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简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公共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社区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限第五条:物业管理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如需变更物业管理方,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
第六条:物业管理方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小区内明示公告。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方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的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物业管理方应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费用收取与使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照公共区域面积和私有部分面积的比例缴纳,并在小区内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洁、安全防范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道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对费用使用提出质疑,物业管理方应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方指定的时间内,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并表决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法参与小区规划、建设、装修等事项的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情况,并提出维护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章违规行为与处理第十七条:业主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用的房屋、建筑物、设施和场地等实物资源进行维护、运营管理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质量优良、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并及时公布物业管理费、服务内容及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管理、安全监控、维修养护、供水供电、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居民需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维修养护需要,合理使用预算,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同时,应当提高维修养护的效率和质量,并及时处理居民维修请求。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提高环境整体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防止乱停车现象,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确保小区交通秩序和居民停车需求。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公共区域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向业主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分类计费,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对物业的共同管理权。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资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四)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人:温家宝类别:行政法规首次拟定:2003年06月08日实施时间:2007年10月01日修订日期:2007年08月26日,2018年03月19日目录.1制定原因.2发布信息.3修订内容.4条例全文.5内容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X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一切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集会事划定规矩;(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地方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住户选举产生。
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沟通、协调、监督的角色。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明确物业管理目标和任务,并定期向业主或居民公开。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修缮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规范、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共事务管理,如小区绿化、道路、电力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二)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如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巡逻等;(三)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如小区清洁、垃圾分类等;(四)基础设施维护和维修,如电梯、水、电、气等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五)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如小区门禁、停车场、健身房等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业主和住户的投诉和意见,保证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或居民开展文明公约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区文明素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楼栋、房屋面积等方式缴纳,用于小区的维护、维修、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公开清算,并向业主或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明细。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说明,并接受监督。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和服务职责,维护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条件1. 具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的法人资格。
2. 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
3. 设有合格的物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4.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退出条件1. 企业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 企业自愿退出,需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共同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
4.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3.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损坏公共财物。
4.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1. 绿化、清洁、安全等日常维护服务。
2. 维修、保养共用设施设备。
3. 处理业主投诉、意见和建议。
4. 组织业主会议,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合理合法。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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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维护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组织实施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涉及物业所有单位、业主、租户、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和合作,共同维护、管理物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合理分配管理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组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有完善的管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
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诉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规模,设立物业
服务中心或者物业服务站,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全
面掌握物业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居民的联系,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使用权
第十八条业主是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物业的共有人,享有
对自己的建筑物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
管理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和更新,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并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分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商业办公区物业的结构、
用途、外观等,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租户和经营者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约定
的方式使用物业,不得违法使用、转租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使用方面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
原则,向业主、居民提供物业的使用信息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物业维修
第二十四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应当及时、高效进行,确保设施的
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台账,定期检查设
施的使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六条物业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分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设施的更新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费用
由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分担。
第五章物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
保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物业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物业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防范盗窃、火灾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建立合
作关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
物业安全。
第六章物业卫生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卫生管理制度,保
持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物业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扫、消毒公共区域,处理
垃圾和污水等环境问题。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物业卫生管理规定,保持
物业的卫生环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业主和居民的合
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和居民违反本法规定,妨碍物业管理单位正常
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