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7政府令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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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7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2013年9月-11月,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散装预拌砂浆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地区内和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并进入二次结构建筑砂浆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重点检查大施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在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重点检查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和散装移动筒仓安置情况,有无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现场搅拌砂浆、水泥砂浆搅拌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核验施工单位针对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账记录、型式检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

(三)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状况。

三、组织实施(一)检查形式本次检查分为施工企业自查、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查三个阶段。

1、施工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企业应成立检查组对集团所属工程及二级公司所属工程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及时改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2、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监督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建材使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对属地内在施工程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然而,建筑工地现场环境混乱、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等问题也屡屡发生,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困扰,对施工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此,北京市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文明施工作出了相应规定,力求营造和谐施工环境,为市民带来更好的生产和生活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安全资料管理和监理、检查及监督等。

其中,条例第二部分规定了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求。

要求建筑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清扫,保持干净整洁;要及时处理枯叶落叶等垃圾,不得堆放于工地周边。

条例第三部分对机械设备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

要求建筑单位在施工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并应设置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和保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条例第四部分则对建设工地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

建筑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全面落实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操作、存在隐患的环节等,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条例第五部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用语及行为规范。

明确强调工地内严禁出现污言秽语、横冲直撞、互相推搡等违规行为,要做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条例第六部分主要规定建筑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资料,并妥善保存,确保安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监理、检查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利等相关内容。

实施效果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实施,让城市建设工地变得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施工单位牢记条例要求,提高了对建设工地管理的重视度,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条例的实施也让建设工地的环境、施工过程更加文明和有序,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率,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而施工现场作为建设工程的核心环节,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施工前期准备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则需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施工现场的布置与规划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遵循合理、紧凑、方便施工的原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施工进度要求,合理划分施工区域,设置施工道路、材料堆场、加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等。

施工道路应当保持畅通,并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防止积水。

材料堆场应当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加工场地应当设置防护棚,配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消防器材。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域分开设置,并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生活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实行旁站监理制度,做好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Beij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measures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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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2、篇章2:第二章安全施工模板通用版3、篇章3:第三章绿色施工例文(标准版)4、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文档(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附则样本(标准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

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

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

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标准。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坚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不得使用粘土砖或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

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应设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板。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和张贴安全标语,且书写正确规范。

第八条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

第九条施工现场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场内不得积水,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四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环路以外沿主要街道的两侧施工现场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

其它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棚必须全封闭,并配备喷雾除尘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成品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撒,清理中应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消纳,垃圾清运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倒乱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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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政府令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

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二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应当符合消防、通风、卫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气,防止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未包括安全生产或者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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