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与组件命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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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一、目录1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企业证明性文件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2.2包装组件2.3配方2.4基本特性2.5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2.6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3生产信息3.1生产工艺的开发3.2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3.3物料控制3.4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3.5工艺验证和评价4包装系统的质量控制4.1质量标准4.2分析方法的验证4.3质量标准制定依据5批检验报告6稳定性6.1稳定性总结6.2稳定性数据6.3包装及选择依据7安全性研究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1企业基本信息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经纬度。

1.2企业证明性文件境内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包装系统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境外药品包装系统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研究资料保存地址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

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以下简称包装系统)的基本信息2.1包装系统名称、类型提供包装系统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

包装系统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应当参照已批准的包装系统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简述药品标准中药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简述药品标准中药品名称的命名原则

简述药品标准中药品名称的命名原则药品标准规范了药品名称的命名原则,这是确保药品名称准确、唯一、规范的重要一环。

药品名称的命名原则旨在使药品名称具备辨识度、表达含义、保持稳定性等特点,以确保医药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药品的合理使用。

1. 命名原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药品标准在制定药品名称时,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

药品名称应能够准确、简洁地描述药品的性质、用途、成分等信息,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理解和记忆。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药品名称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a. 基于成分命名: 中药名称通常以药材的名称为基础,如黄芩、川贝等。

这样的命名方式不仅体现了药品的来源,还能够让人们对药品的成分有初步的了解。

b. 基于功效命名: 药品名称可以基于药品的主要功效进行命名,如解热、止咳、退烧等。

这样的命名方式能够让人们对药品的主要作用有所了解。

c. 基于特征命名: 有些药品在名称中会加入一些特征词,如“补益”、“活血化瘀”等,这样的命名方式能够让人们对药品的特征有所了解。

d. 基于来源命名: 一些药品会以其来源的地域命名,如云南白药、龟鹿补肾片等。

这样的命名方式能够让人们对药品的来源和生产地有所了解。

2. 药品名称的准确性和独特性: 为了避免药品名称混淆、误用等问题,药品名称应具备准确性和独特性。

药品标准通过规范药品名称的命名方式,以确保药品的准确识别和使用。

a. 名称的准确性: 药品名称应准确、明确地描述药品的性质和用途,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从而防止患者或医务人员对药品的理解出现错误。

b. 名称的独特性: 药品名称应具备独特性,以避免混淆或误用。

药品标准规定了名称的唯一性要求,确保每种药品都有一个独特的名称,从而方便医务人员和患者对药品进行辨识和使用。

3. 药品名称的艺术性和鼓励创新: 药品名称的命名不仅要符合科学规范,还应有艺术性和创新性。

良好的药品名称应该具备易记性、语言美感等特点,这样能够提高人们对药品的认知和接受度。

202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202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202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生物制品在医疗、预防、保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生物制品的命名,提高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2020版《中国药典》三部对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命名原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本原则旨在为生物制品的命名提供指导和规范,确保命名科学、合理、清晰、准确,便于临床应用和监管。

命名原则1. 科学性原则: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应基于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体现其基本的生物学特性和功能。

命名中应避免使用不准确或不科学的术语。

2. 唯一性原则: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应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其他药品或生物制品的名称混淆。

同时,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名称。

3. 简洁性原则: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或复杂的名称。

同时,应确保名称易于记忆和识别。

4. 稳定性原则: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应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修改或更名。

如需修改名称,应充分论证并经过审批。

5. 国际性原则: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应与国际通用的命名体系相衔接,便于国际交流和合作。

同时,应考虑中文表达的习惯和特点,确保中英文名称的一致性。

命名细则1. 基础名称:根据生物制品的基本特性,采用简洁、明确的中文词汇表达其基本作用和特点。

如疫苗、抗体、细胞因子等。

2. 修饰名称:在基础名称前或后添加适当的修饰词汇,以增强名称的特异性和准确性。

如重组、人源化、野生型等。

3. 剂型名称:根据生物制品的剂型特点,采用规范的中文词汇表达其剂型特征。

如注射液、口服溶液、冻干粉等。

4. 品牌名称:生产商可依据品牌策略和市场特点,在通用名称的基础上添加品牌名称,以增强产品的辨识度和品牌价值。

品牌名称应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持一致。

5. 注册商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中可包含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命名示例:以某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为例,其通用名称为“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修饰词汇为“重组”,剂型名称为“注射液”。

药品 名称 标准

药品 名称 标准

药品名称标准药品名称标准是指药品命名的规范,它是药品管理和药品流通的基础,对于保障用药安全和促进药品合理使用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药品名称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药品命名的重要性药品命名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个规范的药品名称可以确保药品的唯一性、准确性和辨识度,有助于避免药品混淆和误用,提高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效果。

