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制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

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学校校长、副职领导、中层干部和教职员工。

校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

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包括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责令改正、罚款、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等。

追究程序包括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落实。

对责任人员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同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还应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是指在校园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的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应依法依规进行,坚持舍重求轻、先治后罚的原则,注重事故责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责任追究的程序: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或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划分。

调查组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形成调查报告。

3.责任划分和处理措施: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明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一般会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停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4.教育和预防措施: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中也应包括教育和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这包括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

总之,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师生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校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 1 页共 1 页。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确保生产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追究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责任界定和责任分担,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从而推动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在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是确保追究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不仅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还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确保处罚、补偿等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二)事故责任主体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责任追究应当从责任主体层面展开,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追究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和后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员,应当从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个方面进行追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偿。

(四)罚则和赔偿的科学合理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罚则和赔偿标准。

罚则应当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赔偿应当基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既要确保罚则和赔偿的威慑力,又要注重公正平等,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二、责任主体追究(一)生产单位的责任追究: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重要责任。

生产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防护工作等。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事故是我们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副产品,它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更给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法律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是最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作为基本法律法规,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刑事处罚则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民事赔偿,可以有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责任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当发生事故时,监管部门应及时行动,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这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设备设施、员工培训等方面的监管,以及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和总结。

监管部门也应严格执行执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溯制度为了更好地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我国建立了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企业改变、撤销,也能够继续追究其责任。

同时,通过追溯制度,可以查明事故真正的责任人,避免责任的漂移和推卸,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的责任人,我国建立了责任分级制度。

这个制度将责任人划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同层次。

主要责任人通常是企业法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最重;次要责任人指的是负有直接监管职责但未履行的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则是与事故发生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

通过责任分级制度,有助于对不同责任人进行具体、公正的追责,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2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校园安全稳定的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发生的所有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三、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学校始终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2.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和责任划分,不得将责任推诿、转移。

3.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明显的责任倒置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究,确保责任明确、公正、合理。

4.惩前毖后原则: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四、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划分1.学校: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主体,应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机制,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学校内部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履职,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是校园安全的重要参与者,应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4.外来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擅自闯入敏感区域,不得从事违法和违纪行为。

五、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1)学校直接责任:对于因学校管理缺失、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直接责任。

(2)学校工作人员直接责任:对于工作人员因管理疏忽、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3)学生及家长直接责任:对于学生及家长因触犯校规、违反安全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学生及家长应承担直接责任。

(4)外来人员直接责任:对于外来人员因擅自进入敏感区域、从事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外来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是指对于消防安全责任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 主要责任追究:对于担任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务或承担重要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主要责任。

2. 监管责任追究:对于消防监管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如果未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监管责任。

3. 生产单位责任追究:对于生产单位,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4. 商业场所责任追究:对于商业场所,如果未按照消防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

5. 个人责任追究:对于有关人员,如果故意或过失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调查机制和处罚措施,确保责任的追究能够有效进行,并以此为警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试行)》、《长江大学中层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长江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及时、适当等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交通事故、疫情、中毒、校园治安案件、对抗性群体事件以及其它人为因素引起的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损毁、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消防安全事故;
(二)校园治安事故;
(三)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四)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五)教学活动安全事故;
(六)食物中毒等饮食方面的安全事故;
(七)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九)学校房屋、场地出租安全事故;
(十)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轻伤3人以下(含3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万元以下的;
3.发生四级疫情的;
4.发生对抗性群体事件影响较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达到5-10万元的;
3.发生三级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虽少但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一次非正常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轻伤6人以上(含6人)的;
2.事故造成学校损失超过10万元的;
3.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的;
4.对抗性群体事件20人以上的,或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引起上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数多且影响和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因管理造成其它安全责任事故需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指定部门或组织认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且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以下方式追究单位责任: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在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在各项评优奖励方面的资格并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八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行政一把手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有失职、渎职情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学校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条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相应行政处分外,提请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承担损失的5%,最高额度10万元;有事业基金(创收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的直接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的20%,最高额度30万元。

学校公用车辆因公发生交通事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因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执行。

学校根据司法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事故责任认定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发生校内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并及时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后,在善后的同时应启动责任追究调查。

根据事故类型由学校分管纪检或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监察、工会、人事、保卫等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完成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
决定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具体负责处理部门提出申诉,具体负责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与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