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aaa评级标准

企业信用aaa评级标准
企业信用AAA评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信用记录:企业历史信用状况,包括贷款偿还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等。
2. 经营状况:企业的经营规模、市场份额、销售收入、利润状况等。
3. 财务指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
4. 管理团队:企业管理团队的经验、能力、稳定性等。
5. 行业地位: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等。
6. 创新能力:企业是否具备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否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7. 社会责任感:企业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感,能否为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8. 风险控制能力:企业是否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有效预防和管理风险。
9. 企业资质和荣誉:企业是否拥有相关资质和荣誉,以及这些资质和荣誉的含金量。
10. 其他因素: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企业与其他机构的关系等。
以上是企业信用AAA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标准可能会因评估机构和
评级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公司国际信用评级方法简析及评级管理建议

公司国际信用评级方法简析及评级管理建议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4期信用评级是对一个经济主体所发行债务的安全性做出的等级分类,并使用标准化的字母符号实现排序、分类和对比,使得抽象的还本付息能力具象化。
国际信用评级是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通行证”,也是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定价基础,其等级的高低往往对于公司的融资成本起到决定性的直接影响。
评级机构一般是从公司基本面、行业状况和国家主权支持程度等维度来综合确定一家公司的信用评级水平,且各家评级机构都有自成体系的成熟的评级方法论。
鉴于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性,公司须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日常工作,加强信用评级的管理和维护。
关于信用评级,穆迪在官网上给出的定义是通过评级符号对信用度进行的分级,每个符号代表信用特点大体相同的一个群体。
通俗地讲,信用评级是对一个经济主体所发行债务的安全性做出的等级分类,并使用标准化的字母符号实现排序、分类和对比,使得抽象的还本付息能力具象化。
公司的国际信用评级结果根本取决于公司的基本面,但同时考虑行业整体环境情况,并最终受到国家主权信用评级的影响,影响的程度与该公司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及受到国家支持的程度正相关。
组织和提供评级服务的机构较多,如经合组织(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再者就是商业机构,如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简称标普)、惠誉等,大型商業银行也会有自己独立的评级系统。
本文以讨论穆迪和标普的评级体系为主。
一、公司国际信用评级的功能信用评级所具备的公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成为一项特殊的、必要的市场媒介,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信用评级在一个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和境外融资方面起到愈发关键的作用。
信用评级机构也因此具有了多重角色,包括现代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看门人”、“安全阀”、“准监管机构”、“定价人”等。
中价协造价咨询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状况、执业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开展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价协依据本会章程对中价协的单位会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但不因单位会员退会等因素中止发布对其的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第四条(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
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第二章组织和原则第五条 (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在中价协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其中企业委员应占半数以上。
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价协秘书处。
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管理机构)、本会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协会和专委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二)行业发展导向与现实相结合;(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依据)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二)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标准等;(三)政府、行业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四)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五)中价协、地方协会或专委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六)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七)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GBT-900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GB/T CCA9002-2009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中国信用行业标准2009-02-28发布 2009-03-15实施中国信用协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术语和定义·54 企业信用评价主体·74.1 征信机构·84.2 信用评估人员·84.3 权利与职责·85 企业信用评价业务·95.1 一般规定·95.2 基本原则·95.3 评价程序·105.4 评价报告·136 管理与监督·166.1 机构管理·166.2 机构自律·166.3 机构备案·166.4 业务报送·16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企业信用评价要素指标·17附录B(规范性附录)信用等级限制性与调级性条款·25附录C(资料性附录)评级结果与信用等级划分·27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五部委《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价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与行业公信力,实现自律框架下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信用协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认证业务的有关会员单位联合制定了中国信用行业标准《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9月27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工作,促进信用评价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制度。
二、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信用评价的机构和个人。
三、评价标准1.信誉度:评价对象的信誉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信用历史、守信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守信等级:根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守信程度、法律法规遵从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评级。
3.风险等级:评价对象的风险等级主要考量其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信用失信、欺诈等行为。
四、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评价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
2.数据分析:评价机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综合考量评价对象的信用情况。
3.评级分类:评价机构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评价对象分为不同等级。