药品命名的标准化还有利于药品的管理和监管,方便行业内外人员进行信息交流和药品监测,促进药品的质量控制和合理使用。

二、药品名称标准的基本原则1.唯一性原则:药品名称应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已有的药品名称相同或相近,避免混淆和误用。

2.准确性原则:药品名称应准确地反映药品的性质、成分、适应症、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方便用户正确使用和选择药品。

3.识别性原则:药品名称应具有良好的辨识度,便于理解和识别,避免产生歧义和混淆。

4.语言规范原则:药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遵循汉字书写规则,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或外文缩写等。

5.称谓规范原则:药品名称中的医学词语应使用标准的医学称谓,避免使用俗称或通俗语,保证专业性和准确性。

三、药品命名的基本要素一个完整的药品名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指药物的普通名称,是公认的、非专利的药品名称,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

通用名称通常是根据各国药典等权威性文件制定和统一的,用于识别和命名药品。

2.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药品在市场上销售时所使用的名称,它通常由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命名。

商品名称应遵循药物名称的规范,准确、简洁地反映药品的性质和特点。

3.药物剂型:药物剂型是指药品的制剂形式,如片剂、胶囊、口服液等。

药物剂型的名称应准确地描述药品的外观形态和使用方式,便于用户正确使用和选择药品。

4.规格:规格是指药品的制剂规格和剂量大小,如每片含药量、每支含药量等。

规格的名称应用准确的数值和单位表示,方便用户正确了解药品的含量和剂量。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DOC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DOC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一)总则1.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

CADN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

3.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不包括特殊的复方制剂)。

中药和生物药品中无INN命名的酌情处理。

5.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简称INN);INN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6.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7.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或者直接从INN划分的类别翻译的,仅供参考。

8. 药品通用名不采用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

药品的通用名(包括INN)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二)中药通用名称命名细则1.中药材命名中药材系指用于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原料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药。

中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附汉语拼音)和拉丁名。

⑴ 中药材的中文名① 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② 增加药用部位的中药材中文名应明确药用部位。

如:白茅根③ 中药材的人工方法制成品,其中文名称应与天然品的中文名称有所区别。

如:人工麝香、培植牛黄。

⑵ 中药材的拉丁名① 除少数中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名,用第一格,后写药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与组件命名原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产品的名称,便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与使用,保证药包材命名科学规范,适应和促进药包材技术发展,特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规则涉及的药包材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发布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中规定的包装系统与组件,亦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中规定的11类药包材,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所使用的药包材。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使用、进口的药包材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原则。

第四条药包材的命名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科学、简明、易懂、规范,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字数以不超过30个字为宜。

第五条药包材的通用名称包括包装系统和包装组件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包装系统的命名包装系统类型分为密闭、密封、熔封或严封三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已收载了吸入制剂包装系统;注射剂包装系统,包括预灌封注射器、笔式注射器、抗生素玻璃瓶包装系统、玻璃安瓿、塑料安瓿、输液瓶包装系统、软袋包装系统、塑料瓶包装系统;眼用制剂包装系统,包括塑料瓶包装系统、眼膏剂管包装系统;透皮制剂包装系统;口服制剂包装系统,包括塑料瓶包装系统、玻璃瓶包装系统、复合膜袋、多层袋包装系统、中药球壳、泡罩包装系统;外用制剂包装系统等。

凡上述未能涵盖的包装系统命名,其名称中应包含适用剂型、材质和系统类型等要素。

第七条包装组件的通用名称由功用、材质、形制等要素构成。

(一)包装组件的功用是指其功能和用途,体现所包装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指定用途等。

