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
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3.保险:保险险别;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
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一、贸易术语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时交货时装运港船舷买方买方买方注1注1注1各种运输海运内河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上交承运人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舷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1卖方注1卖方海运内河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交货时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注2注2注2注2注2陆上运输到货合同海运内河海运内河各种运输各种运输注1:以E、F及C中的两个开头的,由买方来承担保险费。
杨帆-国际经济法

(3)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
(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要赔偿 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可免责,汉堡、海商法要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1、风险
2、损失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3、险别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准据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只能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提出保留)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国际经济法讲义教材共3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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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6、自己选择的路、跪着也要把它走 完。 17、一般情况下)不想三年以后的事, 只想现 在的事 。现在 有成就 ,以后 才能更 辉煌。
18、敢于向黑暗宣战的人,心里必须 充满光 明。 19、学习的关键--重复。
20、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 人只能 引为烧 身,只 有真正 勇敢的 人才能 所向披 靡。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

杨帆教授答疑国际经济法全本1、考生问:国际经济法今年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是什么?杨教授答:根据以往的历次律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生问: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现在用的或者说在考试中考得最多的国际贸易术语有那些?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术语是否会考?如果要,估计会考那方面的内容居多?谢谢!杨教授答: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
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 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考生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杨教授答: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考生问:该题该如何选择,如何理解?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 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 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 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杨教授答:答案应是B和C。
因为CIF术语中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时风险已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必须付款,并在取得保险单后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5、考生问: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要求损害赔偿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D提请仲裁请问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杨教授答:根据销售合同公约,当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提交替代物,同时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是否根本违反合同和是否有权提请仲裁没有必然的联系,仲裁以双方当事人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国际货物买卖法(买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主要内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 信用证(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缩略语后港口名买方买方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1)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FOB、CIF和CFR区别:(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规则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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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讲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28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9 (重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三、国际经济法渊源:P12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国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四、国际经济法的特征:P29五、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P30六、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38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其他(自然人、法人)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P73 (重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的合同通过国际私法规范的扩大适用(可以保留)1供私人或家庭用2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令状进行的销售不适用的合同4公债、股票、证券等5船舶、气垫船、飞机等6电力适用范围第3条排除提供货物与补偿贸易提供服务结合的合同技贸结合公约未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2货物所有权转移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可以排除对公约的适用2可以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2扩大适用的保留(国际私法扩大适用)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这意味着:(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既使当事人都位于公约的缔约国,他们也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部分的适用公约。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关于船舶的买卖合同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劳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品的贸易合同就买卖合同而言,下列各项中不能由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的问题是哪些?A.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B.如货物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卖方的产品责任问题C.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D.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下列哪些货物的买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10架空中客车飞机 B.100辆法拉利跑车C.20艘游艇 D.黄金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就要研究要约和承诺的问题,这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掌握其他内容的一个基础。
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二、法人(主体资格、国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 法人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同时一国法人要在另一国从事经济活动 还必须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以便在另一 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
第一节 概述
三、国家(主体资格、财产豁免与国家行为原 则)
我国?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略)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华沙—牛津规则》(了解)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了解)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我国)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 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 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 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 是跨国货物交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 易。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 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 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 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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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 (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
《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提单的种类:(1)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12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3、险别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特别提示: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