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 精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 解释 发 布 认 股 权 和 债 券 分离交 易的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未按
照上 述 规 定进 行 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本 解 释 发布 前 股 份 支 付 交易未 按 上 述 规 定处 理 的,应 当进 行 的除 外 。 追 溯调整 ,追 溯调 整 不 切实可行 的除 外 。
会 计准则—— 应用指 南》 有关保险 公 司财务报 表 格 式规 定,结合
公 司实际情 况 ,编制财 务报 表 并 对 外 披 露 相关 信息,不 再 执 行 《 担 保 企业 会 计核 算 办法 》 ( 会 [o51 。 财 eo ]  ̄号) 融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生 的担 保 业 务 ,应当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则第
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 定 ( 见附件,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略) ,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九、企 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 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 : 资 融 券 业 务 ,是 指 证 券 公 司向 客 户出借 资 金 供 其 买入 融
、
自2 l OO年 7 1 起,对 承担 国家中长 期科学 和技术 月 5日
的相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口 收政策的要 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 税
本 解 释 发 布 前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发 生 的担 保 业 务未 按 照上 述 规 工程 的研 究开 发,营造激励自 主创新的环境 特制定 ( 《 科技重大专
定处 理 的 , 当进 行 追 溯调 整,追 溯调整 不 切 实可 行 的 除 外 。 应
证 券 或 者 出 证 券 供 其 卖出 借 ,并 由客 户交存 相 应担 保 物 的经 营活 动。 发展 规划纲要 (0 6 2 2 2 0 - 0 0年) 中民口科技重大 专项项目 ( 题) 课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i、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革部 门及时将 《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 务领域范 围(服务 贸易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类 )》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据
2.列入本通知附件 3的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
委。
刷业务。
四 、省级科技 、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 门及其丁
二 、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免征图书
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2018年6月 5日 财税[2018)53号 )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 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 出版物 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 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 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 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 重组改制等原 因尚未办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商务 部 、科 技 部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关于 将服 务 贸易 创新 发展试 点 地 区技术 先进 型
上述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服务 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推广 至 全国 实施 的通 知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 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 于调整房 地产 交易环 节 契税个 人所 得税 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0 O年 9月 2 21 9日 财税( O 0 9 2 1 ) 4号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就 调 整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 人 所 现 个 得税有关 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
~
、
关 于 契 税 政 策
六 、 经 营公租 房所 取得 的租 金 收入 , 征 营业 税 、 对 免 房
税字( O O 2 8号 ) 2 1 ]7 第三条同 时废 止。
特此 通 知 。
财 政 部 、 技部 、 家发 展 改 革委 、 科 国 海关 总 署 、 国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科 技 重大 专 项 进 口税 收 政 策 的通 知
( 0 0年 7月 2 21 4日 财 关 税 [ O 0] 8号 ) 2 1 2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国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O 6 0 0年 )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中 有 关 科 技 2 0 -2 2 》 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 政策的 要求 , 持 国家重大 战咯产 品 、 扶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和 重 大 工 程 的 研 究 开 发 ,营 造 激 励 自 主 创 新 的
惠政策 。 八 、 述政 策 自发文 之 日起执 行 , 行期 限暂 定 三年 , 上 执
环境 , 特制定《 技重大 专项进 口税收政 策暂行规 定》 见附 科 (
件 , 下简 称《 行规定》 , 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 下 : 以 暂 )现
一
