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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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摘要】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南京市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各类文件要求的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和落实也出现诸多问题。

本文在对比梳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和规划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总结现行配置标准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养老设施;居家养老;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1、引言“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迈入老龄化进程加速阶段,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以社区和居住街坊为单元构建基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必然趋势。

配套设施和用房为提供服务的载体,本文通过梳理南京市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要求和落实情况,总结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规划建议。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梳理近年国家和地方出台多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用房配置要求与标准,各类文件、规划和标准对于设施主要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建设规模要求不一,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配置层级的错位和预留规模的偏差。

2.1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主要指标,到2025年末,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社区服务内容包括为民服务、便民服务和安民服务,涵盖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就业、文化、体育等各方面。

2.2行业标准与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界定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并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一类1600平方米、二类1085平方米和三类750平方米,分别对应社区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15000-30000人和10000-15000人。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横梁镇域-南京规划局

横梁镇域-南京规划局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
十、城乡空间利用与管制
将横梁镇域空间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 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建区四种类型, 并制定必要的空间管治措施。
1、禁止建设区:原则上严格禁止任何与 其性质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基本农田 保护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域、重要水域 及周边的生态隔离带及省、市级公益林。
2016年11月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
3、“四片” 生态休闲度假片:主要位于镇域东侧,以生 态休闲度假旅游为主体功能的功能片区。 优质粮油种植片:主要集中在镇域中部,以 优质水稻、富硒稻米、油脂原料种植为主要功能 的功能片区。 两个设施蔬果种植片:主要位于新篁、钟林、 山东及王子庙片区,以特色果蔬种植为主体功能 的功能片区。
规划形成“镇区—新社区”两级公共设 施配置体系。镇区参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 套规划标准》(宁政发〔2015〕21号)及相 关规范、标准执行;新社区参照《南京市农 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试行)》及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十三、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保护横梁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所依托 的自然山水环境,传承地方特色浓郁的文化 传统。
467.5公顷,人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94.79平方米。
横梁城乡规划用地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 码
用地类别
用地 用地面积 占城镇建设 占总用地 代码 (公顷) 用地比重 比重
居住用地
R 233.17
35.58
1.58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
A
40.28
6.15
0.27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B
工业用地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宁政发〔2015〕253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4日南京市建设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的通知》(建办城〔2015〕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快体系建设,提高分类成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着力建立两个机制、打造三个体系、制定三项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争取到2020年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人均生活垃圾清运量下降6%(以2014年为基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通过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考核验收。

三、组织分工(一)市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方案制订、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制定垃圾分类减量考核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推进厨余(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会同市文广新局、环保局等部门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研究——以南京为例

