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doc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价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级方法、评价内容及指标、等级确立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绿色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GB/T22120-2008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 CCA-002-2009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规范GB/T22118-200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GB/T23791-2009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企业绿色信用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履行绿色规范的意愿、程度;二是企业自愿节能减排程度及能力。
3.2绿色信用评级对绿色信用主体在某一时期内的绿色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并用特定符号标明其绿色信用状况的活动。
3.3绿色信用等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是否坚守绿色发展的标识,是企业绿色发展水平高低的量化尺度。
3.4绿色信用能力企业或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按照目前的绿色指引规范履行绿色发展义务的能力。
3.5绿色信用等级报告通过采集、加工、评价企业绿色发展指标形成的关于企业绿色等级情况的报告。
4绿色信用评级基本原则在进行企业绿色信用评价的过程中,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主体应遵照下列原则:——客观性:应对采集到的被评对象绿色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方法核实比对,务求真实客观反映其绿色信用状况;——独立性:应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绿色信用状况;——审慎性:在对被评对象进行绿色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被评对象提供的绿色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应持审慎态度;——前瞻性:在客观反映被评对象过去与当前绿色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应侧重对被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说明:
一、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
二、企业因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种(含)以上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扣分事项的,按照扣分最多的种类记分。
例如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又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按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记分。
三、企业因两个(含)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四、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
五、“罚款”类前4项的罚款金额不包含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包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七、记载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连续表格 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标准暨环保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二、厂区环境情况(2分)
1、厂区规划合理,生产区、仓储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科学;
2、厂区环境整洁,道路或者空地全部采取硬化或绿化措施;
3、厂区无恶臭气味,特殊异味,无明显废液滩集或痕迹;
4、厂区物料、废弃物、产品等规范堆存,标识清楚;
5、厂区生产设施或厂房、设备、管道等无明显灰尘或油污积存;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与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率不相符合的扣分。
4、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扣分;
5、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制度不健全,标牌缺失、运行记录不全的,有一项扣分。
5、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扣分。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停止运行后,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的,发现一次扣3分;
4、对比监测超过规定误差范围的,发现一次扣分;
5、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噪声、恶臭气体,其厂界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有一项扣分;
6、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符的,有一项扣分;
7、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扣分;
8、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
(1)水污染因子全年超标1次的,扣分;
六、环境监测和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10)分
1、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操作规程;
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4、企业无组织排放废气、噪声、恶臭气体其厂界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6、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1、没有环保机构和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扣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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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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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
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
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
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
(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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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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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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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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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第一大点:硬性指标(先登入账号填写基本信息,对以下指标进行评分和上传证
备注:以上21项指标为硬性考核指标必须填写好,请仔细填写好每个指标下的小选项和数据!上传好你单位有的各项指标证明材料,每个指标右上角有填报说明可以参考。
第二大点:自愿开展工作情况(加分项)
备注:这部分是属于加分项,不硬性要求完成,没有的可以选择否,有的可以上传证明材料。
第三大点:一票否决情形
备注:一票否决:14项指标中有一项的情况为“否”都视为一票否决企业,自动评价为红牌不合格企业。
不参评企业:停产或关闭的企业,需登入你单位账号在系统上传停产的证明材料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