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三章交易接入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五章交割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综合类会员、金融类会员:为了保证黄金交易正常有序进行,保障会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现将《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会员是指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
第四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以正式函件形式邮寄交易所清算部备案。
1、有固定物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工具;2、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与章程;3、有专职的业务管理与交易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5、具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代理交易专用账户,代管签约客户交存的资金。
该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同时,会员应对签约客户交存的资金设立专项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项管理。
所谓专项管理是指必须单独立户、单独立账、不得将该资金同其他资金混用,也不得将其挪作他用,须专款专用。
第六条会员应将代理交易协议书、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第七条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部门第三章存管银行第四章账户设置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六章清算与结算第七章出入金管理第八章违约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际会员的结算活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有关规定对各方资金和实物应收或应付数额进行清算后,按照确定的清算结果完成资金划转和实物交割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国际中心作为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应通过国际中心进行统一清算,并由国际中心根据清算结果组织完成结算。
第五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业务的资金由国际中心集中管理,仅限用于交易所贵金属产品和相关衍生品的交易。
国际会员及客户应遵守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国际中心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跨境划转和交收的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中心的结算活动,国际中心、国际会员及其客户、国际中心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部门第七条国际中心内设结算部门,负责国际中心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的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八条国际中心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结算业务;(二)控制结算风险;(三)编制国际会员的结算表及其他会计报表;(四)负责管理国际会员保证金;(五)解决国际会员保证金账款纠纷;(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国际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际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或专职结算人员)负责国际会员与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其代理的国际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
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上金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二)入会申请书;(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3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交易所”)是由中国黄金协会主管,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期货交易所”)组织并运营的,以黄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场所。
一、交易所的性质和任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合法、规范、开放、透明的金融市场,其任务包括:1. 提供市场化、规范化的黄金交易服务,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黄金市场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国家经济建设。
二、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金融实力、信誉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2. 会员权益:作为交易所会员,具有优先参与交易、合法获取交易信息和享受交易所服务的权益。
3. 会员义务: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并按规定缴纳会员权益金和其他费用。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交易所提供的黄金交易品种包括即期交易、延期交收交易、期货合约等,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 交易时间:交易所设有交易日和交易时间段,具体安排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并及时公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指令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指令的提交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市场监管1. 交易所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
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交易行为监控、交易数据分析等。
2.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金融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
五、风险管理1. 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2. 交易所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合理控制。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内地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场所,成立于20XX年9月,是国际黄金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场所之一。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提升市场信誉和声誉,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了会员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会员的定义、会员的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退市程序等方面阐述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一、会员的定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审核并被其批准接受的在交易所开立账户,能够在交易所内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会员的条件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或个人;2.具有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经验,熟悉黄金市场规则和操作流程;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声誉,未曾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罚款、撤销执照或被判刑等;4.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风控能力;5.能够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担保物或信用证明等资产作为交易保障。
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在交易所内自由买卖黄金,参与交易所组织的黄金市场竞价交易、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等服务;2.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方式,获取市场信息和行情分析报告;3.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市场研讨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增强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4.享有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有益于会员经营和发展的服务和优惠。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所秩序和市场信誉;2.及时缴纳会员管理费、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账户的充足余额;3.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交易和财务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4.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基本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互相勾结;5.积极参与交易所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交易所开展调查工作等。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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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
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3万元/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会员的变更第十三条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
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
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由交易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一)了结交易合同;(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自行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七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二)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八)虚开增值税发票;(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会员资格转让办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会员代理第二十一条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和代理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义务将交易所公告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告知客户。
第二十四条代理业务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四)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并签署代理协议。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个人客户必须提供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法人客户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或资金调拨指令。
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时,代理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
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一条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第三十二条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
第三十四条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自然人客户暂时不收)和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不低于年代理手续费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三)代理业务中违反第四章相关规定的;(四)交易所认为的其它情况。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相关业务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
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四十条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会员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四十三条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
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