4.结果通知: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通知评价对象,并告知评级等级及原因。
五、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评价对象将被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信誉等级:具有良好信誉记录,守信良好,风险低的评价对象。
2.一般信誉等级:信誉记录一般,守信情况尚可,风险一般的评价对象。
3.风险信誉等级:信誉记录较差,守信情况差,存在较大风险的评价对象。
六、管理措施1.优惠政策:对于优秀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信用贷款、信用卡等。
2.处罚措施:对于风险信誉等级的评价对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信用额度、增加利率等。
3.监管机制:建立监管机制,定期对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
七、监督与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信用评级监督机构,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评估机制:建立评估机制,不定期对评价等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信用评价等级管理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2.本制度解释权归信用评级监督机构所有。
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制定,旨在提高信用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所展现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定和评价的活动。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是对企业信用评价所要求的标准和要素的规定和说明。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
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对外投诉、违约记录、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重要内容。
其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权威性是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制定,以保证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正性是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可操作性是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企业能够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信用问题。
实用性是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评价结果能够为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最后,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当与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相一致。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与市场规则相一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同时,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国际通行的信用评价标准相衔接,以便于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得到认可和信任。
总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增强市场信心、提升国际竞争力。
希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能够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企业的信用建设和经营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星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星级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星级管理是指对企业信用记录实行星级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信用星级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规则第四条信用星级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一星,逐年累加。
第五条信用星级依据信用分进行认定,信用分达到80分以上增加一颗星。
第六条信用分二基础信用分-累计扣分,总分值介于OToo分之间。
基础信用分为100分,在“工程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基础信息系统”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础信用分。
累计扣分根据企业失信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扣分,一般失信每次扣1分;严重失信每次扣20分,完成信用修复的每次乘以0.5记入累计扣分。
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两个部门纳入失信信息扣分的,按最高扣分项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企业每年在信用平台“基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建设协会以及各省(直辖市)、地市级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登录信用平台,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线上审核。
第九条信用委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信息,核查失信信息,生成企业信用分,并出具待授星企业名单提交信用委审定。
第十条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星级进行评定并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授星。
第十一条信用星级结果在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上进行发布,在企业信用档案中悬挂星级标识,并发布统一的电子信用星级证书。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委办公室对年度内存在一般失信的企业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存在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警告提醒,及时整改并撤销相关失信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常晋升星级;无整改或已整改未撤销相关失信记录的企业将暂停晋升星级,下年度不再予以追加以前年度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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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承诺在申请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自律,参评企业需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由于评价过程会采集第三方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相比对,参评企业需签署《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第九条参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纸质版: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协议、会员申请表填写盖章快递至协会。
(二)电子版1.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社保正常缴费明细加盖公章扫描件、信用承诺书、企业信息调查授权委托书、会员申请表填写盖章扫描件;2.提供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当年度没有进行审计的,要提交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需加盖公章;3.已获的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新产品鉴定、科技进步奖、产品免检证书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加盖公章;4.通过的各种资质许可,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社会荣誉/获奖证书(如供应商、银行、工商、税务、其他机构的评价)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5.目前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各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相关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信用管理、客户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等);6.在业务发展、产品市场定位(产品的介绍、产量、产能等),未来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规划及方案,企业文化的情况说明等(如有请详述);7.其他相关证明企业信用的文件。
