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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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暂存库辐射防护系统设计

废物暂存库辐射防护系统设计

废物暂存库辐射防护系统设计摘要:本文是公司放射性废物的暂存库房的辐射防护系统的设计。

主要内容是放射性气溶胶监测系统及取样器的设计,该套气溶胶监测系统可对经过空气净化装置的前后气体进行采样,以便分析放射性气溶胶中的铀、氟含量。

该系统装置简单,投资小,取样快捷、可实现在同一装置中对铀、氟的同时取样。

关键词:放射性气溶胶监测系统采样1、引言本设计是公司放射性废物的暂存库房,该库房主要暂存放射性棉织物、金属、橡胶等物品;放射性棉织物进行压缩、减容、打包;放射性气溶胶的取样及对氟、铀的监测。

本文主要进行了辐射防护系统的设计。

本系统的设计始终是围绕放射性使用环境这一独特条件进行的,主要是对产生的放射性气溶胶进行监测辐射防护取样系统的装置。

该套气溶胶监测系统可对经过空气净化装置的前后气体进行采样,以便分析放射性气溶胶中的铀、氟含量。

该系统装置简单,投资小,取样快捷、可实现在同一装置中对铀、氟的同时取样。

2、放射性气溶胶监测的目的放射性气溶胶排放到大气中,其中部分放射性物质会被人吸入滞留到体内,形成对人的内照射。

内照射比外照射对人体的危害更大。

所以放射性气溶胶的监测对保障人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放射性气溶胶的监测的目的是随时确定压缩减容装置产生的放射性气体对周围环境污染的程度以及生产是否符合废气排放标准。

能够促使改进工艺流程、减少有害因素,提高生产效率。

3、设计要求3.1、管道、设备订货要求(1)设计中材质为20的碳钢无缝钢管采用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2008,材质为S30408的不锈钢无缝钢管采用标准《输送流(2)体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12中的尺寸进行,以满足设备、阀门及管道之间的连接。

(3)所有无缝钢管的三通、弯头和异径管等预制件均选用《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2005(4)所有标准设备在设备采购时进出口管均要求佩带配对法兰。

3.2、设备安装要求(1)设备安装施工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10-08【正文】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一放射性废弃物热处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温方法处理放射性废弃物。

二盛装容器:指用于贮存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之容器。

三检整:指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锈蚀或放射性废弃物体劣化,实施除锈补漆、重新包装或重新固化包装之作业。

第3条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

二防震设计,能确保设备及结构之安全。

三废弃物处理系统、设备或组件之设计能抑制劣化、防止泄漏,并考虑减少废弃物容积。

四具有废气或废液排放之侦测设备。

第4条处理设施使用热处理系统者,其设计应符合前条及下列规定:一放射性废气处理设备具有多重性。

二厂房具有负压设计。

第5条处理设施之辐射防护设计,应确保其对设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个人年有效等效剂量,不得超过○.二五毫西弗,并符合合理抑低原则。

核子反应器设施之废弃物处理系统,其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之规定。

第6条处理设施作业,应符合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辐射安全防护之相关规定。

第7条放射性废弃物均匀固化处理,应提出载明下列事项之固化流程控制计划,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一概述。

二固化系统及固化作业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废弃物之取样分析。

四固化体盛装容器。

五固化体品质标准及其测试结果。

六不合格固化体之处理。

七品质保证。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固化流程控制计划之变更,应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

第8条盛装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材质、设计及制造,能防止腐蚀与劣化,并可确保设计年限内结构之完整。

二考虑操作及搬运之便利。

三机械强度足以承受吊卸、搬运、贮存或最终处置等作业之负载。

四容器封盖及紧固设备,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运过程中不致动摇或脱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物、核素或放射性仪器产生的废物。

这些废物具有放射性,若不妥善处理,则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尤为重要。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根据其性质和来源,医用放射性废物可以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

其中,固体放射性废物又可分为普通固体废物和高放射性固体废物。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运作流程(1)废物产生、收集和存储:医疗机构通过废物产生的设备进行预处理和储存,确保废物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没有任何威胁。

同时通过计划、监测和管理等方法,对废物进行安全收集。

(2)运输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要区别于普通的废物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泄漏。

(3)处置:高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专用的处置,其余废物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合理处置,比如固体废物可以采用围栏、交付给正规的回收处理机构,液体废物可以先通过特殊设备浓缩后进行固化形成固体再进行处置。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1)废物安全储存:废物应存放在特定的、经过安防控制管理,以及符合相关放射性废物储存标准的设备中。

(2)废物安全处置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废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核准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国家的内部管理规定。

(3)废物的清晰标示:废物应面对其所能对环境和人员带来的威胁做特殊标示。

为方便识别,各类废物应标识各自对应的标识码。

(4)放射性废物安全监控:定期开展监控检测,持续跟踪相关企业,对废物管理分配、运输、储存、处置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

(5)废物管理培训:对于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保障他们对于废物管理、运作和处置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认知能力,避免未知状况的风险。