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研究——以南京为例

第4期2024年2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No.4February,2024作者简介:李晓宁(1988 ),女,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自然资源调查与保护信息化㊂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研究以南京为例李晓宁,柯红军,张美娟,李㊀祥(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江苏南京210005)摘要:开展村庄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㊁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具有重要意义㊂文章以南京市乡村地区为研究对象,综合利用国土变更调查㊁镇村布局规划㊁ 三区三线 划定等数据成果,运用定性㊁定量空间分析方法,分析乡村地区人地关系现状㊁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空间分布,并对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为科学编制 多规合一 的实用性村庄规划㊁促进乡村振兴等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㊂关键词:乡村振兴;人地关系;集约利用中图分类号:TU982.29㊀㊀文献标志码:A0㊀引言㊀㊀中共中央㊁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 2022)“要求 分类推进乡村发展 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盘活存量,用好流量,辅以增量,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㊂开展乡村地区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对于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㊁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具有重要意义[1]㊂随着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高铁㊁高速公路等交通网络快速发展,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镇人口规模迅速扩张[2]㊂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简称 七普 )数据,南京市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808.52万人,比 六普 增加184.71万人,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22.95万人,比 六普 减少53.61万人,城镇人口占比为86.80%,乡村人口占比仅为13.20%㊂目前,乡村发展还存在村庄规模小㊁布局较分散㊁人口流失现象突出㊁人均占地过多㊁村庄空心率等问题,摸清乡村地区建设用地盘活潜力,为激发乡村活力㊁缓解建设用地压力㊁科学编制 多规合一 的实用性村庄规划㊁促进乡村振兴等工作提供数据基础和决策依据[3]㊂1㊀乡村地区人地关系现状分析1.1㊀村庄规模小,布局较分散㊀㊀从人口规模来看,根据2019年南京市镇村布局规划成果,南京市涉及8个行政区(包含江北新区直管区)55个街镇,545个行政村(社区),7237个自然村㊂根据 七普 数据,乡村地区常住人口122.95万人,南京市7237个自然村平均人口规模为55.5户170人,其中,规模在100人以下的有1207个自然村,101~300人的有4362个自然村,301~500人的有1015个自然村,501~1000人的有522个自然村,1001人以上的有131个自然村㊂300人以下的村庄占比77%,300人以上的村庄占比仅23%(见表1),自然村规模较小㊂表1㊀南京市乡村地区平均人口规模平均规模村庄/个占比100人以下1207101~300人436277%(300人以下)301~500人1015501~1000人5221001人以上13123%(300人以上)1.2㊀人口流失现象突出㊀㊀从人口总量上看:2010年 六普 数据显示乡村地区户籍人口207.17万人,常住人口176.55万人;2020年 七普 数据显示乡村地区户籍人口194.78万人,常住人口122.94万人㊂10年内户籍人口减少12.39万,年平均户籍人口减少1.24万;常住人口减少53.61万,年平均常住人口减少5.36万,减少速度是户籍人口减少的4.32倍,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差值由30.62万增加为71.84万,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值下降22%(见表2),说明乡村地区的人口流失越来越严重㊂1.3㊀人均占地过多㊀㊀据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南京市村庄居民点203㊀㊀表2㊀南京市乡村地区2010 2020年人口变化情况年份户籍人口/人常住人口/人差值/人常住人口占比2010年207.17万176.55万30.62万0.852020年194.78万122.94万71.84万0.6310年变化值12.39万53.61万41.22万0.22用地总面积55741hm 2,按照 七普 数据,南京市乡村地区户籍人口194.78万人,户数63.64万,人均村庄居民点用地达到286m 2,户均村庄居民点用地为876m 2,人均宅基地面积为133m 2,户均宅基地408m 2,远远高于江苏省户均宅基地标准,人均占地过多㊂依据201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人均村庄居民点用地为278m 2,2020年在户籍人口减少12.39万的情况下,人均村庄居民点用地反而增加了8m 2㊂2㊀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2.1㊀村庄建设用地现状分析㊀㊀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简称 三调 )工作分类和技术规程,将村庄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㊁经营性建设用地㊁公益性建设用地㊁其他建设用地㊁村庄居民点内部未建设用地五大类,如表3所示㊂为掌握城镇村庄内部具体的土地利用状况, 三调 对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进行了细化调查,查清了城镇村庄内部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如商业服务业用地㊁工矿用地㊁住宅用地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轨道交通用地㊁城镇村道路用地㊁交通服务场站用地㊁空闲地等的土地利用状况㊂同时,也对城镇村庄内部尚未建设的土地进行细化调查,现状为农用地㊁水域㊁草地等,这些土地纳入相应的城市用地㊁建制镇用地或村庄用地统计㊂表3㊀村庄建设用地分类类型二级类宅基地农村宅基地(0702)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5H1)㊁物流仓储用地(0508)㊁工业用地(0601)㊁采矿用地(0602)公益性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其他建设用地特殊用地(09)㊁交通运输用地(10)村庄居民点内部未建设用地农用地(01)㊁河流水面(1101)㊁湖泊水面(1102)㊁内陆滩涂(1106)㊁其他草地(0404)㊁裸岩石砾地(1207)2.1.1㊀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容量㊀㊀乡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容量即用地面积的大小,以南京市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通过ARCGIS 