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doc
第一章 海关概述

所以,海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法,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基本要求。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 (2)有法律规范作依据,依法行政 (3)程序合法(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合理原则) 应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 适当行使海关自由裁量权。通过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限制
隶属海关
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是 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目前全国共有隶属海关机构562个,人员从几 十人到二、三百人不等。 主要职责:9条(P12)
第四节 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的特点、内容、行使原则 和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除了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如单方性、 强制性、无偿性等)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 (1)权力行使主体的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 体或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 (2)行使权力范围的特定性 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 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 责” 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
第三节 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现行领导体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1.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统一管理 全国海关(包括业务工作、财务、装备配发、人员编制、机构 设置,干部任免、人员培训等) 2.采取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 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 税和其他税,费,查辑走私,并编制海关 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2023年国考海关职位表

2023年国考海关职位表 2023年国考海关职位表
A类职位:
1. 稽查员
2. 海关关员
3. 查验员
4. 缉私员
5. 移民检查员
6. 行政管理人员
7. 法务人员
8. 情报分析人员
9. 数据分析师
B类职位:
1. 海关技术员
2. 海关事务处理员
3. 海关监管师
4. 海关特勤队员
5. 海关咨询师
6. 海关稽查师助理
7. 海关网络安全员
8. 海关宣传员
C类职位:
1. 海关办事员
2. 海关科员
3. 海关事务助理
4. 海关文秘
5. 海关会计
6. 海关人力资源助理
7. 海关公关助理
8. 海关采购员
请注意,以上职位名称仅为示例,不代表真实的职位名称。
实际的职位名称可能与示例有所不同。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
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考海关是不是必须国考

考海关是不是必须国考考海关是不是必须国考报考海关必须参加国考。
海关是公务员岗位,需要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通过考试,才能成为海关公务员。
具体招考信息,考生可以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今年国考报考海关人数多吗今年国考海关的报考人数相对较多。
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海关的报名人数往往较多,甚至会出现“千人争一岗”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海关工作稳定、待遇优厚,以及其拥有相对较多的执法权,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但具体的报考人数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进海关是国考还是省考进海关既可以参加国考,也可以参加省考。
海关是国家垂直管理的单位,不论是省考还是国考,考上之后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只不过省考的单位隶属地方,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承担,而国考的单位隶属中央,福利待遇是由中央财政承担。
所以无论是省考还是国考,考上海关单位都是属于国家公务员。
历年国考海关岗位历年国考海关岗位有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拱北海关、长沙海关、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北京海关、南京海关、成都海关等^[1][2]^。
国考海关是中央垂直管理行政职权,所有干部人事都由中央统一管理,也就是国考招录基本面向全国,没有户籍限制,待遇参照国考公务员待遇。
国考海关的职责是认真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责,严防各类有害因素通过海关流入境内。
开展稽查检查,依法征税;对外承担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考海关是要过省考还是国考考海关既可以选择省考,也可以选择国考。
具体哪个更适合考海关,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个人专业、岗位要求、报考地点等等。
例如,如果个人喜欢一线城市,向往在广州、上海等地工作,那么选择国考可能会更合适,因为海关系统国考招录的大部分岗位都位于一线城市。
此外,如果考生对待遇有较高要求,那么省考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因为某些省份的海关待遇可能比国考更高一些。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了解岗位要求和资格,认真备考,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考海关是不是必须国考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
海关报关概述第一讲

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国家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司法机关——法院、检查院等。 行政机关——国务院。 ★海关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
最高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的直 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 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这里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 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第20页/共66页
1、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通过国家赋予的权利,通过报 关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查处 违法行为等环节,对进出境的各类运输工具、货 物、物品实施有效的管理。
根据监管的对象不同,海关监管可以分为三个不 同的体系:货物的监管、物品的监管、运输工具 的监管。
海关权力还具有以下的特点:特定性、独 立性、效力先定性、优异性。
第26页/共66页
①特定性:
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 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 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 备行使海关权利的资格。同时海关的权力 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是所 有的场合。
第27页/共66页
的货物一般都是要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征税前, 仍然属于境外货物,征收关税后,在理论上可以 视为境内货物,享受与国产货物相同的税收待遇, 比如说国产货物在国内的流通环节要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同样,进口货物在征后关税以后也是也 是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通常来讲,国内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是由税务机关来征收的,关 税是由海关征收的,为了管理的方便,由海关代 征。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和分析的对 象。
注意:我国的海关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 国境内物资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 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高级认证资料

