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重大火灾事故;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体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这一核心理念,全面强化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一、追究原则1、发生事故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分析,确定出事故的性质、类别,分别从施工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检查、设备材料、等方面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进行追究.2、凡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其他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参与管理的有关管理人员联责追究其管理和领导责任,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联责追究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技术失误的追究技术人员的管理责任,属采购、供应、加工制做、验收等环节问题的联责追究其相关责任.3、直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违章指挥者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违章作业者为第一责任人.4、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均按直接责任人追究处理。
5、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协作工种为直接监护人或一方为指定监护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岗位工种脱岗或维修工种检查、维修、试验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追究直接责任。
6、作业规程、措施与现场条件严重不符,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指导安全生产,所造成的事故,追究技术副厂长的直接责任。
7、采购供应人员或验收人员,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所导致的事故,追究采购、供应及验收人员的直接责任。
8、现场施工偷工减料埋下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追究施工人员的直接责任。
9、私自采用不合格原料加工制作安全设施或保护性设施导致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10、特殊事故经分析定性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追究处理。
二、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范围1、因责任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
2、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3、现场存在重大和次重大隐患的。
4、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5、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6、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轻微伤事故追究1、发生轻微伤(一般工伤)事故一人次,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定性。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问责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责任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会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责任,从而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它可以促进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相关责任人一定程度上存在行政失职、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加强责任追究可以推动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最后,它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向社会公众传递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醒人们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1.原则一、科学公正。
责任追究应该立足于客观事实,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盲目追责,也不得包庇迁就,确保对无辜者的充分保护。
2.原则二、依法依规。
责任追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常治、依法严惩,增加追责的威慑力。
3.原则三、从严从重。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根据其追究责任的程度、给予相应的惩处,以增强责任追究的实效性。
4.原则四、分级负责。
责任追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对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进行区分追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追究责任。
三、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步骤1.事前预防阶段。
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2.事中监管阶段。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问责制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精神,加强矿山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级领导和专业部门负责人预防第2条中的安全隐患、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致命事故;2、因责任造成重大逃生事故;3、矿井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4、已识别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开工;5、经集团公司检查后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检查制止,情节严重的;7、隐瞒、不上报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产后未经验收即组织生产;10、负责抢救伤亡事故的医院未及时报告;11、其他对安全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根据行政责任的大小,行政处罚分为七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着检查;7、开除。
第四条:行政问责的执行程序1、成立行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安监处及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项目后,由安监处负责立即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力资源中心、纪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单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处以罚款100元。
3、通过调查分析,按照本《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其他相关文件,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因违反安全规定、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重大隐患是指存在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的潜在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和消除可能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为了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我国建立了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在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中,从制度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责任主体:对于重大隐患责任追究,主要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等。
这些责任主体应对其所管理的环境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责任追究方式:对于重大隐患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等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追究责任,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促使责任主体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3.责任追究的程序:在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程序,确保责任的公正、合理的追究。
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调查报告的制作、责任主体听证等环节。
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责任的追究公开、公正、透明。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因违反安全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的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责任主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主要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他们应对事故发生前采取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2.责任追究方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等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实现警示效果,确保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
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6篇)

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____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四)____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____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____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党总支书记隐患排查职责(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三)每月至少____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____有关部门实施;(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事故应亲临现场____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第四条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安全事故范围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害的轻伤、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三级、二级、一级幸免事故。
2.安全事故汇报、处理程序2.1事故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30分钟内必须汇报。
现场有安监员的,由安监员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处;现场施工负责人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处值班人员及本单位值班或分管人员。
现场无安监员的,由现场施工负责人向调度室、安监处值班人员汇报,并根据调度室的指示立即组织处理。
发生安全事故1小时以内区队值班或分管人员必须向安监处值班人员汇报,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的简单经过、伤者情况等内容。
2.2安监处值班人员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并及时通知安监处分管安全处长、安全矿长,现场没有安监员的及时安排安监员到位,及时询问井下救护情况。
2.3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做好安全事故记录并按照调度值班程序进行汇报,并及时安排调度井下救护情况。
