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三、事故分类及责任追究1. 事故分类(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责任追究(1)直接责任: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因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2)间接责任:指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3)领导责任: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因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 事故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等。
(2)对事故发生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3)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简介《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第537号令颁布的,于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事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认定方式和追究责任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会简要地介绍《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主体和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事故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所雇用的专业人员、承包商、生产、运输、维修和使用单位等。
对于责任的认定,以上述主体的行为为依据,以事故发生之前的行为、作业程序、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作出评估,逐一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的程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在追究事故责任的程序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进行事故调查,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发生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其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资格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负责制余额达人应同时开展相关补偿、赔偿和救护工作。
最后,根据针对性地追究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员、单位,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行政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
意义《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强化企事业单位和专业行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义上非常重要。
它强调了事故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方式,同时规定了针对性的责任追究程序。
通过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事故责任的主体追究意识和安全意识,进而推动安全生产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论《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认定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更好地促使生产主体加强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安全。
2024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2024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平、高效进行,确保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事故责任追究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事故调查组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五条【立案】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及时立案,明确追究责任的性质、范围和主体。
第六条【调查取证】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七条【听证】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依据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责任追究决定】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依法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告知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
第九条【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责任第十条【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组织等。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对于事故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监管部门责任】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主体的监管,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应当包括对事故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刑事追责】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开展审判。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和方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责任的划分:明确了事故责任的主要划分原则,包括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共同责任。
2. 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报案、立案、举证、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3. 事故责任的追究方法:明确了事故责任的追究方法,包括调查取证、鉴定、勘验、调解、裁决和赔偿等。
4. 受害人权益保护:强调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受害人的权利、补偿标准和索赔程序等。
5. 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6. 处罚措施:规定了对违反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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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以及《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内教学、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和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四条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根据发生事故造成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Ⅰ级安全事故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500,000元以上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二)Ⅱ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5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Ⅲ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或重伤,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10,000元以上及50,000元以下学校直接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Ⅳ级安全事故无人员伤亡,且学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本条款“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实验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
二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安全管理规定》中各安全分委员会职责分工,根据事故的类别,报告生产与实验室安全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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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体系文件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QG/HBYT 174-2014修改次数:0 发行版本:D页码:1/10 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责任追究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油监〔2010〕5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3 术语及定义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道路交通事故: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3.3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2014-06-25发布2014-2014-06-25实施QG/HBYT 174-2014 页码:2/10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4 环境事件: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5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3.5.1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3.5.2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3.5.3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5.4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4 职责4.1 公司纪委监察处为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油田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4.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和责任认定。
5 管理工作流程图QG/HBYT 174-2014 页码:3/10QG/HBYT 174-2014 页码:4/106 管理内容6.1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2 责任追究范围6.2.1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6.2.1.1 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与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6.2.1.2 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6.2.1.3 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1.4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6.2.1.5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6.2.1.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6.2.1.7 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6.2.1.8 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6.2.1.9 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6.2.1.10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6.2.1.11 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6.2.1.12 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QG/HBYT 174-2014 页码:5/106.2.1.13 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6.2.1.14 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6.2.1.15 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6.2.1.16 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6.2.1.17 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6.2.1.18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6.2.1.19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6.2.1.20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2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6.2.2.1 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6.2.2.2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6.2.2.3 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6.2.2.4 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QG/HBYT 174-2014 页码:6/106.2.2.5 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2.6 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6.2.2.7 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6.2.2.8 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6.2.2.9 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6.2.2.10 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6.2.2.11 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6.2.2.12 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6.2.2.13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6.2.2.14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6.2.3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6.2.3.1 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6.2.3.2 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6.2.3.3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6.2.3.4 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QG/HBYT 174-2014 页码:7/106.2.3.5 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6.2.3.6 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6.2.3.7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6.2.3.8 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6.2.3.9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6.2.3.10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6.3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6.3.1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6.3.1.1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2 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3 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6.3.1.4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QG/HBYT 174-2014 页码:8/10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6.3.1.5 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1.6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6.3.2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6.3.2.1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6.3.2.2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6.3.2.3 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6.3.3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6.3.1、6.3.2给予QG/HBYT 174-2014 页码:9/10相应处分。
6.3.4 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