(6)废物管理演练:制定紧急响应预案,珍视废物无人值守的情况,当突发意外事故发生时通过各项措施应对。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法规与标准
地方政府加强放射性废物监管的措施
各地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确保放 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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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储存设施与要求
REPORTING
储存设施类型
01
02
03
中低放废物储存库
用于存放中低放射性废物 ,通常设计为地下或半地 下结构,以确保安全。
高放废物储存库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国际 通用的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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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挑战
放射性废物管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不断研发新技术、新方法。
应对策略包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等。
02 03
法规政策挑战
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应 对策略包括加强法规政策学习,积极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 。
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放射性 废物的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法规政策调整趋势分析
强化法规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未来法规政策将更加注重放射性废物管理 的严格性和规范性,加强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将加大对放射性废物管理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研发 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废物管理水平。
社会认知挑战
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程度有限,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应对策 略包括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的认知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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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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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 处置法规与标准
汇报人:XX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安全防护装备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安全防护装备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安全防护装备要求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保任务。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环境污染,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必须要有严格的安全防护装备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安全防护装备要求。

1. 储存区域划分和标识要求危险废物储存仓库应按照储存物品的性质进行划分,并设置明确的标识,以便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能够迅速辨识和识别,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每个储存区域都应有清晰的标识牌,并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标识,以加强安全意识。

2. 储存容器和包装要求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储存容器,如塑料桶、金属桶等,并进行适当的包装。

容器选择应基于废物的性质和特点,确保其密封性和抗腐蚀性。

同时,对于易燃、易爆等高危废物,应采取防爆措施,如防爆盖、防爆箱等,以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 通风和排放要求危险废物储存仓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以确保储存区域内有足够新鲜空气流通和废气排放。

同时,应配置专门的排放设施,将废气通过净化处理后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一些危险废物对温度和湿度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储存仓库应控制好储存区域的温度和湿度。

可以通过安装温湿度传感器和相应的控制设备来实现自动调节,确保废物处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

5. 防火和灭火设备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完善的防火和灭火设备,如火灾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

同时,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以应对突发火灾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和货物贮存的完整。

6. 防爆和防毒设备要求为了防止危险废物的突发爆炸或释放有毒气体,储存仓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爆和防毒设备。

例如,安装防爆门、排气扇和通风装置,以及提供呼吸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以确保人员在危险环境下的安全。

7. 应急设备和救援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置应急设备和救援措施,包括应急出口、安全通道、急救箱、应急照明等,以应对突发事故和事故紧急处理,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环境损害。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门禁管理:对放射源库房进行严格的门禁管理,配备门禁系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能够进入库房。

同时,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示任何未经授权人员禁止进入。

2. 安全设施:放射源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例如防火墙、紧急停电设备、紧急照明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必要时,还应安装监控摄像头,实施视频监控。

3. 放射源存放:放射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并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不同类型的放射源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4. 放射源运输:对放射源的运输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放射源不泄漏、不丢失。

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界人员接触到放射源。

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放射源库房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置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6. 培训和安全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放射源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加强对放射源库房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执行安全规定。

7. 定期检修和维护:定期对放射源库房进行安全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以上是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方面,具体的管理要求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7]26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发[2017]26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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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7]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提高我国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防范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HAD 802/01-2017),现予以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2月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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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核安全导则HAD802/01-2017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核安全局2017年X月X日批准发布国家核安全局—2—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2017年X月X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为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3—目录1目的 (5)2范围 (5)3基本原则 (5)4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构成 (5)5系统建设一般要求 (6)6人力防范要求 (8)7实体防范要求 (4)8技术防范要求 (9)8.1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要求 (9)8.2技术防范系统功能、性能要求 (10)8.3技术防范系统辅助要求 (13)名词解释 (15)—4—1目的为健全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导则。

2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已建、新建、改扩建废物库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及技术防范要求。

3基本原则3.1要求技术防范、实体防范、人力防范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2安全防范系统的设备/材料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3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废物库所在地的使用环境要求。

3.4根据废物库的安全风险等级,选择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配置。

4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构成4.1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由人力防范、实体防范及技术防范系统组成。

4.2人力防范: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手段。

主要包括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安全保卫制度的建立、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与管理等。

4.3实体防范: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5——6—物理防范手段。

主要包括库区周界、废物库库房、监控中心等建(构)筑物。

4.4技术防范: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安防专用通讯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

5系统建设一般要求5.1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保证工程建造质量。

5.2库区周界、废物库院区、废物库库房、监控中心的安全防范系统布防设计,应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和《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要求。

5.3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T 探测+T 反应≤T 延迟的要求,其中T 延迟为延长和/或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时间;T 探测为感知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手段的时间;T 反应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动时间。

5.4安全防范系统的施工、检验、验收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第6章、第7章、第8章的规定。

5.5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以下防护措施:a)建于建筑物内的技术防范系统的防雷措施,应采用屏蔽、等电位连接、配置浪涌保护器及共用接地系统等综合措施,防范雷电放电的危害。

b)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c)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

d)安全防范系统的防雷接地具体参数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5.6技术防范系统供电宜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条件不满足时也可本地供电,具体参照《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15408执行。