2.4安监处根据安全事故性质,按照程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当天发生的事故必须于24小时内分析完毕。
3.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原则3.1发生事故必须确定出事故的性质、类别,分别从主体管理、专业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检查、辅助服务环节等方面确定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同责追究。
3.2凡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其他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参与管理的有关专业管理人员联责追究其管理和领导责任,安全监督监察人员联责追究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属于技术失误的追究技术人员的管理责任,属采购、供应、加工制做、验收等环节问题的联责追究其相关业务科室责任。
3.3直接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违章指挥者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违章作业者为第一责任人。
3.4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管理人员,均按直接责任人追究处理。
3.5在现场直接参与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协作工种为直接监护人或一方为指定监护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岗位工种脱岗或维修工种检查、维修、试验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追究直接责任。
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安全事故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害。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及责任追究制度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二、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制度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为了预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并对各个工作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给予重点关注和防范。
此外,规章制度还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配备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例如,在高温作业环境中,应配备防火服和耐高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在危险品储存场所,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泄漏控制设备等。
3. 巡检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这一环节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巡检制度和隐患排查流程,并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同时,发现的隐患问题应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安全事故。
三、责任追究制度1. 安全责任的明确企业应明确安全责任,任命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2. 事故责任的界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对于事故中存在的管理失误或违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制度追责和惩处措施为了确保安全责任的履行,企业应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追责和惩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纠正,对失职行为的严厉处分。
同时,企业还应将责任追究的结果向员工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隐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及时排查、认定和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新疆公司安全大局稳定,特下发此责任追究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各子公司矿(厂),要按照公司要求,认真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五定”要求进行整改。
重大隐患的认定,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永煤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永煤控股【2011】622号)执行。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要按照圆锥形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从上之下一级一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1、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副职1000元/条处罚,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500元/条处罚。
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
2、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1000元/条处罚;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2000元/条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3、查出一个单位专业系统有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新疆公司相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比照矿(厂)同级别领导降低一个等级处分,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主管、施工区队主管4000元/条处罚给予并纳入“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4、凡被上级查出应整改而未按时整改隐患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也必须比照事故给予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追究依据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二)、责任的划分1、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2、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3、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1、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50%罚款。
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的100%进行罚款,对当日值班领导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100%进行罚款。
对事故区队主管按抵押金的200%进行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4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2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扣除该单位当月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
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抵押金的200%进行罚款。
对其他副职按安全抵押金的50%进行罚款。
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免职并给予安全抵押金300%的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8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40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4)、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沉淀该单位全部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
对事故矿井的主要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的400%罚款,其他副职按其安全抵押金的100%罚款。
对事故区队主管就地免职并给予安全抵押金400%的罚款、当日值班领导罚款16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8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5)、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沉淀该单位全部安全抵押金,并且当月不发安全奖,对事故矿井罚款30万元。
事故单位分管副职免职,主要领导降职并按其抵押金的400%罚款,事故单位主管就地免职并按其安全抵押金的500%进行罚款。
当日值班领导罚款3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科长各罚款16000元;凡发生一次2人或年内累计2人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主要领导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职务,相关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上双倍处罚。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1万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罚款2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5)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7)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8)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米以内;9)小型物件坠入井筒;10)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11)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12)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13)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1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15)猴车卡座造成钢丝绳断股或停运时间6小时以上的;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坠落的;基坑开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17)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区队长分别罚款20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6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2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5)无风巷道未及时打栅栏或没有警示牌的;6)不按规定时间撤除采煤工作面设备的;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8)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9)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11)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米以上的;12)大型物件坠入井筒;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15)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6)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18)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19)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行政正职和技术副职分别罚款3200元;对事故单位主管、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400元。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8)应密闭巷道24小时内未封闭且没有采取可靠措施的;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米(含10米)、冒顶高度1米以上;12)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