政 策 到 期 后 将 根 据 公 租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情 况 对 有 关 内 容 加 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需要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 种途径、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一步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 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面的关切,主动释疑解惑。 要在算好账的基础上,及时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 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对存在不符 合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 争取支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进一步深化税务 系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 聚更大合力,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增便利、获实益。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 则情况纳入全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重点,持续加大监督力度,重 点排查收“过头税费”等不符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的问 题。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落实税 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改进,防止问题反弹。对落实 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 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等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税 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 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 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 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 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 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11
84596110
数控龙门铣床
工作台宽度<5000mm,重复定位精度≥0.006mm/2m, ≤3轴联动
12
84595100 84596190
数控铣床(数控龙门铣床除外)
定位精度>0.006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0.004mm, ≤4轴联动
单台液体处理量≤200t/h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七
起重机械
1
84251100 84251900
提升机
滚筒直径≤5.5m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2
84253190
电动葫芦
所有规格
3
84261120 84261190
5
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钻削加工中心
所有规格
6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镗铣加工中心
定位精度>0.006mm,重复定位精度≥0.004mm,快移速度≤40m/min,﹤4轴联动,工作台﹤1250mm
技术规格调整
9
84589100
数控重型立式车床
最大加工工件直径D≤16000mm,定位精度>0.015mm/2m, 加工圆度>0.01mm
技术规格调整
10
84581100 84589100
数控车床
重复定位精度>5μm,加工圆度≥3*10-6*D mm(D为最大加工工件直径)
起重力矩≤1000t·m
7
842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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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前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部分原料药产品也涉及其中。
评论:⏹大批原料药出口退税率下调,唯抗生素和维生素系列独善其身财政部网站已经一同公布了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大部分的原料药主要集中在税号29系列当中,此次下调的产品税号几乎涉及了从税号2901~2942的绝大部分商品,但其中出口产品中份额较大的抗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41)、维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36)产品却不在调整之列,但其他如植物提取物等多种原料药都有所下调(请参考附表1)。
我们也和华北制药、鲁抗医药、浙江医药等相关企业进行了确认,对相关企业基本没有影响。
有关海关税号的说明请参见文后附录。
⏹国家态度:“暂时宽容”✓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国家主要是针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抗感染原料药和维生素原料药是污染程度较高的大类,但此次调整并未涉及说明了国家对刚刚回暖的大宗原料药行业的“暂时宽容”。
✓同时,也是由于维生素A、维生素E、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三个税号的产品刚刚在9个月前(20XX年9月)上调了出口退税率至17%、国家不会这么快就再次调整退税率。
✓但大宗原料药出口退税调整的风险不能说就没有了,不过我们预计调整至取消的可能性较小,未来更可能是落在5~9%。
✓植物提取原料药出口退税也被下调,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限制资源类产品以低附加值形式出口,反映了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性导向。
✓出口退税率下调可能会推动相关产品涨价以部分消化不利影响。
⏹主要产品价格最新动态跟踪我们已经在前面发表的原料药专题报告中提到,维生素系产品众多,每个品种的竞争程度和产能分布都大不一样,比如相对于VC和VB2的大幅涨价,VA价格就相对低迷。
维生素系列:VB2/VC持续上涨;VE开始小幅上涨;VA持续低迷VA:根据CEIC4月的数据,4月份VA的出口价格同比上升了了2.71%,但环比下降了24.49%。
根据新合成的公告,公司根据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A销售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则下跌了10%左右。
公司公布的数据情况和海关数据基本相符。
公司对20XX年中期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90—120%的预期维持不变。
