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2.《刑法》:“过失犯罪”章节对过失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等情形进行规定;3.《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适用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进行处罚的特殊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对象1.安全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如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3.监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如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4.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刑事处罚:对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3.经济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如罚款、赔偿等;4.行政问责: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如诫勉、警告、撤职、降职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实施原则1.全面公正: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偏袒、不包庇;2.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从严惩处,以倒逼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管理;3.效果导向:强调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预防为主;4.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生产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也不例外,自2002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一共有102条,其中第九十二条是关于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行政或者民事责任。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应承担修复工作、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和罚款等责任。
当然,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还可能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关闭、撤销或者注销企业等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个人责任,该条款要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事故的责任。
如果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有违规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其他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技术人员等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也将面临处罚。
《安全生产法》的第九十二条对于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对于推动安全生产的改进起到重要的作用。
首先,该条款明确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增加了责任的可行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
这有助于形成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自觉,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
其次,该条款的规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生产过程中,人们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追究,能够提醒人们要时刻关注安全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为谁都不愿意为自己的过失和疏忽付出代价,因此追究责任可以更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该条款强调了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惩罚,这也提高了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动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他们的安全观念和行为决定了企业的安全水平。
通过对他们的追究责任,可以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追究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和责任分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从而推动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在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确保追究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确保处罚、补偿等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二)事故责任主体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应当从责任主体层面展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四)罚则和赔偿的科学合理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罚则和赔偿标准。
罚则应当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应当基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既要确保罚则和赔偿的威慑力,又要注重公正平等,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责任主体追究(一)生产单位的责任追究: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防护工作等。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法追究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风险防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充分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追究到人的原则。
第九条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受理合一原则,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并给予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管理制度;(二)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三)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购买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六)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事故事件;(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其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二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职工个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职工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行政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这样的规定旨在强化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了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一种法治的体现,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这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并不够严格,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惩罚,从而影响到了整个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安全意识的提高。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大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惩治力度,让他们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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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主要部分)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和追究。
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
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装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