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2019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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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则一律不再追诉
B.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超过20年即不再追诉
C.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D.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解析] 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12-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非法学)-12-1(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 我国公民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富积累的活动的自由,它们都属于( )。
A. 政治自由B. 文化权利和自由C. 人身自由D. 受教育的权利2. 首次确立“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 《北魏律》B. 《北齐律》C. 《开皇律》D. 《唐律疏议》3. 曹魏政权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的司法机构是( )。
A. 律博士B. 秋官大司寇C. 大理寺D. 尚书台4. 下列关于法起源的原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而制定了法律B. 原始社会后期,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C. 法产生于私有制产生之后D. 法的产生源于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无关5. 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不包括( )。
A. 大理寺B. 刑部C. 御史台D. 大宗正府6.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或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A. 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B. 甲、乙根据合同法建立合同关系C. 甲年满10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D. 小刘与赵某约定选择法院管辖7.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是指( )。
A.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B. 审判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C.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D. 法院系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8.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 )A. 甲家贫如洗却不小心在打工的企业损坏了价值30万元的仪器B. 甲偷了一辆价值2000元的自行车,14年后被人查出C. 甲遇到进行抢劫的3个手拿利刃的歹徒时奋起反抗,夺过刀将其中一个歹徒刺成蕈伤D. 甲偷彩电被事主抓住,签订了由甲向事主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的协议9.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答案:D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丙的损害应当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
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A只能请求甲支付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
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
此时甲的监护人是A。
乙B。
丙C。
丁D戊答案:C25。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
后乙与丙组成家庭。
一日,甲返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B。
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C。
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答案:D26。
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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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
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______。
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
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
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解析] 任何人加入法律职业都必须接受认真考查,获得资格证。
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B项正确。
至于ACD,其说法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和题干不符,本题核心的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这说明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有可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为此体现的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自治特征,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者自治性,对法律自治的追求也就体现出了职业主义的倾向,但本选项和题干不符,选项A不选;法律职业具有特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因为。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追诉期限的长短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下列对于追诉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过 20 年,则一律不再追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案的,超过 20 年即不再追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在玩忽职守行为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玩忽职守行为时起计算追诉期限选:C点拨:《刑法》第 87 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故 A 项错误,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使追诉时效经过二十年,也可以追诉。
第 88 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 B 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 C 项正确。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

2019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专业综合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 1~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CA. 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 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 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2.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A. 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 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 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 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3.我国《民法总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废除,在两法并存共用阶段,对于同一事项二者有不同的规定,适用的原则应该是:BA. 法不溯及既往:B. 新法优于旧法:C.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D.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某设区的市政府出台《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除婚嫁酒、丧葬酒外的其他一律视为违规酒席,下嫁不准操办酒席,“同时规定:群众操办婚嫁酒须填写申报表并报区政府备案。
”对此正确的是:BA.该办法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该办法规群众办婚嫁酒须申报,不适当地增加了公民义务:C.该办法有关“下嫁不准操办酒席”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D.该办法对于“违规酒席”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要求。
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CA. 义务性规则B.确定性规则C.构成性规则D.强行性规则6.2018 年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该制度集中体现的法律职业特征是 BA.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B.法律职业要求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C.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伦理D.从事法律职业意味着肩负更多的社会责任7.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的各种要素。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

2019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民法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1。
下列行为中,由民法调整的是A。
甲与网友相约一起参加电子竞执B。
乙大学拒绝授予郑某硕士学位C。
丙在相亲活动中与王某成功“牵手D。
丁公安局发布公告:“提供破案线索者,奖励3000元”答案:D22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上班。
途中,单车刹车失灵,甲躲闪不及,撞伤丙。
丙的损害应当A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D由甲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2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社金2。
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付的租金A只能请求甲支付B。
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C。
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D。
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4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
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一年后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甲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
此时甲的监护人是A。
乙B。
丙C。
丁D戊答案:C25。
甲外出务工多年未与家中联系,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
后乙与丙组成家庭。
一日,甲返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B。
乙和丙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C。
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答案:D26。
法律硕士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以下哪项不属于法律硕士课程的核心课程?A. 民法B. 刑法C. 国际法D. 心理学答案:D2. 法律硕士课程通常不包括以下哪项?A. 法律写作B. 法律伦理C. 法律实务D. 经济学原理答案:D3.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项不是必修课?A. 宪法学B. 行政法学C. 国际私法D. 法律逻辑答案:D4.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项课程通常不涉及?A. 法律解释B. 法律推理C. 法律论证D. 法律统计答案:D5.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项不属于法律研究方法?A. 案例分析B. 比较法研究C. 法律实证研究D. 法律哲学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些课程属于必修课?A. 民法B. 刑法C. 法律逻辑D. 法律写作答案:ABD2.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些课程属于选修课?A. 知识产权法B. 环境法C. 法律伦理D. 法律实务答案:ABCD3.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些属于法律研究方法?A. 案例分析B. 比较法研究C. 法律实证研究D. 法律统计答案:ABC4.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些课程有助于提高法律实务能力?A. 法律写作B. 法律伦理C. 法律实务D. 法律逻辑答案:ACD5. 法律硕士课程中,以下哪些课程有助于提高法律分析能力?A. 法律解释B. 法律推理C. 法律论证D. 法律统计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法律硕士课程中法律伦理课程的重要性。
答案:法律伦理课程对于法律硕士学生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这门课程,学生能够理解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困境,并学会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符合伦理标准的决策。
2. 请简述法律硕士课程中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
答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收集和分析法律相关的数据,以验证法律理论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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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综合课2019年[真题]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______。
A.法律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
B.法律调整社会中的一切利益关系
C.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
D.法律体现每个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解析] 马克思认为,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现实基础。
题干中的意思是说法律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而社会共同利益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体现的观点是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法律的内容,C项正确。
人类社会的产生之初,并没有私有制,物质极度匮乏,不需要法律对财产关系等进行调整,因此,法律应该是伴随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选项A错误;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对于家庭关系、个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