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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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9•【字号】黔府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二、改革的范围及对象政府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核定收支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属于改革的范围。

经费来源靠政府财政拨款,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列入这次改革的范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黔府办发[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8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1999年9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我省拟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

为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2000年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现提出以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路子,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通过改革,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黔人通〔2001〕132号

黔人通〔2001〕132号

附件:2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六枝特区城郊中心校2016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六枝特区城郊中心校2016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2016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1月122016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原平寨镇属各中、小学:按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人社局发〔2016〕293号)文件精神和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人社干字[2016] 号)关于开展2015年年度考核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城郊中心校2016年年度考核工作,特拟定本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1、成立城郊中心校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张仁军副组长:饶茂菊龚达成员:杨太全陈勇付舒荣张兰高守俊宋刚秀周艳琼许春华张友俊左平王道贤付玫谢梅徐玲罗贵荣何云珍杨乔发张无穷汪洪萍陈连卿肖林邓海杨光海吴文学梁厚兰龙江赵享刚王军宏肖红燕2、成立各类学校、中心校考评小组(各考评小组人数附表后)。

各类学校校长担任考评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必须经教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学校行政人员在考评组中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表中人数。

二、指导考核的文件依据,严格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市人社局发〔2016〕293号、六人社干字[201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考核内容和期限:以“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的期限是2016至2017学年度两个学期。

四、严格组织考核程序1、城郊中心校考核组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好年度考核的相关工作,公布各单位优秀名额。

2、各考评组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各级有关文件,民主推荐出考评小组成员,公布优秀名额(中兴学校分小学部、初中部公布优秀名额),按要求安排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3、组长要组织考评小组拟出考核量化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的权重分要注重实绩、工作量、能力、考勤及师德分的比例。

4、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教职工公布通过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细则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通过)。

5、考核评分细则通过后,再收集整理教职工个人有关资料,资料收齐后,考评小组才能进行评分。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30号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第四章定期奖励第五章及时奖励第六章奖励的实施第七章奖励的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篇: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之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主要采取由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实手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月末呈交主管领导;(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每月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的评价。

扣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主管领导应及时对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发现不足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给予适当的处理。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中华⼈民共和国⼈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已经⼈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6年1⽉1⽇起执⾏。

⼈事部部长张柏林
⼆○○五年⼗⼀⽉⼗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为,提⾼⼈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员、管理⼈员和⼯勤⼈员,适⽤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部⼈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任⽤⼈员外,都要实⾏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主权相结合,统⼀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法进⾏。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事⾏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进⾏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由本单位⼈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作组织,负责招聘⼯作的具体实施。

第⼆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条事业单位招聘⼈员应当⾯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

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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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加强治安防范 , 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 , 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城镇 , 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 , 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 ( 码头 ) 、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 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 , 县 ( 市、区、特区、下同 ) 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 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 , 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 一 )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 ,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 三 ) 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 五 ) 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 ,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 六 )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 七 ) 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 ,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 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 ) 听从指挥 , 忠于职守 , 文明执勤 , 不得打、骂、体罚人;
( 二 ) 廉洁守法 , 秉公办事 , 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 三 ) 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 , 主动出示证件 , 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 , 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 , 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 , 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

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 , 或从社会上招聘 , 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 一 ) 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 , 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 , 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 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 二 ) 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 , 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 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

有条件的治安联防队 , 可以对聘用队员投保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治安联防经费来源:
( 一 ) 地方财政适当拨款;
( 二 ) 受益单位和群众筹集 , 筹集办法由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 三 ) 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的有关治安防范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治安联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 每季度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 ,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时 , 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可以配置防卫性器械 , 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对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组织和个人 , 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伤、致残、死亡的 , 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民兵因公负伤死亡的同等待遇办理;壮烈牺牲的 , 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治安联防队员违反本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 , 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聘用人员由组建单位予以扣罚工资直至解聘;违反治安管理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标志和证件,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式样 , 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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