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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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它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更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法律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民事赔偿,可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当发生事故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行动,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监管,以及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和总结。
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溯制度为了更好地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我国建立了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企业改变、撤销,也能够继续追究其责任。
同时,通过追溯制度,可以查明事故真正的责任人,避免责任的漂移和推卸,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责任人,我国建立了责任分级制度。
这个制度将责任人划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同层次。
主要责任人通常是企业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最重;次要责任人指的是负有直接监管职责但未履行的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则是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通过责任分级制度,有助于对不同责任人进行具体、公正的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2·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组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____组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调查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设立调查机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调查机构,负责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的原因、过程和责任。
调查机构应有独立性,由专业人员组成,对调查结果负责。
2.确定调查责任人:对于每起安全生产事故,应指定一名调查责任人,负责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告调查结果。
调查责任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准确、全面地开展调查工作。
3.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应从现场勘察开始,收集事故发生前的资料、记录、证据等,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
同时,还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聆听目击者的证言,以便全面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责任人等信息,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法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赔偿责任等。
2.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包括降低或取消行政职务、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停产整顿等措施。
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
3.经济责任: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承担事故造成的人员医治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及安全生产整改费用等。
对于严重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还应当追究其个人财产责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4.监管责任: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失职行为,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提高监管力度和效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故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者目击者应当立即向上级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原因、损失等相关信息。
2.事故调查:上级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包括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
3.责任追究:对于事故责任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的追究。
责任追究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通常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刑事责任则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如轻伤、重伤、死亡等。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的原因,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可能包括技术改进、设备更新、安全培训等。
5.事故报告公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加事故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通过以上步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实,增强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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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严重违反管理处安全规定、违反劳动纪录、玩乎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
(二)不执行安全用电管理,私拉乱接或私自使用电热器具,造成事故的;
(三)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设备缺陷、无防护装置,仍在运行的;
(四)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五)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他人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或事故后不建档总结、不吸取教训的;
(七)用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八)其他过错情形。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条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管理处约谈;
(二)罚款及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罚款及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停职检查;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
(五)降职、免职、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以上两条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需承担责任的,不得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代替其自身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
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证据表明及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救援,应急处理有力,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上报信息,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为事故调查提供有效、关键信息的。
此条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中选择较轻梯度的处罚,但不得免除处罚。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