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无论是因生产活动还是其他原因所致。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责任明确、追究公正、惩罚有力、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每个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系统责任三个层次。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第六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第七条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员,但其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或者扩大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对于安全事故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运行不畅等问题的,应当追究系统责任。
第十条对于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当积极开展善后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搜集、核实相关证据,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
(五)对于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罚,确保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主要领导责任人,应当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七)对于系统责任人,应当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由相关部门主管的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或批评教育。
(二)书面警告或批评教育。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与追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人员的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应坚持主动防范、预防为主的原则,注重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九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现场勘察记录、事故调查报告、相关人员证言等。
第十一条在事故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的公正、真实和完整。
第十二条根据调查和证据,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应进行责任认定,区分轻重缓急。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可以依法采取降职、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在安全生产中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六条在责任认定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以及责任人员的过错情节,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事故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企业形象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整个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管理人员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人员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他们的安全操作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发生与否。
2.责任追究的程序(1)事故责任调查: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事故责任调查程序,详细梳理整个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确定责任主体。
(2)责任划分:根据调查结果,将责任主体进行划分,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人是直接参与事故的人员,次要责任人是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措施未能采取措施的人员。
(3)责任追究:依法对主要和次要责任主体进行惩处,一般可能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严重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追究的效果通过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倒逼企业领导层以及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同时也能够舆论监督,形成企业文化中的安全责任意识,使企业形成公开、透明、规范的生产运作机制。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针对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
1.培训对象和方式(1)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员工,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应该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2)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可以通过举办安全教育讲座、组织员工参观学习、开展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2.培训内容(1)基础知识:培训员工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的责任追究,合用本制度。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 (降) 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即将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即将汇报值班领导和有关科室值班人员。
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并即将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汇报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三)事故伤亡情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事故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在要即将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11、发生人身事故的单位对因迟报、瞒报造成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负全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____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需要对该事故进行报告,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要求:生产单位需要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原因、影响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2. 责任追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整改措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题,相关部门会要求生产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单位按照规定落实责任,并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并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进行明确和追究,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各个生产场合、车间和办公场合。
全部员工、职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员工伤亡或资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企业管理层是本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管理层应当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部门、车间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负有严格的组织、引导和监督责任,确保生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的重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安全情形负有全面的责任,并组织做好生产安全工作。
第八条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订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全面监督和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九条员工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执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在工作中注意安全,乐观参加安全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管理层应当确保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的安全性,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应急处理本领,熟识逃命通道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门、车间的重要负责人应当订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三条安全员应当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层,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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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铁煤集团建设公司安装工程项目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项目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依法治理。
根据当前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的搞好安全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部分、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经理负责,经理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
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
每次罚款200元;请节严重的报交总公司处理。
8、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
每次罚款50元。
9、连队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
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条、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
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连队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
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连队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经理汇报。
每次罚款50元。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
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
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报总公司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每次罚款100元。
9、无故不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听安排。
每次罚款100元。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生产技术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规定许可开工。
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1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允许开工者罚责任人200元。
11、所有的规程必须实行会审制度。
不经过会审的规程措施,无经理签字的一律无效。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安检站牵头,每季度检查一次。
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部门主管罚款100元。
第三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
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1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100元。
5、工程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
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6、各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单位主管和技术员必须组织每周二的安全活动,不组织每次罚款50元;参加人员达不到出勤人数80%,每次罚款50元。
8、必须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
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元。
10、部门主管未对新调入本队的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罚部门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
第四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元;罚部门主管各50元。
2、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100元。
3、安监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监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向值班领导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500元。
4、安监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
每次罚款50元。
5、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100元,若造成事故罚
款500-1000元。
6、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灯泡、矿灯拆卸专用工具、酒后下井,每次罚班长50元。
7、对喝酒、携带烟火、矿灯灯泡、灯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500元处分;并追查矿灯灯泡来源,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元。
8、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1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50元。
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5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部门主管各50元。
以此类推
第五条、其他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施工中,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该头(面)500元,现场班长以上的领导各罚5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
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各5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元,并罚当班2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矿车、电机车,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5、严禁用溜子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6、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