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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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1. 引言1.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创业以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进行全面解读。

首先,介绍该法律的背景,包括其立法目的和历史背景。

接着,分析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随后,探讨该法律的实施效果,通过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来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成果。

最后,强调该法律在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定期培训与职业技能提升以及工资支付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以增进读者对劳动就业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

文章将通过详细解读并分析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展示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就业创业和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2.1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这项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2.2 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了政府在劳动就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劳动力资源开发、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解雇员工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禁止用人单位违法限制或歧视女性、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就业,并强调公正竞争原则。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

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

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就业促进法》解读解析同志们: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是基于中国国情着力于解决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问题~规范和指导走有中国特色就业促进道路的工作总纲,是中国就业工作由政策时代迈向法制时代的重要标志。

这部法律的颁行实施将有利地推动我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作一简要汇报: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基本思路,一,立法背景就业促进法立法背景主要有三点:一是政治背景。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提出了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大事,把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目标。

二是政策背景。

1998年确立了基本生活与再就业政策,2002年确立了积极地就业政策框架~由保生活为主转到以促就业为主的轨道,2005年进一步丰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对原政策进行了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积极地就业政策有利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三是实践背景。

从近几年的就业工作实践来看~需要立法~我们要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人力资源市场不规范,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六是~针对目前存在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必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从2005年年初开展,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0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对草案,送审稿,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为抓好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聚焦扩大就业容量、提供精准就业服务、防范化解失业风险、打造良好就业环境等方面内容,通过推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量的合理增长,着力加大我市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建设力度,全力服务XX高质量发展大局。

2023年以来(至2023年9月份),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7.93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1.26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43万人。

现就相关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推进情况(一)积极扩大就业容量。

一是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近年来,我市积极打造两大万亿级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三个“一号工程”“十项重大工程”、产业链链长制“十个一”机制等,抢抓新能源、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风口,通过推动产业发展提质增效来扩大就业岗位。

随着产业快速发展,我市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今年以来,全市开拓市场性岗位累计57.34万个,提供实习实践岗位1.36万个,新增城镇就业6.7万,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2万人。

同时,积极扩大政策性岗位供给,扩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工作岗位招录规模Q截至目前,全市今年已分别招录公务员1300余人、事业单位761人、国有企业1560人、社工439人。

二是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各类补贴扶持政策,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迭代升级,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更低成本、便利化金融服务。

2023年以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25亿、贴息1724.01万、扶持创业8356人,创业带动就业3/9万人。

加快培育市集经济,制定加快培育市集经济的实施方案,全力支持发展市集经济,目前全市已打造标杆性市集品牌19个(含文旅市集),开展相关活动约128场。

三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保就业。

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柔性执法机制,持续加强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发展来扩大就业,截至9月份,全市市场主体新设18.03万户,总数达138.65万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在
第 一 章 总 则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
促进就业工作 的需要 。建立促进 就业
第二章
第三章
政 策 支持
公 平 就 业
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本 行政 区域
就业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 门按照 各 自的职责分工 ,共 同做好促进就业
项 、 五 项 规 定 的 人 员 , 关 部 门 应 当 第 有
扶持和援助。 第 二 十六 条 用 人 单位 招 用 人 员、 职业 中介 机构从事 职业 中介 活动 , 应当 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 公平 的就业条件 ,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
施建设 ,建立健全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服务体系 , 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
确的择业 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和仓 业 0
能力 ;鼓励劳动者 自主创业 、自谋职
就业的财政政策 , 加大资金投入 , 改善
就业环境 , 大就业。 扩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应 当根 据 就业
第 一章
第一条


业。
为了促进就业 ,促进经
各级人 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 化程序 ,提高效率 ,为劳动者 自主创 业 、 职业提供便利 。 自谋
状况和就业工作 目标, 在财政预算中安
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 济社会发展 的突 出位置 ,实施积极 的 就业政策 , 坚持劳动者 自主择业 、 市场 调节就业 、 政府促 进就业 的方针 , 多渠 道扩大就业 。
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五项制度
• • • • • 五、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包括: 1、失业预警 2、失业预防调控 3、失业保险。
第五节:《就业促进法》十大政策
• 政策是促进就业的关键内容,是解决 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履行责任的 具体体现。 • 《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经验检验行 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 并按照促进就业的工作要求规定了政策支 持的核心内容,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 制。
第三节:《就业促进法》六大责任
• • • • • • 1、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机构增加就业岗位; 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3、完善就业服务; 4、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5、提供就业援助; 6、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六大责任
• 1、 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机构增加就业岗位; •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 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 •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 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 3、延伸现有的产业链条、创新链条、服 务链条;公用事业“还富于民”,市场准 入门槛进一步放宽、降低,释放更多的利 益空间,提供新的创业机会。
第四节:《就业促进法》五项制度

• • • • •
具体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就业工作的有力 抓手,并发挥重要作用。 一、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 二、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 三、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 四、职业能力开发制度 五、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深圳采取的新举措
• 一、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形势,以保企业 来保就业、以保就业来保增长,努力实现 经济发展与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 • 二、竭尽全力促进重点人群的就业,把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外来劳务工 “三类群体”的就业问题的就业问题当作 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 三、努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 业城市。

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3篇)

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员工自主择业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员工自主择业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的职业满意度,还能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和积极性,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国员工自主择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员工自主择业是指员工根据自身兴趣、能力、职业规划等因素,自主选择职业岗位、职业发展方向和职业发展的路径。

在我国,员工自主择业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但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从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的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

在此背景下,员工自主择业成为可能。

2. 劳动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为员工自主择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要求企业尊重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利,提高员工的职业满意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自主择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员工自主择业权利的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员工的自主择业。

3. 员工自主择业途径的拓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员工自主择业途径得到了拓展。

例如,通过网络招聘、人才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等渠道,员工可以更便捷地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

四、员工自主择业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处罚力度等方面有待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中国国家层面上的一部法律,旨在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秩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就业促进: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创造就业机会,推动灵活就业、创业就业、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发展。

2. 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劳动者增强再就业能力。

3.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制裁。

4. 劳动报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收入,禁止拖欠或减少劳动报酬。

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打击并给予相关补偿。

5. 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6. 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7. 就业歧视禁止: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
疾等非法因素进行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8. 纳税减免: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和劳动就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机关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继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对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及重点内容,做好《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切实加强宣传普及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制定《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就业促进法》所确定的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国家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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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规范市场秩序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一)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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