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与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第一条第(一)款1-7项〕类同的行为;2.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3.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4.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5.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6.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7.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严重过错,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1.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2.信号灯禁行时,横过道路诱发事故的;3.翻、跨、钻隔离设施诱发事故的;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紧急刹车无法避免事故的情况),急穿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诱发事故的;5.夜间在车行道躺卧诱发事故的;6.嬉闹、玩耍、突然闯入车行道诱发事故的;7.攀爬车辆诱发事故的。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主动型行为一、车辆未按规定通过路口1. 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2.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4.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5.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6.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7.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8.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9.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10.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11.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12.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13.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14.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二、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15.法第35条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16.法第38条车辆违反禁止驶入交通标志、道路中心标线规定通行17.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三、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18.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9.法第47条第2款、办法第50条第2款第1种行为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0.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21.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22.办法第50条第1款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让行23.办法第50条第2款第2种行为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24.办法第50条第3款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没有让行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25.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26.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27.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48条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五、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29.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30.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32.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34.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六、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行车间距35.法第43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6.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七、机动车不按规定掉头、倒车3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38.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39.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40.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未确认安全,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41.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八、车辆未按规定超车42.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43.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44.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45.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46.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47.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48.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49.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50.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越非机动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九、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5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十、不按规定通行52.条例第63条第4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53.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39条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54.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第3种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55.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6.法第63条行人扒车、强行拦车57.条例第74条第3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8.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5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被动型行为一、车辆、行人不按道行驶、行走60.法第36条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61.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62.法第37条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63.法第48条第2款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4.法第48条第3款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65.法第55条第1款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66.法第67条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67.条例第20条第2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68.条例第44条第1款、办法第46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69.条例第47条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70.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71.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72.法第57条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73.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未使用驯服的牲畜74.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75.法第60条驾驭人离开车辆时,未拴系牲畜。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疲劳驾驶是指驾驶员因疲劳而无法保持正常驾驶状态的情况。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 、判断力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疲劳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解: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是事故 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和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例如,如 果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或者闯入了对方的行驶路线,那 么这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图解
•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非 机动车的行驶状态和道路使用权限。例如,如果非机动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那么非机动车一方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 或者超速行驶,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的责任方。
无证驾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无证驾驶事故中,若无证驾驶者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者全责。
若正常行驶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正常行驶车辆负 主要责任。
若因第三方障碍物或动物导致碰撞,双方车辆均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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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酒驾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先行的;或下坡的一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居民居住区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未满12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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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两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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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级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它不仅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更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是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只有了解了其分类,才能更好地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1.轻微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不大,车辆没有倾覆、停车后可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2.一般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较大,车辆可能发生轻微倾覆,但车辆可以自行行驶的车辆事故。
3.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巨大,车辆可能发生较严重倾覆,车辆无法自行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车辆间碰撞或一方车辆与路边固定物体轻微碰擦、摩擦所造成的损失极大,多辆车同时受损,车辆发生严重倾覆、并引起严重伤亡的事故。
二、根据车辆种类进行分类1.汽车事故:指汽车被擦碰、追尾、侧翻、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造成财产损失或车上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事故。
2.摩托车事故:指急弯、速度太快等原因引起的摩托车侧翻、撞车、自身滑行翻滚等交通事故。
3.公交车事故:指公交车与行人、轿车、摩托车等车辆发生碰撞、侧翻、冲入人行道等交通事故。
4.货车事故:指货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涉水、侧翻、货物掉落等事故。
5.小型车辆事故:指小型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车辆失控、刮擦、车窗破裂等事故。
以上车辆种类的事故分类,让我们了解了不同类型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风险。
三、根据事故发生的位置进行分类1.路段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碰撞、撞上拦路障碍、撞上交通标志和道路设施等事故。
2.路口事故:指车辆在路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直行车辆、左转车辆和右转车辆的事故。
3.追尾事故:指一辆车追尾另一辆车的事故。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件之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并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类型进行分类。
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
驾驶员
1.酒驾或醉驾
2.超速行驶
3.闯红灯或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4.反向行驶
5.疲劳驾驶
6.不按规定让行或强行变道
7.手机等电子设备驾驶
8.驾驶无牌车或超载车辆
9.违反规定使用灯光
10.行驶不当或逆行
行人或乘车人
1.闯红灯或越过限制线
2.不按规定过马路或横穿马路
3.在非指定地点上下车
4.打电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行为
5.未正确系安全带或未佩戴头盔
6.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或丢弃物品
7.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事故分类表
按类型分类
车辆碰撞类
1.直线碰撞
2.侧面碰撞
3.尾随碰撞
4.撞固定物事故
非车辆碰撞类
1.行人碰撞事故
2.自行车碰撞事故
3.事故逃逸
4.翻车、侧翻等事故
按责任分类
全责方
1.单方事故
2.多方事故
同责方
1.小碰擦
2.收罚存款
合责方
1.局部事故
2.交通共同疏导事故
以上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表。
希望大家在驾驶和行走过程中,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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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1. 1044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203830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8. 2052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9. 206913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0. 304310通过环形路口,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11. 304320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12. 305411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13. 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15. 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16. 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21. 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22. 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23. 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24. 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5.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26. 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27. 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32. 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34. 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35. 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36. 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37. 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38. 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39.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7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44. 204910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45. 204920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47. 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 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 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 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 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54. 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的。
57. 2060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58. 206311夜间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59. 206312夜间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60. 206313夜间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除外。
61. 305011夜间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未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62. 305320夜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未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的。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63. 205410机动车装载长度、宽度、距地面高度违反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64. 2062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的。
66. 20631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乘客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69. 105410未避让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70. 106210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71. 106210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进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间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时,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未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75. 203912红灯亮时,进入人行横道的。
76. 207411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车行道坐卧、嬉闹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业、维修、养护人员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79. 305712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待车停稳后上下车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未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候车与进出站的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发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避让来往车辆的。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85. 103110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86. 103220施工作业单位未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