目录第01章管理职责 (2)第02章海关内部培训制度 (7)第03章进出口单证管理复核及纠错制度 (8)第04章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 (9)第05章内部审核制度 (10)第06章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3)第07章改进制度及改进措施流程控制管理规定 (15)第08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7)第09章计算机使用安全守则 (19)第10章信息系统控制管理 (20)第11章进出口业务管理规定 (21)第12章船务安全工作指引 (23)第13章供应商安全管理程序 (25)第14章供应商/承包商风险评估程序 (27)第15章供应商反恐安全要求 (28)第16章集装箱/货车检查及异常处理程序 (30)第17章封条管理程序 (32)第18章集装箱出厂后封条破损应急处理程序 (34)第19章运输安全管理程序 (35)第20章收发、储存货物控制及计数、称重程序 (36)第21章发出/接收货物时间的追踪及不寻常处理程序 (39)第22章盘问和驱散非授权人员 (41)第23章员工身份识别和通行管制程序 (42)第24章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43)第25章钥匙控制程序 (47)第26章身份证识别与核对程序 (48)第27章背景调查与核实程序 (49)第28章员工入职、离职人员管理制度 (50)第29章保安员安全培训教程 (53)第30章车辆停放及控制程序 (56)第31章反偷窃程序 (58)第01章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1.1.本公司最高管理者总经理组成的领导层,对本公司安全管理有完全的责任和权限。
若最高管理者不在岗位,则由安全主任代为完成其职责。
1.2.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1.3.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识别。
2.安全主任:2.1.负责确保反恐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实施和体系维护。
2.2.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和评估,向最高管理者报告安全管理体系的业绩,包括改进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doc附件广州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序号职权名称职权来源执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进出境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1 运输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一般监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号,,5.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
1进出境船舶兼2 营境内客、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运输监管进出境航空器3 兼营境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货运输监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来往香港、澳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门小型船舶及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所载货物、物号,,品监管 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6号。
5 境内公路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海关监管货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的运输企业及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其车辆、驾驶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第121号令修改,,员监管 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粤港车辆快速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通关管理 2.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7 箱式货车车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令第110号,,监管3.《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海关与3边境保护局关于在有关港口加强海运集装箱安全合作的原则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管道运输进口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能源监管,海关总署令第20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进出口申报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管理,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第218号修改,,4.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19号,5.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6号,46. 广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14号,7. 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8号;8.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发布,第218号修改,,进口货物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管理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发布,第218号修改,,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
进出口货物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5,海关总署令第13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12 舱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3.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口货物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退运管理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监管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管理总署令第171号,,3.《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1996年对外贸易经济6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56号,。
过境、转运、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5 通运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管理关总署令第3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禁止、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6 制进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4. 广州海关公告2003年第2号,货物监管5. 广州海关公告2011年第3号,6. 广州海关通告2013年第1号。
禁止限制类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品进出境监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8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11号修改,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9.《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改,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810.《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16.《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917.《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遗体入出境有关证件的通知〉》,民发〔2010〕158号,,18.《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3号,,19.《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目录的公告》,联合公告2011年第3号,,20.《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联合公告2008年第1号,。
暂时进出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货物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10,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发布,第212号修改,,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号,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加工贸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 货物监管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发布,第218号修改,,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3号,5.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6.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7.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37号。
118.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9.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10.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8号,11.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21号, 12.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20号, 1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7号,1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22号, 15.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2007年第71号,16.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44号, 17.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12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5年第134号,18.商务部、海关总署、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105号,19.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20.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21.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22.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3.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24.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
出料加工进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口货物监管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发布,第218号修改,,21 单耗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3号,5.广州海关公告2010年第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不作价设备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监管 3.《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4.《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14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5.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号,6.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7.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8.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4号,9.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
国际服务、外包23 业务、进口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9号。
物、保税监管24 保税企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5 保税仓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15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3.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4. 广州海关公告2007年第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口监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仓库管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3. 广州海关公告2007年第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保税物流中心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B型,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8 保税港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16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第191号令修改,,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号,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5号,6.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7.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转关运输货物关总署令第89号发布,第218号修改,,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监管 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号,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