平台,以镇村布局规划的545个行政村为评价单元,使用地类编码(DLBM)和城镇村属性码(CZCSXM)进行判断,对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分析,按照宅基地㊁经营性建设用地㊁公益性建设用地㊁其他建设用地㊁未建设用地5类进行统计,结果见表4㊂其中宅基地占比最高,共26380hm 2,约占总量的49%;其次为未建设用地,共16082hm 2,约占总量的29%;然后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共8688hm 2;最后是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别是1677和1468hm 2,约占总量的6%㊂从规模上来看,未建设用地16082hm 2,占比29%,已建设的宅基地㊁经营性建设用地㊁公益性建设用地㊁其他建设用地38213hm 2,占比71%㊂表4㊀南京市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用地类型包含地类面积/hm 2占比/%宅基地农村宅基地(0702)2638049经营性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5H1)㊁物流仓储用地(0508)㊁工业用地(0601)㊁采矿用地(0602)868816公益性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16773其他建设用地特殊用地(09)㊁交通运输用地(10)14683村庄居民点内部未建设用地农用地(01)㊁河流水面(1101)㊁湖泊水面(1102)㊁内陆滩涂(1106)㊁其他草地(0404)㊁裸岩石砾地(1207)16082292.1.2㊀乡村建设用地空间分布㊀㊀根据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南京市涉农行政区总面积为167624hm 2,对应545个村庄203用地总面积为54297hm 2,占比32%,各区村庄203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如表5所示,其中江北新区㊁栖霞区㊁雨花台区㊁江宁区村庄面积占比低于南京市平均水平,江北新区最低,仅为8%;浦口区㊁六合区㊁溧水区㊁高淳区村庄面积占比高于南京市平均水平,说明南京市村庄主要在分布在这4个区,六合区面积占比最高,为53%㊂表5㊀南京市2020年各涉农行政区村庄203用地面积分布行政区建设用地总面积/hm2545个村庄203用地面积/hm2占比/%栖霞区17436179210雨花台区8867100811江宁区470091472831浦口区151********六合区253951353153溧水区19698840943高淳区14482639644江北新区1956116258南京市1676245429732㊀㊀因村庄的布局形态仍然沿袭村落自然形成过程中 逐水而居 沿路而建 的观念至今[4],南京市的乡村村庄布局主要呈现3种形式:以道路㊁河流为主线呈 一 字式排布;以道路㊁河流为中轴线,呈 非 字式排布;以历史形成的中心为核心的小型组团式散落群居㊂一些还未开始村庄规划的村庄,村民新宅基地选址具有自发性,村庄形态沿袭了原来的发展规律,在临近道路的两旁呈线性扩张或在村庄外围蔓延式扩张㊂2.2㊀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㊀㊀本文以行政村(社区)为尺度,采用 建设用地情况的相关指标+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来建立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㊂南京市545个行政村剔除未有村庄建设用地的33个行政村(社区)后,共包含512个评价单元㊂通过建立多指标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村庄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评价,旨在探析南京市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与地区间的差异㊂2.2.1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㊀㊀根据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与数据可获性,从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度和结构合理度两个维度,选取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利用率㊁交通线路密度㊁人均乡村地区建设用地面积㊁人均宅基地面积㊁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㊁居住用地占比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比㊁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比㊁绿地与广场用地占比等9项评价指标[5]㊂各指标标准值与正负向见表6,指标数据来源于南京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和南京市各区2019年镇村布局规划㊂表6㊀南京市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目标层因素层指标因子层标准值及来源正负向权重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度建设用地结构合理度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利用率 +0.07交通线路密度 +0.12人均乡村地区建设用地面积0.014hm2(GB50188 2007‘镇规划标准“)0.03人均宅基地面积0.002~0.0025hm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0.10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00012~0.0006hm2(‘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2019年)“)0.06居住用地占比0.5~0.7(‘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0.0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占比0.06~0.12(‘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0.1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占比0.08~0.12(‘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0.03绿地与广场用地占比0.02~0.06(‘村庄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0.472.2.2㊀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㊀㊀根据建立的乡村地区建设用地集约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权重值计算得到各评价单元的集约评价值㊂对各评价单元的集约利用评价值进行归一化处理,将评价值由低到高划分成5个等级:低水平0~ 