设良好的环保企业文化。

6. 行业影响力:评价企业在所属行业对环保事业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包括技术创新、环保工作经验分享等方面的影响力。

四、评价流程1. 评价申请:企业可向环保信用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或者由相关环保部门主动对企业进行评价。

2. 资料准备:企业需提供相关环保资料,包括排放数据、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投入情况等。

3. 现场检查:评价机构根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环境监测仪器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现场监测等。

4. 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制定评价报告。

5. 反馈意见: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反馈给企业,企业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6. 审批批准:评价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评价结论,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批准。

7. 结果公布: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1. 优秀标识:对于环保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相关的优秀标识,包括奖励名单公布、优秀企业标识颁发等。

2. 合格标识:对于环保表现合格的企业,给予合格标识,鼓励企业继续加大环保力度。

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法实施办法

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号公告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七条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五)论证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六)论证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七)评价结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一、企业环境管理能力1.环境管理体系:包括企业是否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体系是否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是否进行有效的内外部沟通和协调。

2.环境目标与策略:企业是否明确了环境目标与策略,并制定了相应的行动计划,以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的持续改善。

3.环境原则与责任:企业是否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的所有决策和行动中。

4.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企业是否对环境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控制环境风险。

5.环境性能评价: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环境性能评价,包括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与分析。

二、环境标准的遵守程度1.法律法规遵守: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主动履行环境报告义务。

2.环境监测与报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数据报告,是否对环境异常进行及时上报。

3.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环境敏感项目的建设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排放标准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监测和审核。

5.环境承诺履行:企业是否履行了环境保护承诺,包括对环境改善工程的投资和效果评价。

三、环境保护的主动行动1.资源利用效率:企业是否采用了节约能源、减少废物和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污染物减排措施:企业是否采取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包括技术改进、设备升级和工艺调整等。

3.环境投入与公益事业:企业是否在环保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环境公益事业上投入了相应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4.环境信息公开:企业是否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治理成果等。

5.环境教育与培训:企业是否积极组织环境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和责任感。

以上仅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一部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如能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既有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环境信誉,也有助于推动企业改善环境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基础项+扣分项+加分项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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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
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 10 —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四川”,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三十三条“注重企业质量信用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

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具体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状况;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尚未获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5、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 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12
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18
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11
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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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

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
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
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评价周期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l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化管理。

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其环境信用等级将重新评价。

环保警示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其环境信用可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修复一次,修复评价周期从当年1月1日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四、分级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控和有必要纳入省厅评价范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市(州)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中除省厅评价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十大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上完成。

省厅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其中位于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扩权县(市)环保局负责初评后报省厅,并抄送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初评。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省厅对各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评价程序
省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执行以下程序:
确定参评企业→按照“业务谁主管,信息谁收集”的原则审核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包括市、县两级的初评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等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等级报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反馈企业,并在四川环保网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集有关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组织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告知异议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间)→将公示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报厅务会审议,结果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程序参照省厅执行。

六、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政策法规的厅领导任组长,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污防处、工业处、农村处、生态处、建管处、信访处、宣教处、监察总队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对口联系发改、经信、商务、国资、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

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省环科院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协助厅政法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运行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软件开发升级和网络维护工作。

七、结果运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附件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
备注:(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情形。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2.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处理的;
3.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的;
4.违法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5.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6.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酿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

(三)企业环境信用降级情形。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其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两级。

(四)企业环境信用升级情形。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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