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清洁版)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协议书模版(完整版)

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协议书模版(完整版)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协议书模版(完整版)1. 引言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与条款签署,并经各方共同认可和接受。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丙方:(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2.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公司与财务顾问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获得专业的财务顾问支持,实现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公司上市事务的顺利进行。
3. 财务顾问职责3.1 财务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编制等工作;提供公司上市相关的财务咨询和建议;协助公司筹备上市所需的财务文件和资料;协助公司进行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协助公司制定上市策略和规划,参与上市谈判过程;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工作。
3.2 财务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尊重并维护公司声誉,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其他应履行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4. 报酬及支付方式4.1 报酬金额财务顾问的服务报酬为:上市前:人民币(单位:万元);上市后:人民币(单位:万元)。
4.2 支付方式公司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报酬支付给财务顾问。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5. 保密5.1 保密责任双方应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5.2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
在保密期限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保密信息。
6. 协议的有效期限与终止6.1 有效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公司成功上市之日止。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1. 阿贝尔断舍离公司(Able Debt Relief)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债务重组和债务解决服务。
然而,由于公司高昂的运营成本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阿贝尔断舍离公司逐渐陷入了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债务和承担日常开支。
面对破产威胁,阿贝尔断舍离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避免破产清算。
公司首先委托了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对其债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了一份详细的重整计划。
根据计划,公司将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争取债务减免和延期支付等优惠条件。
同时,公司还计划通过裁员、关闭不盈利的分支机构等方式降低成本,并寻求新的投资者以注入资金。
在进行了几个月的谈判和重整工作后,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成功达成了与债权人的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减免,并获得了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同时,公司还成功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了迫切需要的资金。
通过这些措施,阿贝尔断舍离公司成功地避免了破产,并重新恢复了业务。
2. 华开能源公司(Huakang Energy)华开能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上市的煤炭开采和燃煤发电公司。
然而,由于能源行业的结构性问题和环保政策的改变,华开能源公司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大量的债务和应付日常开支。
面对严峻的局势,华开能源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寻求生存。
公司首先成立了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和与债权人进行谈判。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计划剥离非核心资产,减少债务负担,并进行内部优化以提高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华开能源公司成功与债权人达成了一份重整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将部分资产出售以偿还债务,并获得了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同时,公司还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战略合作。
通过这些措施,华开能源公司成功地度过了经济危机,并取得了新一轮的发展。
总结: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公司与债权人、投资者等各方进行艰辛的谈判和合作。
破产重整财务聘用协议书范文

破产重整财务聘用协议书范文甲方(破产重整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财务顾问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导致财务困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妥善处理甲方的财务问题,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破产重整过程中所需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1.1 协助甲方制定破产重整计划;1.1.2 协助甲方进行资产评估、债务重组;1.1.3 提供财务分析、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等咨询服务;1.1.4 协助甲方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1.1.5 提供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财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____),支付方式为:3.1.1 协议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____%;3.1.2 服务期限届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____%。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4.1.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4.1.3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财务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4 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4.2.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4.2.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4.2.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

