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优化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护环境卫生的目标,推动社区共建共享,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依法依约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修缮;(三)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措施的实施;(四)居民投诉处理及维权服务;(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公示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品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费;(二)公共维修资金;(三)设备设施维护费;(四)其他经物业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依法依约、公平合理,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增收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付方式、后付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明确告知业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监督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收费具体情况等,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服务标准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 业主投诉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物权的享有和保护等内容。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ac90f9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4f.png)
详解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最新条例全文]一、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物业管理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利益、 convenience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组织和运作,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利益、 convenience 执行。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二)有与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场所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面积、地点;(三)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五)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物业法全文2024

物业法全文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维护物业的共有部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物业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第十条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物业的共有部分第十一条物业的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有权查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记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之间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物业一般是指小区服务机构,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居民的供热、供电、天然气等问题都可以找物业解决。
但是居民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物业一般是指小区服务机构,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居民的供热、供电、天然气等问题都可以找物业解决。
但是居民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仓储物流中心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服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和谐关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区的民主自治原则,听取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物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自身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社区特点和需求,合理规划物业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居民和物业所有人的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提升社区居住环境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公共绿化和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保障社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便利服务,包括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快递服务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和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提供维修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以及居民住房的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人根据所占份额共同承担,具体由物业所有人大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者确定。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带养护费、安全管理费、便利服务费、文化活动费、维修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者应及时向物业所有人公布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接受物业所有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合理适度,物业管理者不得随意增加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收取费用。
物业法

大家来看《物业法》,特别是第十八条!第十一条后面部分也仔细看看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法全文2023

物业法全文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用地、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
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负责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按需提供服务;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协商一致。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四)推行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五)开展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一)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更新;(二)提供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三)制定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安宁;(四)履行配套设施监管和维修责任;(五)提供物业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代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二)提供安保、保洁、绿化等增值服务;(三)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四)提供社区商业服务,方便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五)为业主提供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符合相关条件,经许可机关审批才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情况和业主需求合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费用构成、费用标准、费用支付方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物业一般是指小区服务机构,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居民的供热、供电、天然气等问题都可以找物业解决。
但是居民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物业一般是指小区服务机构,物业管理直接关系着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居民的供热、供电、天然气等问题都可以找物业解决。
但是居民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