如口服液体药用、口服固体药用、外用液体药用、注射剂用、喷雾剂用、气雾剂用、腹膜透析液用、冲洗剂用、开塞露用等。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与组件命名原则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与组件命名原则
例:YBB00122002-2015
YBB 0012 2002-2015
分类 序号 年号 修订年号
参考文献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令第13号) 2、《国家药包材标准》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北京 2015 3、《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北京 2015 4、《有机化学命名原则》 中国化学会有机化学名词小组编 科学出 版社,北京 1983 5、《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化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 科学出版社 北 京 ,2005 6、《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 年第 134 号) 7、《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 (2016年第155号)
(二)多层复合材料每层的成分按由外到内的顺序排列,以“/” 分隔。
(三)覆膜橡胶塞应标明膜的种类和膜与橡胶塞的结合方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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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用无菌粉末用覆聚四氟乙烯膜氯化丁基橡胶塞等。 (四)功用、材质和形制相同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命名。同一
名称产品应执行相同标准,执行相同标准的产品应保持名称的一致。 (五)因工艺不同,但材质、功能和形制均一致的品种,而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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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的完整封闭系统。一般的包装系统由直接与被包装物接触的 一级包装组件以及不与被包装物接触的二级包装组件组成,二级 包装组件起到提供额外的阻隔和保护作用。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 入。常用的口服、外用制剂包装,从其物理性能和使用方式分类, 大都属于密封容器系统。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 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如玻璃安瓿、塑料安瓿、塑料输 液瓶、输液软袋属于熔封容器系统;玻璃输液瓶、气雾剂包装系 统属于严封容器系统。 材质:包材材料主要包括无机材料、有机材料等。 无机材料包括金属、玻璃、陶瓷等。有机材料包括塑料,如: 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酯)、聚碳 酸酯、聚酰胺等;橡胶,如:卤化丁基橡胶、硅橡胶、聚异戊二 烯橡胶等。此外还有由不同材质的塑料组成的复合材料,如:聚 酯/聚乙烯、聚丙烯/聚乙烯、双向拉伸聚丙烯/真空镀铝流延聚丙 烯;塑料与金属材料复合的复合材料,如:聚酯/铝/聚乙烯、铝/ 聚乙烯、铝/聚乙烯冷成型等。还有为改变材料的加工性能或产品 的物理性能,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高分子材料共混制成的,如 聚乙烯混聚丙烯。

药物系统命名基本方法34

药物系统命名基本方法34
由官能团的引入而产生的额外氢也称为加氢或者称为新标氢, 由官能团的引入而产生的额外氢也称为加氢或者称为新标氢, 用官能团的位次加括号, 用官能团的位次加括号,括号内用此氢所在的位次后跟斜体大 氨力农系统命名中的6 写 H 表示 ,如:氨力农系统命名中的6(1H )-酮.
1
N N
6
H O
NH2
5-氨基-3,4′-二吡啶-6(1H )-酮 氨基4′-二吡啶4′-bipyridin-6(1H)5-Amino- 3,4′-bipyridin-6(1H)-one Amino-
2
H3COOC
4 3
H
5
NO2 COOCH3 CH3
1,4-二氢-2,6-二甲基-4-(2-硝 二氢二甲基基苯基) 基苯基)-3,5-吡啶二甲酸二甲酯
H3C 2
1N 6
H
1,4-Dihydro-2,6-dimethyl-4-(2-nitrophenyl)-3,5-pyridine dicarboxylic acid dimethyl ester Dihydrodimethyl- (2-nitrophenyl)-3,5-
四α,β 的概念
①在立体化学中α表示虚线向里,β表示实线向外. 在立体化学中α表示虚线向里, 表示实线向外. ②在糖类化合物中,当链状葡萄糖环合成环状半缩醛结构 在糖类化合物中, 时,1位醛基碳也成为手性碳,又可产生两种光学异构体, 位醛基碳也成为手性碳,又可产生两种光学异构体, 1位半缩醛羟基与决定构型的5位手性碳上的羟基在同边时 位半缩醛羟基与决定构型的5 称为α 称为α型,在异边时称为β型.费歇尔投影式中氧环在右 在异边时称为β 时,转变成哈武斯透视式时,左侧的羟基在环的上方,右 转变成哈武斯透视式时,左侧的羟基在环的上方, 侧羟基在环的下方. 侧羟基在环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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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与组件命名原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系统或包装组件(下简称药包材)产品名称,便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关联审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保证药包材命名科学、规范,促进技术创新和适应技术发展。

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本规则涉及的药包材包括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附件1中规定的包装系统及组件,亦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中规定的11类药包材。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包材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原则。

第四条药包材的命名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科学、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字数以不超过30个字为宜。

第五条药包材的通用名称包括包装系统的通用名称及包装组件的通用名称。

第六条包装系统的命名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已收载了吸入制剂密封系统;预灌封注射剂密封系统、笔式注射器密封系统、注射剂玻璃瓶密封系统、玻璃安瓿、塑料安瓿、玻璃瓶密封系统、软袋密封系统、塑料瓶密封系统;塑料瓶密封系统、眼膏剂管系统;透皮制剂包装系统;塑料瓶系统、玻璃瓶系统、复合膜袋、中药球壳、泡罩包装系统;外用制剂密封系统、外用制剂包装系统等包装系统。