VB2:CEIC跟踪到的4月出口数据同比上涨26.1%。
而根据最新的广济药业的公告,自6月15日起产品价格大幅上调新合同价格,例如80%饲料级核黄素产品(该种规格核黄素占公司核黄素产品总量的70%以上)上调后的内销价格为530元/公斤至540元/公斤(含税),与4月下旬相比其上调幅度超过了100%。
VC:由于4月大部分出口订单都是长单价格,出口均价为3.71美元/KG,同比上涨仅9.17%,但根据健康网的跟踪,6月已经有散单的价格报到9.5美元/KG。
20XX年以来VC的价格一直稳步上升,预计6月以后VC的价格在海关数据上会有明显提升。
VE:根据CEIC的数据,VE4月份的出口价格同比下降了13.89%。
但根据浙江医药和新合成的公告,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E价格出现了一定的上涨趋势,和去年同期相比,内销价格有15-20%左右的上涨,出口价格有5-10%的上涨,上涨幅度不大,同时,由于今年生产成本也有所提高,因此对这两家公司的业绩提升远不如VB2之于广济药业,VC之于东北药带来的业绩提升那么明显。
预计7月份后VE的价格仍有进一步的提价空间,但幅度不会很大。
抗生素系列:继续高位运行今年以来青霉素工业盐以及下游的6APA等中间产品的价格已经同比翻番。
目前青霉素工业盐的价格稳定在130-140元/BOU,目前企业界认为这个价格基本能够维持到20XX年底,但是青霉素下游以及7-ADCA系列头孢类产品价格还有继续涨价的势头。
目前国内环保达标的车间基本上都是满开工,预计整个20XX年抗生素原料药价格都将在高位运行。
维持对原料药行业“中性”评级,继续重点关注广济药业&东北制药对于出现转机但风险因素仍在的大宗原料药板块,我们目前的投资评级仍维持“中性”。
其中,我们较为关注广济药业和东北制药:从对业绩贡献角度,这两家企业的产品涨价对业绩拉动最为明显。
广济药业的主营业务集中于VB2,产品涨价或者说产业竞争结构改善将直接提升业绩。
东北药的VC资产历经波折,近期终于回归股份公司,若VC 价格能持续并最终回落在合理水平,则该增量资产对东北药07、08年的业绩构成显著提升。
有关大宗原料药行业的详细情况和对具体公司的分析请参见我们的专题报告:《大宗原料药:价格回暖,风险犹在20XX0605》附录:1)关于税号:每一类商品在出口时都有一个海关税号,海关税号29系自2901~2942几乎涵盖了所有医药原料药和中间体。
除此之外还有3301系列涉及了一些小品种的植物提取物,如樟脑油等。
目前国内维生素类产品大致共分为9个出口税号,包括维生素A大类、维生素C、维生素E、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维生素原(包括叶酸等)。
税号主要集中在2936系列,如维生素A(海关税号:29362100)、维生素E(海关税号:29362800)、维生素B2(海关税号:29362300)。
抗生素类产品税号较多,主要集中在2941系列。
2)此次涉及的下调退税率的商品税号明细:附表1:被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全部29税号系列原料药2 2902 环烃(29022000苯除外) 53 2903 烃的卤化衍生物(税号:29033100、29035100、29035200、29035900、29036200除外) 54 2904 烃的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不论是否卤化 55 2905 无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51990、29052230除外) 56 2906 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137 2907 酚;酚醇 58 2908 酚及酚醇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81100、29089100除外) 59 2909 醚、醚醇、醚酚、醚醇酚、过氧化醇、过氧化醚、过氧化酮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091900除外) 510 29101000 环氧乙烷 511 29110000 缩醛.半缩醛.不论含否其他含氧基〔包括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的衍生物〕 512 2912 醛(税号:29122990、29123000、29124100、29124200除外) 513 29130000 三氯乙醛 514 29130000 税号2912所列产品的其他衍生物〔指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的衍生物〕 515 2914 丙酮(税号:29142900除外) 516 2915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153900、29153600除外) 517 2916 饱和无环一元羧酸、环一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18 2917 多元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19 2918 含附加含氧基的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181400、29181500、29181800、29189100除外) 520 2919 磷酸酯及其盐,包括乳磷酸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521 2920 其他非金属无机酸酯(不包括卤化氢的酯)及其盐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号:2920XX00除外) 522 2921 氨基化合物(税号:29214400、2921590033、2921590090、2921519090、2921519020除外) 523 2922 含氧基氨基化合物(税号:29225000、29222100、29224220除外) 524 2923 季铵盐及季铵碱;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无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25 2924 羧基酰胺基化合物;碳酸酰胺基化合物(税号:29241200除外) 526 2925 羧基酰亚胺化合物(包括糖精及其盐)及亚胺基化合物(税号:29252100除外) 527 2926 腈基化合物 528 2927 重氨化合物、偶氮化合物及氧化偶氮化合物 529 2928 肼(联氮)及胲(羟胺)的有机衍生物 530 2929 其他含氮基化合物(税号:29291030、29291090除外) 531 2930 有机硫化合物(税号:29305000除外) 532 2931 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 533 2932 仅含有氧杂原子杂环化合物(税号:29322100、29322900、29329300、29329400、29329990除外) 534 2933 仅含有氮杂原子杂环化合物 535 2934 核酸及其盐;无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其他杂环化合物 536 2935 磺(酰)胺 537 2937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血细胞三烯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包括主要作用作激素的改性链多肽 538 2938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苷(配糖物)及其盐、醚、酯和其他微生物 539 2939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及其盐、醚、酯和其他微生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