第十条评审及相关环节流程:分为:企业申报、舆情监测、初评、复审、公示、终审、评价发布、年度复查八个环节。
1.企业申报:企业自愿报名,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提交至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
2.舆情监测:收到企业评价申请后,信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启动舆情监测并出具舆情报告。
舆情监测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对舆情监测结果存在瑕疵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信用评审小组可酌情降低信用等级;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3.初评:信用评审小组将企业提交的资料、第三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报告。
4.复审:信用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出具企业信用等级报告。
5.公示:评价结果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十五天。
公示期间,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信用专业委员会提出。
信用专业委员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对于反映突出的问题经核实做出答复和处理。
6.终审:公示期满后,信用评审小组确定最终结果。
7.评价发布:对获评企业,办法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牌匾证书及信用等级报告。
8.年度复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期间包含两次年审,在年审期间等级会有变化的可能。
有效期满后若继续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的应用:1.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方网站公示;2.其信用标识和标志可展示在获评企业网站及企业宣传资料上。
3.对获评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按照相关共享机制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共享,便于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时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协会本着“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第三方数据收集费、舆情调查费、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牌证工本费、年度复查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
第三章等级释义及评价标准第十三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是信用专业委员会依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制定而成,由综合素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经济偿付能力、社会责任五个部分组成。
同时为了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的更严谨、专业及公平,更好的服务不同行业的会员单位体现行业特性,在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行业个性指标》(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依据《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 22116-2008将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
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详见附件3)。
第四章舆情监测制度第十五条为进一步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发挥舆情监测优势,加强对企业评前、评中、评后的舆情监测力度,预防和降低信用等级评价企业失信行为带来的风险,并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信用专业委员会特制定舆情监测制度。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价前舆情监测,收到企业评价申请后,信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启动舆情监测并出具舆情报告。
舆情监测结果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对舆情监测结果存在瑕疵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信用评审小组可酌情降低信用等级;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年审舆情监测,对参加年审的企业,应先进行舆情监测,方可进入年审流程。
同时综合考虑上一年的季度舆情监测报告,出现负面信息且未整改或未做出说明的,将考虑降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价后动态舆情监测,是对已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进行定期舆情监测。
主要目的是为企业服务,对在监测中发现有负面信息的企业,及时告知并协助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动态舆情监测的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简介和企业官网信息;2.企业行政处罚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3.高法被执行人监测记录和商业欺诈信息;4.法院信息:包括法律诉讼,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等信息;5.网络舆情情况:包括与企业相关的新闻报道、微博关注度和口碑分析;6.网络媒体发布,包括与企业有关的宣传文章等。
第二十条舆情监测信息核实。
对监测到负面信息的企业,将由工作人员与企业进行电话或邮件沟通,以确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动态舆情监测结果的处理办法:1.经核实,对存在负面信息的企业将以邮件形式发送督促函,并指导和协助企业在限期(一个月)内做出整改,整改完成后出具证明。
2.对于已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取消评价等级和公示;3.对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企业,则按负面信息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负面信息按等级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等级。
其中:严重负面信息主要指严重失信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针对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取消其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并以书面材料提交信专委,由信用评审小组决议取消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一般负面信息包括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考虑做降级处理并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对其信用等级的相应调整进行公示。
轻微负面信息包括经营异常名录,消费者网络投诉。
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暂时取消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待企业修复负面信息后恢复其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企业针对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结果证明,可视为失信行为修正。
视企业的修正程度,在中国企业评价协会官网做出相关声明。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保障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整体利益及长期稳定地发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特制订《信用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形式包括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品承载的保密内容。
第二十五条上述信用信息的接触者包括信用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层、与企业对接的客服人员、评审小组成员和系统研发的技术人员等。
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以上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相关人员一旦接触到上述信用信息,均需承担信息保密职责。
第二十七条日常保密措施:1.不在非正式场合公开谈论相关信用信息;2.对存有客户信用信息的电脑应设置密码等相关保密措施;3.不携带客户信用信息参加社交活动;4.对客户信用信息的纸质文件妥善保管或处理;5.对审阅后的信用信息文件及时归档保存;6.发现信用信息文件丢失、失窃、泄密时,需立即上报,及时追查,力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