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集下载

民法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下几点: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
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这些条款
都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
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
在严重的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三、欺诈、胁迫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那
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对业主进行威胁,迫使业主签订合同,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可以随意更改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可以随意更改工程建设要求,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承包商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同时也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2010-8-15) / 已阅14265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理解和适用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发生率,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第一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种情况下,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解释》第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期: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应当合理,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3. 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本。

4. 工程质量: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

5. 其他内容:包括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解释》第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一旦建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建筑施工行业对于企业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这种“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风险。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种情形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分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违反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比如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所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

第六种情形是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在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无效。

规划审批手续是工程项目合法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失,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第七种情形是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的约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

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
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