破产重整、整体上市、吸收合并国企改革标杆玩法的演进路径。
这一趋势有利于中信、中金等央企和国际化传统优势的券商以及地方国企重组所惠及的券商。
文芳/文2015年12月23日,舜天船舶收到中国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崇川支行”或“重整申请人”)的《通知书》,中行崇川支行以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其相应债权。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受理重整一案。
交易背景舜天船舶是一家从事船舶和非船舶贸易的国有上市公司,其间接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
因航运及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并受原公司高管违法经营影响,舜天船舶经营不善,陷入了严重亏损及资不抵债的债务危机境地。
舜天船舶2014、2015年度连续亏损,且2015年度净资产为负值,如不能在2016年扭亏为盈并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公司将在2017年暂停上市,甚至面临退市风险。
为了尽快解决危机,舜天船舶创造性地采用“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的方式,即公司将原有除货币资金外的整体资产予以变现处置并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采用以股抵债的形式由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与此同时,作为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的核心内容,舜天船舶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信托及火力发电资产的方式来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同步推进第一步:债务重组。
2016年3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2016年5月12日公告披露了变卖资产后可供偿债的现金共计14.45亿元。
根据破产法规则,在清算状态下,有财*ST舜船破产重整涉及上市公司:*ST 舜船(002608)案例类型:破产重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重整金额210亿元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中信建投(王冬梅、刘蕾、谢晨、贾志华)法律顾问(经办人员):金杜(谢元勋、李萍)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经办人员):天衡(骆竞、陆德忠、何玉勤)标的资产审计机构(经办人员):苏亚金诚(徐长俄、杨伯民)资产评估机构(经办人员):立信(邓先军、胡志刚)封面故事|COVER STORY产担保债权和税款债权优先于无财产担保债权,后厨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职工安置支付和提留的补偿金、共益债务以及税款债权后,剩余8.9038亿元可用于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而普通债权高达80.2199亿元,在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11.099%。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清洁)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常喆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
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1.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1.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2.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2.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2.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2.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2.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2.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2.7协助甲方做好与破产重整管辖法院的协调工作;2.8协助甲方做好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2.9协助甲方撰写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等;2.10在对甲方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2.12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并购重组委的沟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够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2.13负责对甲方以及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2.14《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4号令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重整咨询服务协议-经典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破产重整咨询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破产重整咨询服务协议甲方(委托人):身份证:住所:乙方(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甲方系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xx集团系xx市x企业,长期以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近年来因受外地担保圈影响导致企业贷款陆续出现逾期或不良,已处于濒临破产边缘。
为使xx集团尽快脱困,xx市x议纪要求高度重视xx集团风险化解工作,全面为企业落实“xx”相关政策,并支持企业通过与债权机构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方式实现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2、甲方拟申请对xx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并聘请乙方担任破产重整咨询顾问;3、乙方为xx市政府国有金融企业xx市xx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企业解困、破产重整方面财务顾问经验,具备担任xx集团破产重整之财务顾问机构的资格和能力,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诚意邀请和委托,为乙方提供企业破产重整咨询顾问服务。
双方就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释义1、破产重整:指xx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2、不良债权收购方指由乙方协调的拟收购各债权人享有的对xx集团不良债权的各个主体或其关联方。
包括但不限于x等;3、不良债权收购总价款指为确保xx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能够按照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顺利通过,由乙方协调x等不良债权收购方收购各债权人对xx集团的债权所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总额及支付该债权转让价款产生的利息成本价款。
对于该总借款的确认,甲方需以确认函的形式予以确认;4、单笔不良债权收购价款指不良债权收购方某一不良债权收购方收购债权人对xx集团享有的不良债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5、不良债权差额补足期间指为确保不良债权收购方的利益,由乙方的母公司xx市xx有限公司对不良债权收购方委托乙方清收或者转让不良债权所产生的最低清收债权金额或转让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履行期限。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7篇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7篇第1篇示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是一种在企业面临破产重整情况下的重要文件,通过与独立财务顾问的合作,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财务重整计划,渡过难关,重整经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进行详细介绍。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企业面临破产重整的情况多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和员工权益,重塑企业形象,实现经营的可持续性。
独立财务顾问可以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帮助企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引导企业走出困境。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独立财务顾问之间的合作文件,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具有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胜任破产重整相关的工作。
2. 工作范围: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制定财务重整计划、协助企业与债权人协商等。
3. 保密义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报酬安排: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费用承担情况。
5. 合作期限: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与企业的合作期限和合作终止条件。
四、总结第2篇示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破产重整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重新组织财务,重建信用,恢复经营的机会。
而在这个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独立财务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财务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务咨询服务。
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尤为重要。
他们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破产重整的整个流程,制定合理的财务重整计划,协助企业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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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常喆鉴于: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
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1.2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1.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2.1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2.2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2.3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2.4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2.5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有关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各种报批文件;2.6协调重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对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指导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2.7协助甲方做好与破产重整管辖法院的协调工作;2.8协助甲方做好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2.9协助甲方撰写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等;2.10在对甲方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11接受甲方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甲方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2.12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及并购重组委的沟通工作,以使甲方的重整方案能够顺利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批准;2.13负责对甲方以及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2.14《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4号令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3.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有关协作;3.2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3.3甲方应当保证甲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乙方所做的陈述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4甲方承诺,对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公开发布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均应事先通报乙方知悉并将资料提供给乙方;3.5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全面、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做好股东会议召开工作、严格履行并督促公司有关股东及相关方履行在重大重组及恢复上市方案中承诺的有关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接受并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3.6依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由此所涉及到的股票复牌业务方面提供专业服务;4.2指派有经验且符合证监会54号令所规定条件的项目人员,直接负责本次服务工作;4.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股票复牌服务的有关资料和方案。
4.4中国证监会要求财务顾问、保荐人、主承销商、持续督导机构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5.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5.1.1在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费用万元。
5.1.2在甲方本次重大重组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并正式受理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费用万元。
5.1.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费用万元。
5.1.4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股份登记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费用万元。
5.2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信息披露、股权过户等费用由甲方及重组方承担。
乙方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均由乙(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义务6.1甲方和乙方对于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协议对方的财务资料、客户资料、技术资料及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均不得擅自向公众披露、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6.2 乙方及其委派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保荐人员、持续督导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违反其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除应继续支付该笔款项外,还应按其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不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7.2补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从而致使对方遭受任何直接损失或任何开支,违约方将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双方将另行商定补偿条款。
7.3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不能再担任甲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人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
7.4如果因为甲方及甲方人员的陈述、承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引起乙方或乙方委派的工作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可终止。
8.2如果发生法律所确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对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前景等)或本次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无法实现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预期目的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战争、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股市变动以及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
8.3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甲方基本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前景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经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指出或经乙方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后发现甲方本次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重大障碍,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无法实现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的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予退还。
8.4如果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予通过或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8.5中国证监会撤销乙方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双方的协议终止。
8.6当本协议依前述8.2款、8.3款和8.4款的规定而终止时,甲、乙双方已经履行的权利义务维持现状,双方互不承担返还义务;尚未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双方互不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该等终止之前已经形成的违约状态,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涉及本协议所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规定”)视为本协议的当然内容,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
法律规定日后的修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准,不以修订本协议为要件,直接约束甲、乙双方的行为。
10.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0.3在任何时候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某一方面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力和可履行性。
10.4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所涉及到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双方另行签定相关的《持续督导协议》。
10.5 甲方承诺:乙方顺利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于上市公司未来三年内的再融资活动,按照市场惯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作为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
10.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0.7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签署页】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乙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