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铁建设[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11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将《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九年六月一日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与铁道部有管理关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管理职责。
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二章追究内容第五条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
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5.其他违规行为。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认定为重大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组织处理或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主管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管理人员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终止试用期、停职的组织处理或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责任追究决定
1.检查组、调查组应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核实、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一般责任的追究建议送建设单位,较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重大责任的追究建议报铁道部。铁道部检查组或调查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时报部领导。
2.建设单位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立即组织研究,认定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超出开工报告批复范围组织建设的;土地、节能、环保等未经批准同意工点开工的。
3.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监管不力的。
4.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已验工程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监管不到位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前言作为一种大众交通工具,铁路交通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铁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铁路交通的安全,加强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铁路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乘客伤亡事故:包括行车中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害的事故。
2.现场设备事故:包括铁路车站、车辆、线路等设备发生的事故。
3.生产指挥、管理事故:包括生产组织、指挥、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
4.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铁路交通所处的环境因铁路交通事故污染导致的事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1.事故责任人:按照事故的直接原因,可以划分为本人负事故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重大领导等责任人。
2.事故原因: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首先查明事故的原因,以便于划定事故责任。
3.联合追究: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联合追究的方式,追究多个责任人的责任。
4.赔偿: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应该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具体如下:1.案件情节轻微的:一般情况下,属于责任人属于轻微过失的情况,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对于因现场违反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生产环节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生产环节问题造成事故的,责任应当由生产部门承担。
4.系统设计问题造成的:如果是系统设计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技术负责部门承担。
5.行业问题造成的:如果是行业问题导致的事故,责任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孕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32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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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4326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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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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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1118(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of railway traffic accidents and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
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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