系统主电源应按照技术防范系统总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电源容量。

探测和监视区域应能提供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适配的照明,以保证探测、复核和监控的需要。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a)技术防范系统的主电源应设置独立的电气开关,不得与其他系统/设备的电源控制混接。

b)技术防范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以保证系统正常持续工作。

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能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小于8h。

5.7位于军事保护区和核设施保护区等区域内的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7—6人力防范要求6.1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工作需要,建立废物库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6.2制定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每年至少演练1次。

6.3从事废物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登记备案。

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的培训,了解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6.4应为废物库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如防刺背心、头盔、电警棍、防刺手套、急救包、护卫犬等。

6.5监控中心应由安全保卫人员每天24h值守。

6.6放射性废物出/入库期间,应由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现场保护,确保装卸作业区安全。

6.7安全保卫人员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巡查,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并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置或上报。

巡查时携带防护器具,并持有能够与监控中心联系的通讯器材。

6.8安全保卫人员发现并确认警情后,应按照应急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6.9应指定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对技术防范系统的授权管理、文件管理等进行操作。

6.10行吊必须由专人操作,禁止无关人员操作。

—8—7实体防范要求7.1废物库实体防范应满足《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和《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的要求。

7.2废物库库房、监控中心及发电机房应安装甲级防盗安全门。

7.3在废物库地面以上3m以下不应设置窗户。

任何面积大于0.062m2、最小间距超过150mm的开孔,须用垂直与水平间隔均小于150mm的钢筋格架阻隔,其钢筋直径不得小于12mm。

7.4库区周界应建立实体防范设施(金属栅栏、砖、石或混凝土围墙等),且应不易攀爬。

库区周界围墙上应加装刺绳、刺网、滚刺笼等物防措施。

库区周界砖、石围墙的厚度不小于370mm,混凝土围墙不小于240mm厚度,高度不小于2.50m。

距离设施内外2m范围内应避免有高度超过墙体的物体。

库区周界无完整的实体防范设施或达不到防范要求的,应在距离废物库库房不小于6m的地段再设置一道实体围墙或金属栅栏。

金属栅栏不低于2.50m,采用高强度、耐腐蚀钢丝或钢筋制成,其中钢丝直径不小于3mm,栅格每边边长不大于6cm;钢筋栅栏的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50mm,1m以下部分不应有横撑,直径不小于16mm。

7.5废物库行吊电源控制装置宜安装在监控中心,并应设置实体保护设施,实体保护设施的控制应实行双人双锁并联管理。

8技术防范要求8.1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要求8.1.1库区周界a)库区周界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9—b)库区周界内侧应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c)库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能阻挡车辆强行冲撞的路障设施。

8.1.2废物库院区废物库院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主要对道路、空地、进出库人员、车辆进行监控。

8.1.3废物库库房a)废物库库房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窗户和通风管道口,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并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报警复核。

b)废物库库房内放射性废物存储区及通道应设置入侵探测装置,并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复核,宜设置声音复核装置。

c)废物库库房装卸区域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应能对废物的装卸、存取过程进行监控。

d)废物库库房车辆出入口和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8.1.4监控中心a)监控中心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通信设备和声光警报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与上级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并配合通信联络。

b)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c)监控中心出入口内、外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d)监控中心出入口宜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e)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的设备间和卫生间。

8.2技术防范系统功能、性能要求8.2.1入侵报警系统8.2.1.1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10—范》GB50394和《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HAD501/03的相关规定。

8.2.1.2入侵报警系统应根据不同的防护要求、地理条件、气象条件等选用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8.2.1.3废物库库房和监控中心内外分别设置声光报警器,室内报警声级应不小于80dB,室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dB。

8.2.1.4入侵探测装置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辅助照明等装置联动。

8.2.1.5入侵报警发生时,系统除应发出声、光警示信号外,还应在控制设备上显示报警的时间和区域。

8.2.1.6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8.2.1.7系统应具有事件记录和检索、打印功能,宜具有实时打印报警信息功能。

8.2.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8.2.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2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

8.2.2.2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清晰分辨人员动作、面部特征、机动车号牌等信息。

8.2.2.3前端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配置辅助照明装置,以保证夜间监控与报警复核。

8.2.2.4具有智能视频功能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根据使用需—11—要设置视频警戒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8.2.2.5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即时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提示信息。

8.2.2.6视频图像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摄像机地址、图像内容等信息。

视频图像记录像素应不小于704×576(4CIF),记录帧率应不小于25fps,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0d。

报警图像宜能传输至上级应急响应部门。

8.2.2.7视频安防监控区域内设有声音复核系统时,报警录像时应对相应的音频信号进行同步记录,并可同步回放。

8.2.2.8应使用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测或认证的图像和声音记录设备,设备宜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和《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的要求,为图像信息的互联互通应用提供技术条件。

8.2.3出入口控制系统8.2.3.1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核设施出入口控制系统》HAD501/04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相关规定。

8.2.3.2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逃生的要求。

出入口锁具被应急开启后,监控中心应能实时显示其相应的状态。

8.2.3.3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防胁迫、关门提示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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