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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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各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全面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3. 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控制;4. 重点领域:对于安全风险较高、后果严重的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5.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6. 合理补偿:对于事故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包括:1. 责任单位: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2. 责任人员:企事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3.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组织调查取证工作,采集相关证据;2. 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并分析事故原因;3.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4. 处罚决定: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5. 整改措施: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制度,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意义、主要内容、实施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追究。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意义1. 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明确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

3.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5. 推动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2. 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认定。

主要包括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追究等。

4. 事故教训和整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同时,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原则1. 依法依规: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确保责任认定和法律责任的公正公平。

3. 分级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层级,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部署:一、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个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二、责任追究规定了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

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同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不合格产品等问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问责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追责机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等情况,要及时进行问责。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四、宣传教育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培养安全责任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奖惩措施明确了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措施。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励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推动其改正错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监督检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主要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具体人员和单位。

2.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区分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监管机构和参与协作单位的责任。

3.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处理等。

4.明确了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追究等。

5.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事故定性、责任追究、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定位明确: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力范围,明确责任主体。

2.责任倒查逐级追究:按照层级原则,从事故发生单位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再追究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3.责任主体强制承担: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措施,确保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4.责任追究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重要条款: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停产整顿,并责令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

3.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追究责任,包括接受调查、接受纪律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吊销违法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刑事追究。

以上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变乱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变乱查询拜访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变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履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变乱发生仍自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变乱的;(五)变乱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共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一)一次轻伤2人以下、重伤1人或职业中毒2人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二)一次轻伤3人(含)以上、重伤2人(含)以上或职业中毒3人(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三)对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四)对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即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

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

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降级是指薪酬降级。

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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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
(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
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严重违反管理处安全规定、违反劳动纪录、玩乎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的;
(二)不执行安全用电管理,私拉乱接或私自使用电热器具,造成事故的;
(三)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设备缺陷、无防护装置,仍在运行的;
(四)无视安全监察指令和法规、标准要求,不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消除事故隐患或者落实防范措施的;
(五)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他人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或事故后不建档总结、不吸取教训的;
(七)用工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八)其他过错情形。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条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管理处约谈;
(二)罚款及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罚款及取消年度“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停职检查;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
(五)降职、免职、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以上两条所涉及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需承担责任的,不得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代替其自身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以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
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证据表明及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实施救援,应急处理有力,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上报信息,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三)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为事故调查提供有效、关键信息的。

此条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中选择较轻梯度的处罚,但不得免除处罚。

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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