凡上述包装系统未能涵盖的包装系统的命名,其名称中应包含适用剂型、材质和系统类型等要素。

包装系统类型分为密闭、密封、熔封或严封三类。

第七条包装组件的通用名称由功用、材质、形制等要素构成。

(一)功用为包装组件的功能和用途,体现所包装药品的剂型(给药途径)、特殊用途等。

如口服液体药用、口服固体药用、外用液体药用、注射液用、喷雾剂用、气雾剂用、腹膜透析液用、冲洗液用、开塞露用等。

(二)材质构成包装组件产品的主要成分及体现药包材产品功能的主要材料。

(三)形制指包装组件的形状和结构。

如瓶、袋、塞、垫片、膜、硬片、管、盒、阀门、安瓿等。

(四)约定俗成的名称原则上保留使用,如:输液瓶、安瓿等产品,在命名时省略功用部分。

(五) 药用玻璃材料和容器的命名基本由“功用”+“材质”+“形制”三部分组成,如“药用中硼硅玻璃管”;当形制中已包含功用的名称,可不单列功用,如“中硼硅玻璃输液瓶”;当同类产品的成型工艺不同时,可在形制前加以描述区分,如“钠钙玻璃模制注射剂瓶”和“钠钙玻璃管制注射剂瓶”;镀膜玻璃产品的膜层材料应表明在形制前描述,如“低硼硅玻璃管制镀聚二甲基硅氧烷膜注射剂瓶”。

(六)用于特殊制剂的包装组件,其功用可用制剂名称,如:开塞露用低密度聚乙烯瓶。

(七)对于多腔室的药包材组件,应标明腔室的种类和数目。

如:三层共挤输液用粉液双室袋;对于都是液体腔室的,可以省去“液液”,如:三层共挤输液用双室袋。

第八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类药包材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第九条材质中高分子聚合物的名称表述应符合《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和《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规定。

(一)材质为共混材料的产品,其主要材料在原料配方中的比例大于等于90%或辅助材料不影响主要材料的特性与功能的时候,材质以主要材料的名称表述;反之,当主要材料在原料配方中的比例小于90%或辅助材料影响主要材料的特性与功能的时候,材质以主要材料混辅助材料表述。

如在聚丙烯中混入40%的聚乙烯,其材质可表述为聚丙烯混聚乙烯。

(二)多层复合材料每层的成分按由外到内的顺序排列,以“/”分隔。

(三)覆膜橡胶塞应标明膜的种类和膜与橡胶塞的结合方式。

如注射用无菌粉末用覆聚四氟乙烯膜氯化丁基橡胶塞等。

(四)功用、材质和形制相同产品,应采用同一名称命名。

同一名称产品应执行相同标准,执行相同标准的产品应保持名称的一致。

(五)因工艺不同,但材质、功能和形制均一致的品种,而且质量标准又无特殊,虽不同于已有的现有标准的品种,其名称应与现有品种名称基本相同。

第十条药包材通用名称不应含有以下内容:(一)型号、规格;(二)图形、符号等标志;(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四)“最佳”、“特”、“精确”、“超”等绝对化、夸大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五)未经科学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六)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原则不符的,以本原则为准。

实行关联审评审批的药包材范围制剂类别剂型包装系统包装组件经口鼻吸入制剂气雾剂、喷雾剂、粉雾剂吸入制剂密闭封系统罐(筒)、阀门注射制剂小容量注射剂预灌封注射剂密闭封系统针筒(塑料、玻璃)、注射钢针(或者鲁尔锥头)、活塞笔式注射器密闭封系统卡式玻璃瓶+玻璃珠、活塞、垫片+铝盖抗生素玻璃瓶密闭封系统玻璃瓶、胶塞、铝盖(或者铝塑组合盖)玻璃安瓿塑料安瓿大容量注射剂玻璃瓶密闭封系统玻璃瓶、胶塞、铝盖(铝塑组合盖)软袋密闭封系统多层共挤输液袋、塑料组合盖塑料瓶密闭封系统塑料瓶、塑料组合盖冲洗液、腹膜透析液、肠内营养液等软袋密闭封系统输液袋、塑料组合盖或者其他输注配件眼用制剂眼用液体制剂塑料瓶密闭封系统其他眼用制剂,如眼膏剂等眼膏剂管系统软膏管、盖、垫片透皮制剂贴剂透皮制剂包装系统基材、格拉辛纸+复合膜袋口服制剂口服固体制剂塑料瓶系统、玻璃瓶系统复合膜袋中药球壳泡罩包装系统泡罩材料、易穿刺膜口服液体制剂塑料瓶系统、玻璃瓶系统瓶身、瓶盖、垫片外用制剂气雾剂、喷雾剂、粉雾剂外用制剂密闭封系统罐(筒)、阀门软膏剂、糊剂、乳膏剂、凝胶剂、洗剂、乳剂、溶液剂、搽剂、涂剂、涂膜剂、酊剂外用制剂包装系统药用干燥剂其它11大类药包材目录1、输液瓶(袋、膜及配件);2、安瓿;3、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4、药用胶塞;5、药用预灌封注射器;6、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7、药用硬片(膜);8、药用铝箔;9、药用软膏管(盒);10、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11、药用干燥剂。

