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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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追究主体:
-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2. 追究方式:
- 警告;
- 罚款;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 暂停生产经营活动;
- 拘留;
- 吊销许可证;
- 追究刑事责任等。

3. 追究标准: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但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伤亡事故或安全事故,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依法进行告诫、警告等教育措施。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厘清责任,促使相关责任人改正错误,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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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安全投入
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投入,积极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
组织应急救援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监督安全生产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安 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组织对企业的生产设 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 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 消除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和沟通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 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 况,并保持沟通畅通,协调资源 进行处理。
Part
04
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
事故调查组成立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立
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 门和专家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全 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原因。
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 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处理建 议和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
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排查。
排查内容
3 重点排查生产设施、设备
、工艺、作业环境等方面 存在的安全隐患。
隐患报告渠道和要求
报告渠道
隐患报告可通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系统、电子邮 件、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
报告要求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描述、位置、可能导致的后 果、紧急程度等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报告时限
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和步骤
分析方法
事故原因分析可采用因果分析法、故 障树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事故现场 、相关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调查 ,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分析步骤
首先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然后 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接着对 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最后综合 分析各方面因素,确定事故原因。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八种。

4、矿山部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矿山部班子成员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部发生重伤事故或重大隐形事故,矿山部班子成员责任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山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公司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对矿山部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在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分。

7、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8、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因措施没有及时落实,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9、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副总、部门负责人、技术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10、因措施审查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对有关分管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2、规程措施未进行技术交底和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对有关技术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3、无安全操作规程、无措施施工、违反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对专业部门分管责任人、坑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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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草坪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内有责安全事故。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李光明老师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导、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

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要求学校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校长与支部书记,校长与班主任、任科教师、重点部位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工作落实力度。

依照本办法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全校教职员工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模选优资格;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并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视情节扣罚20-50元和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
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每节体育课体育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心理、身体伤害,值周教师或教职员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周教师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

班主任或值周教师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 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

购进、出售腐烂变质食品,食堂管理人员、承包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管理制度的。

(7) 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的。

(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安全隐患的班级或教师对工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
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聚众闹事(注:3人以上就可认定为群架、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

(12)学生旷课逃学、跳墙。

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危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

违章操作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为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校具伤害、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

不能按时传达或教授学生安全教育内容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和发现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者。

(17)不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

(18) 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危险药品记录不详细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扣罚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模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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