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质量事故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往往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质量事故的相关主体。
第三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进行,确保责任人按照法律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做到追究责任与事故防范相结合。
第二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审慎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权益平衡原则,慎重对待证据,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追溯原则:质量事故责任追究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一罚到底原则: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逃避责任、逍遥法外的行为。
第八条泄露严重原则:质量事故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保护,防止泄露给非法竞争对手,但不得影响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企业、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等。
第十条企业是质量事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对质量事故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监察机关、执法机关等是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监察、检查和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追究责任。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一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接报、立案、调查、认定、处理、通报等环节。
第十二条接报环节: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相关机构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调查。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TJDT/ZY-AQ-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杜绝次生灾害,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负责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不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或责令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事故界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从严原则负责制定公司的事故级别和处理标准,组织公司内部的事故调查和责任界定。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此基础上完善本中心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受公司委托,公司所属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所辖范围内一般事故或影响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室应建立健全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定期报告公司领导,为安全质量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章事故标准第九条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天津地铁公司安全质量事故分为八个级别(详见附件《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第十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标准,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细化、严格本单位的事故管理标准。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各建设管理中心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
一般A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中心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的负责人应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中心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问责办法

√司施工在声名全场最事故C急崽向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空公司施工生产管控红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质量全过程管理,从根本上遏制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分公司机关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考核中,依据本办法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三条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分为:I类、∏类。
(一)I类问责1.发生责任死亡、火灾、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相关主管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隐患,被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处罚或列入不良记录,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3.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或施工管理严重失控的。
(二)Il类问责1.触碰“安全质量管控红线30条”或“铁路质量安全管控红线”的;2.项目存在重大管理缺陷或现场存在其他方面较严重问题的;3.在上级公司稽查中,被列为“不达标项目或被责任追究”的;4.涉及业主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问责办法第四条问责方式: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涉及行政处罚,由分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问责经济处罚标准I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5000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30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500元。
∏类标准:项目主要负责人:不低于IoOo元。
项目分管领导:不低于800元。
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不低于500元。
相关责任人:不低于200元。
第六条XX公司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稽查组,下达事故隐患问责通知书,项目部接到问责通知书后,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和整改落实,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告及整改回复上报分公司稽查组,按规定要求由项目财务部向分公司财务部上缴处罚金,并附上项目部财务现金收款凭证印鉴。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三、责任主体及其责任1. 单位:(1)单位是安全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单位领导者是安全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负总责,并要求下级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3)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单位领导者的安全质量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安全质量风险和问题。
(4)一线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操作规程,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和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2. 个人:(1)个人应当具备安全质量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个人行为不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2)个人参与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接受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追究范围或漠视事实和证据。
2. 追究责任应当坚持严格与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追究责任应当明确责任界限,对于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其职责和失职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 调查结论应当及时上报单位领导者,由单位领导者根据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并做出处理决定。
4. 对于因个人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给相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1. 背景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质量安全事故可能会发生,对企业经营和员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保障质量安全,维护企业形象,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2. 事故报告2.1 事故定义:本制度所指的事故是指对产品质量、员工生命安全或企业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事件。
2.2 事故报告要求:在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3. 事故调查3.1 调查组成:由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专业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3.2 调查过程:调查小组应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现场勘察和目击证人的询问,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3 调查报告:调查小组应撰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
4. 处理措施4.1 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例如停产整顿、责令整改等。
4.2 处理记录:对于每起事故的处理措施,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相关方通报和落实。
5. 责任追究5.1 责任界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责任界定,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5.2 处理措施: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严肃性。
6. 监督与改进6.1 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
6.2 改进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并制定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确保企业质量和安全。
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企业应确保员工理解并按照制度执行,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员工权益的根本利益。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

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1. 质量事故的定义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设计、生产、质检等环节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
质量事故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产品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隐患;- 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产品质量问题;- 质量检测环节存在疏漏导致的产品问题;-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2. 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追究主体:质量事故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等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员。
- 追究标准: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质量事故的程度、后果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判定。
- 追究措施: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相应的追究措施。
- 划定追究责任界限: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界限,以确定不同责任方的追究范围。
3. 惩处措施针对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警告:对轻微责任的追究可以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督促指导。
- 罚款: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责任较重的追究可以给予罚款,并根据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 停产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以给予停产整改的措施,要求其消除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 吊销许可证: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方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严禁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4. 公示与曝光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公示和曝光的方式对质量事故责任方进行监督和警示。
公示和曝光的内容可以包括质量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追究结果以及相关的惩处措施等信息。
5. 救济与赔偿对于因质量事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维权等途径获得损害的赔偿或者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质量事故及惩处规定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责任方应当遵守规定,增强质量意识,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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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股份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21 号)等国家、行业法规规章,结合《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股份安全〔2017〕76 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
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本办法涉及责任追
究和处理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
第三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案批复文件,或公司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意见,具体由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政纪处分的方式。
政纪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计五档。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人员到公司交班,就被约谈事项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及时报告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
3.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发生安全质量险性未遂伤亡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重大不良影响事件,或者因违规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责任追究后,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6.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通报批评。
公司对约谈的事项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员任期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
处分。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责任追究的期限规定为:警告 6 个月,记过 12 个月,记大过 18 个月,降职、撤职 24 个月。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行政降级、免职处分的领导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的担任各级负责人。
第九条安全质量事故所涉及的对事故单位的年度业绩考核,按公司
业绩考核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和公司党委批准,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履行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撤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降职。
1、年内发生一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一起人员一次性重伤 3 人及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三起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年内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 B 类责任事故;
5、年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项目经理降职,责任单位主要
领导记过。
1、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性重伤 2 人及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内发生两起无人员重伤的其它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内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 C 类责任事故或 2 起铁路交通一般D 类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十四条单位发生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
伤亡人数和事故影响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重大职业病危害、集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处置不力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接受约谈外,公司将视其情节,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或重要责任的,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可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监察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执行集团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三安〔2013〕439 号)文件。
第十九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500 万元工程质量较大责任事故,视损失具体程度可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降职处
分,给予项目经理降职或免职处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二十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项目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单
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责任单位主要负
责人、项目经理向公司安委办提交书面检查和处分请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解除
第二十一条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在受政纪处分或
干部问责期满后能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正确
履职履责,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所在单位没有再发生安全
质量事故,可由本人向公司安委会提出解除责任追究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管安全质量的领导适时组织安全总监、人力资源部、安质部、技术开发部、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机管中心和监察部负责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解除前的考核。
重点考核责任人思想认识、教训吸取、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质量工作改进及现场管理提升等方面的履职履责情况,采用项目现场检查、管理资料抽查核实,听取事故单位领导、上级领导评价及建设与监督管理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
考核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安委会讨论研究。
安委会讨论通过,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