0.17,较低水平0.18~0.24,中等水平0.25~0.33,较高水平0.34~0.49,高水平0.50~0.74,得到南京市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空间分布情况(见表7)㊂集约利用水平高值区包括13个(2.54%)评价单元,集约利用水平较高值区包括32个(6.25%)评价㊀㊀表7㊀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评价结果分级区间村庄/个占比/%低水平0.00~0.1716632.42较低水平0.18~0.2423345.51中等水平0.25~0.336813.28较高水平0.34~0.4932 6.25高水平0.50~0.7413 2.54单元,集约利用水平中值区包括68个(13.28%)评价单元,集约利用水平较低值区包括233个(45.51%)评价单元,集约利用水平低值区包括166个(32.42%)评价单元㊂数据显示,浦口区桥林街道南驿社区集约利用水平最高(0.74),浦口区永宁街道永宁社区集约利用水平次之(0.73);浦口区桥林街道林东社区㊁栖霞区龙潭街道上首村㊁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近华社区㊁栖霞区龙潭街道陈店村㊁高淳区古柏街道唐翔行政村的集约利用水平均较低,为0.03㊂总体而言,南京市大多数行政村乡村地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处于中等偏低水平㊂3 结论㊀㊀(1)综合利用国土变更调查㊁镇村布局规划㊁ 三区三线 划定等数据成果,运用定性㊁定量空间分析方法,分析乡村地区人地关系现状㊂首先分析7237个自然村村庄规模大小,可以看到300人以下村庄的占比77%,300人以上的村庄占比仅23%,自然村规模较小㊂其次对比南京市 六普 和 七普 人口,发现10年内乡村地区年平均户籍人口减少1.24万人,年平均常住人口减少5.36万人,并且常住人口减少速度是户籍人口减少速度的4.32倍,乡村地区人口流失现象较严重㊂最后根据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计算乡村地区人均村庄用地达到286m2,户均用地为876m2,人均宅基地面积为133m2,户均宅基地408m2,远高于江苏省户均宅基地标准,人均占地较大,并且随着人口的减少,人均村庄居民点用地不降反而增加㊂(2)根据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对南京市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分类统计,从规模上来看,未建设用地16082hm2,占比29%;已建设的宅基地㊁经营性建设用地㊁公益性建设用地㊁其他建设用地38213hm2,占比71%㊂南京市村庄主要在分布浦口区㊁六合区㊁溧水区㊁高淳区,村庄面积占比均高于南京市平均水平㊂初步分析了南京市村庄空间布局形态,南京市的乡村村庄布局主要呈现3种形式:以道路㊁河流为主线呈 一 字式排布;以道路㊁河流为中轴线,呈 非 字式排布;以历史形成的中心为核心的小型组团式散落群居㊂(3)采用 建设用地情况的相关指标+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建立乡村地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进行集约利用评价,集约利用水平中等偏下的村庄个数占比66.7%,说明南京市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存在一定的再开发利用潜力㊂参考文献[1]陈桑.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研究 以四川省雅安市为例[D].重庆:重庆大学,2022.[2]朱香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业现代化现实困境和突破路径[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3):13-17.[3]潘树锋.乡村振兴背景下盘活利用存量用地对策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J].村委主任,2023(11): 120-123.[4]周扬,黄晗,刘彦随.中国村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影响因素[J].地理学报,2020(10):2206-2223. [5]刘洋兵,何琪,章飞飞,等.多维视角下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 以安徽省天长市为例[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2(10):83-89.(编辑㊀李春燕)Research on intensive utilization of village construction lan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rural revitalization taking Nanjing as an exampleLi Xiaoning Ke Hongjun Zhang Meijuan Li XiangNanjing Land Resource Information Center Nanjing210005 China Abstract Carrying out active utilization of village construction l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activating rural land resource assets promoting land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intensive utilization and solving the problem of rural development land use.This article takes rural areas in Nanjing as the research object comprehensively utilizing data results such as land change surveys town and village layout planning and the delineation of three zones and three lines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patial analysis methods are used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uman land relations in rural areas the scale and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village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comprehensively evaluate the utilization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 rural areas in order to scientifically formulate practical village plans that integrate multiple regulations provide data basis and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other work.Key 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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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表3.3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 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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