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1. 法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主体。
企业法人指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织指相关安全生产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组织;个人指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等。
2. 追究责任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行“事故责任主体负有责任、落实责任”的原则。
即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应当落实到位。
3. 责任追究的方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采取行政和刑事两种方式进行。
行政追究主要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方面发挥作用;刑事追究由公安机关负责,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将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
4. 追究责任的程序: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认定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起诉等环节。
具体程序由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
5. 违法行为和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以上是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具体的责任追究标准和程序应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制度进行规定,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责任主体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构,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责任追究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定性,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展开: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责任追究机构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加强事故的预防和防范措施,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障。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700字的详细阐述:一、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和性质,将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和特殊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次要责任是指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责任;共同责任是指多方面共同导致的事故责任;特殊责任是指事故中特定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责任原则:依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不得有超越法定范围的追究行为。
2. 事前责任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致使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追究责任。
3. 程序正当原则:责任追究过程中,应保证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辩护。
4. 合理真实原则: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基于事实、合理和真实,不得捏造事实,不得冤假错案。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裁决公布和执行等环节。
1. 调查取证:当事故发生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相关证据。
2. 责任认定:依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和特殊责任的范围。
3.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4. 裁决公布:将责任追究的裁决结果公布于众,增加事故责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 执行:对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执行,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追究责任的决定。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的措施包括:1. 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
3. 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惩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它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更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法律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民事赔偿,可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当发生事故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行动,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监管,以及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和总结。
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溯制度为了更好地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我国建立了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企业改变、撤销,也能够继续追究其责任。
同时,通过追溯制度,可以查明事故真正的责任人,避免责任的漂移和推卸,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责任人,我国建立了责任分级制度。
这个制度将责任人划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同层次。
主要责任人通常是企业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最重;次要责任人指的是负有直接监管职责但未履行的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则是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通过责任分级制度,有助于对不同责任人进行具体、公正的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变乱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变乱查询拜访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变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变乱发生仍自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变乱的;(五)变乱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处理,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和办法:
1.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根据事故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将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
监管责任是指监督管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责任的责任。
2.事故责任追究程序: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程序,确定事故责任的主次,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责任追究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罚或赔偿等环节。
3.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 直接责任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按照其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能采取的处理办法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
(2) 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对事故发生的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3) 监管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对事故发生的过失程度和对事故后果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等处理。
4.赔偿和救济:对于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赔偿或相关救济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失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溺职失职责任追究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普通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 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下、一次重伤 3 人以上10 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 人以上1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一次重伤10 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殊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 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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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
第三条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
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针对重大危险源、大型施工作业及组织大型活动时,未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批准违反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建设项目没有设计或开工通知单就同意施工的;批准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工生产或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的;
(三)不按设计规定组织施工,或削减安全设施,或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对入厂、转岗、复工、特种作业人员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五)企业用工(定员、定时、技能、资质、保险、合同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六)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批准或同意超过检维修期设备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批准或同意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八)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危及安全生产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九)发生突发事故、事件后,由于工作不力或沟通协调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过错发生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子(分)公司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下列情形,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子(分)公司召开安全会议、帮助子(分)公司分析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子(分)公司安全工作监管不力而发生责任事故的,追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发生1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第十条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15%。
第十一条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30%。
第十二条发生10以上人死亡事故,对子(分)公司主管(业务)负责人、党政主要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业绩奖金总额的40%。
第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事故任一类12个月内发生2次,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提高一个档次,即分别提高到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各子(分)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责任追究,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