术语瓶:用塑料、玻璃、陶瓷、金属等材料制成的盛装固体或液体药物的口小腹大的容器。

袋:用塑料或其他复合材料等较柔软的材料制的盛装固体或液体药物的容器。

塞:用橡胶等材料制成的用于密封包装容器口部的包装材料。

垫片:用复合材料或橡胶等材料制作的薄片,用于密封瓶口或起到紧固的作用。

膜:采用吹拉、复合工艺生产的较柔软的薄片,厚度通常小于0.1mm,如多层复合膜、共挤膜,为生产袋的原料。

硬片:主要基材为采用压延工艺生产的薄片,厚度较厚。

为泡罩包装的主要材料,可以通过真空吸泡(吹泡)或模压工艺形成泡罩。

常见的材质为聚氯乙烯。

管:采用吹拉工艺生产的圆形中空材料,如多层共挤塑料管、玻璃管等;或采用焊接工艺生产的复合筒形容器。

盒:用塑料、金属等材料制成的盛装固体或半固体药物的容器。

安瓿:专门用于包装注射剂的密封小型容器。

罐: 用塑料、玻璃、陶瓷、金属等材料制成的盛装固体或液体药物的大口的容器包装系统:是由一种或多种组件组成的具有物理支撑或阻隔作用的完整封闭系统。

一般的包装系统由直接与被包装物接触的一级包装组件以及不与被包装物接触的二级包装组件组成,二级包装组件起到提供额外的阻隔和保护作用。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常用的口服、外用制剂包装,从其物理性能和使用方式分类,大都属于密封容器系统。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如玻璃安瓿、塑料安瓿、塑料输液瓶、输液软袋属于熔封容器系统;玻璃输液瓶、气雾剂包装系统属于严封容器系统。

材质:包材材料主要包括无机材料、有机材料等。

无机材料包括金属、玻璃、陶瓷等。

有机材料包括塑料,如: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酯)、聚碳酸酯、聚酰胺等;橡胶,如:卤化丁基橡胶、硅橡胶、聚异戊二烯橡胶等。

此外还有由不同材质的塑料组成的复合材料,如:聚酯/聚乙烯、聚丙烯/聚乙烯、双向拉伸聚丙烯/真空镀铝流延聚丙烯;塑料与金属材料复合的复合材料,如:聚酯/铝/聚乙烯、铝/聚乙烯、铝/聚乙烯冷成型等。

还有为改变材料的加工性能或产品的物理性能,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高分子材料共混制成的,如聚乙烯混聚丙烯。

附件4命名实例例1:口服液体药用中硼硅玻璃管制瓶口服液体药用中硼硅玻璃管制瓶功用材质形制例2: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功用材质形制例3:聚丙烯安瓿聚丙烯安瓿材质形制(功用)例4:药用滴鼻剂聚丙烯瓶药用滴鼻剂聚丙烯瓶功用材质形制例5:药用软膏剂用聚丙烯盒药用软膏剂用聚丙烯盒功用材质形制例6:药用喷雾剂用铝罐药用喷雾剂用铝罐功用材质形制例7:注射用冷冻干燥用氯化丁基橡胶塞注射用冷冻干燥用卤化丁基橡胶塞功用材质形制例8:五层共挤输液膜五层共挤输液膜功用(材质)形制例9:五层共挤输液用袋五层共挤输液用袋功用(材质)形制例10: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聚酯/铝/聚乙烯药用复合膜材质功用(形制)例12:三层共挤输液用粉液双室袋功用(材质)形制例12:注射剂五层共挤输液袋密封系统注射剂五层共挤输液袋密封系统剂型(材质)系统类型附件5:药包材国家标准编码编码采用YBB加序号加年号、修订年号的规则,其中YBB为分类编码,与目前国家药品标准编码遵循的原则相同。

例:YBB00122002-2015YBB 0012 2002-2015分类序号年号修订年号参考文献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国家药包材标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北京 20153、《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北京 20154、《有机化学命名原则》中国化学会有机化学名词小组编科学出版社,北京 19835、《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化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科学出版社北京 ,20056、《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7、《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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